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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接C7版)

  (上接C7版)

  上述所述发行价格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增值收益上缴给公司,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增值收益上缴公司。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为准。”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武兵的一致行动人白伟钢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武兵的一致行动人白伟钢作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路维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由路维光电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

  4.本人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监管部门有关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上述所述发行价格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增值收益上缴给公司,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增值收益上缴公司。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为准。”

  2、路维兴投资承诺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路维兴投资作出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本企业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监管部门有关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本企业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企业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增值收益上缴给公司,本企业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增值收益上缴公司。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为准。”

  3、通过路维兴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鹏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鹏作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所持有的上述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路维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由路维光电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

  4、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承诺。

  5、本人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监管部门有关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上述所述发行价格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增值收益上缴给公司,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增值收益上缴公司。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为准。”

  4、通过路维兴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李若英、李小芬、许荣杰作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承诺。

  3、本人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监管部门有关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上述所述发行价格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增值收益上缴给公司,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增值收益上缴公司。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为准。”

  5、通过路维兴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林伟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林伟作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作为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发行前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本次发行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路维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由路维光电回购该部分股份。

  4、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

  5、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承诺。

  6、本人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监管部门有关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上述所述发行价格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增值收益上缴给公司,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增值收益上缴公司。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为准。”

  6、通过路维兴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司继伟、吕振群作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发行前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本次发行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同时,本人承诺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减持的规定。

  上述所述发行价格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增值收益上缴给公司,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增值收益上缴公司。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为准。”

  7、申报前十二个月内引入的机构股东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申报前十二个月内引入的股东金石新材料基金对其取得的公司股份作出承诺如下:

  “本企业于2020年9月通过增资方式取得公司342万股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与本企业通过增资方式入股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孰长期限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本企业承诺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减持的规定。

  本企业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企业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增值收益上缴给公司,本企业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增值收益上缴公司。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为准。”

  8、申报前十二个月内引入的自然人股东王敬良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申报前十二个月内引入的股东王敬良对其2020年9月取得的公司股份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于2020年9月通过增资方式取得公司78万股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与本企业通过增资方式入股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孰长期限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本人承诺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减持的规定。

  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增值收益上缴给公司,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增值收益上缴公司。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为准。”

  9、其他股东承诺

  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武兵及其一致行动人肖青、白伟钢、以及前述路维兴投资、本次发行申报前十二个月内引入的股东金石新材料基金、王敬良以外的其他股东,对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出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本企业/本人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监管部门有关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本企业/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企业/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增值收益上缴给公司,本企业/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增值收益上缴公司。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为准。”

  (二)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武兵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确定后续持股计划。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有新规定的,本人将认真遵守相关规定。

  3、在不影响本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以及遵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5、如本人确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增值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2、持股5%以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肖青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杜武兵的一致行动人肖青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确定后续持股计划。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有新规定的,本人将认真遵守相关规定。

  3、在不影响本遵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5、如本人确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增值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3、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路维兴投资、国投科技、兴森快捷、兴森投资,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新余顺禄、新余百耀、新余粤典和新余华谦及上述四家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新意资本作出承诺如下:

  “1、本企业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确定后续持股计划。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有新规定的,本企业将认真遵守相关规定。

  3、本企业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4、如本企业确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持有(/本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企业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增值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武兵的一致行动人白伟钢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武兵的一致行动人白伟钢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确定后续持股计划。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有新规定的,本人将认真遵守相关规定。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5.如本人确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增值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稳定股价的措施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持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的稳定,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了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并由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相应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以下简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①公司回购股票;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③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④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选用上述方式时应考虑: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能迫使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不能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第一顺序为公司回购股票。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第二顺序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稳定股价措施之停止条件,并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增持公司股票。

  第三顺序为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无法进行第一、第二顺序稳定股价措施,或第一、第二顺序稳定措施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稳定股价措施之停止条件,并且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前述人员应当增持公司股票。

  (4)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①实施过程: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公司董事承诺,出席审议该等回购事宜的董事会并对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出席审议该等回购事宜的股东大会并对相关决议投赞成票。若股东大会未通过股份回购方案的,公司应敦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其出具的承诺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

  公司应该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回购股票。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②回购价格及资金: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单次且连续12个月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③停止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可以停止回购股份;当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股份。

  (5)实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①实施过程:当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或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稳定股价措施之停止条件的情况下,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或回购计划实施完毕之日起30日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②回购价格及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的10%。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③停止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增持将引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停止增持股份;当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停止增持股份。

  (6)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①实施过程: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增持公司股票,或增持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稳定股价措施之停止条件的情况下,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90日内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实施完成后的9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

  ②回购价格及资金: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总额的10%。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③停止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增持将引发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可以停止增持股份;当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停止增持股份。

  (7)约束措施

  ①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对其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②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相应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的,公司可将其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扣留,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的,公司可将其增持义务触发当年薪酬的15%予以扣留,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③公司应及时对稳定股价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④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新聘任的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并要求其接受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之约束。

  2、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作出承诺如下:

  “1、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对其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2、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相应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的,公司可将其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扣留,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的,公司可将其增持义务触发当年薪酬的15%予以扣留,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应及时对稳定股价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4、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新聘任的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并要求其接受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之约束。”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武兵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已了解并知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

  本人愿意遵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按照预案的要求履行相关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已了解并知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

  本人愿意遵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按照预案的要求履行相关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具体情况参见本上市公告书本节之“一、(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和“一、(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中相关股份回购和购回股份的约定。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作出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况。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武兵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况。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承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都将大幅增加,但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实施周期,净利润可能不会同步大幅增长,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下降,投资者面临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鉴于此,公司拟通过加强研发、拓展市场、加强经营管理、加快募投项目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完善利润分配政策等方式,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以填补股东被摊薄即期回报,具体如下:

  (1)加强研发、拓展市场,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继续巩固和发挥自身研发、生产、销售等优势,不断丰富和完善产品,持续拓展市场,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2)加强经营管理,提升经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将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3)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保证募投项目实施效果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有利于增强公司研发能力、优化产品结构、扩大下游市场应用领域。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为适应业务需求,抓住市场契机,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尽早实现项目投产和预期收益,以增强公司盈利水平,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4)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相应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5)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6)本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

  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之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及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做出解释并道歉,并同意由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作出承诺如下:

  “本公司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如下:

  1、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本次发行前适用的《公司章程》,本次发行前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二)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主要如下: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并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2)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不符合现金分红条件,再选择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3)利润分配的依据

  公司利润分配的依据为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

  (4)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A. 现金分红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应进行现金分红:

  a.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b.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c. 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无重大投资计划、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购买重大资产以及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项目投资、风险投资、收购兼并)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者超过2亿元人民币。

  在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B. 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b.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c.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总股份数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总股份数扩张与业绩增长相匹配,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确定以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份数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匹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份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在依据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作出承诺如下: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10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的认定,或者按照本公司与投资者的协商方案,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武兵作出承诺如下: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10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的认定,或者按照本公司与投资者的协商方案,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敦促公司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10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的认定,或者按照公司与投资者的协商方案,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承诺

  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作出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者重大遗漏。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者重大遗漏,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5、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观韬中茂作出承诺如下:

  “本所承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

  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天职国际作出承诺如下:

  “因本所为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九)其他承诺

  1、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避免未来发生同业竞争,维护公司的利益并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从而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杜武兵及其一致行动人肖青、白伟钢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的承诺函》: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从事与路维光电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相同、相似并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或其它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路维光电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

  2、本人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或其它形式)从事与路维光电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相同、相似并构成竞争的业务,亦不会直接或间接对与路维光电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相似并构成竞争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收购或进行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投资。

  3、本人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路维光电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路维光电,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路维光电。

  4、本人承诺不会将路维光电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专有技术、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所有商业秘密以任何方式透露给与其存在业务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机构、组织。

  5、本人承诺不会教唆或诱导路维光电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客户不与其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

  6、若本人可控制的其他企业今后从事与路维光电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将在获知该情形后采取适当方式解决,以防止可能存在的对路维光电利益的侵害。

  7、本人将利用对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控制权,促使该等企业按照同样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

  8、如果未来本人拟从事的业务可能与路维光电存在同业竞争,本人将本着路维光电优先的原则与路维光电协商解决;

  9、本人将督促本人的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同受本承诺的约束。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由此所得收益归路维光电所有,本人应向路维光电上缴该等收益。

  2、本人应在接到路维光电董事会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启动有关消除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终止有关投资、转让有关投资股权或业务、清算注销有关同业竞争的公司,并及时向路维光电及公众投资者披露消除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的实施情况。

  3、由此给路维光电及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人拒不赔偿相关损失的,路维光电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作为本人的赔偿。”

  (2)持股5%以上机构股东承诺

  路维兴投资、国投科技、兴森快捷、兴森投资,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新余顺禄、新余百耀、新余粤典和新余华谦及上述四家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新意资本作出承诺如下:

  “1、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从事与路维光电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相同、相似并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或其它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路维光电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

  2、本企业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路维光电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企业将立即通知路维光电,同时采取适当方式解决,以防止可能存在的对路维光电利益的侵害,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路维光电。

  3、本企业承诺不会将路维光电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专有技术、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所有商业秘密以任何方式透露给与其存在业务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机构、组织。

  4、本企业承诺不会教唆或诱导路维光电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客户不与其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

  5、若本企业可控制的其他企业今后从事与路维光电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企业将在获知该情形后采取适当方式解决,以防止可能存在的对路维光电利益的侵害。

  6、本企业将利用对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控制权,促使该等企业按照同样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

  7、如果未来本企业拟从事的业务可能与路维光电存在同业竞争,本企业将本着路维光电优先的原则与路维光电协商解决。

  8、若违反上述承诺,由此所得收益归路维光电所有,本企业应向路维光电上缴该等收益。

  上述承诺的有效期限为自签署之日起至本企业(及关联企业)不再合计持有路维光电5%以上股份之日止。”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从事与路维光电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相同、相似并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或其它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路维光电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

  2、本人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或其它形式)从事与路维光电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相同、相似并构成竞争的业务,亦不会直接或间接对与路维光电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相似并构成竞争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收购或进行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投资。

  3、本人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路维光电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路维光电,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路维光电。

  4、本人承诺不会将路维光电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专有技术、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所有商业秘密以任何方式透露给与其存在业务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机构、组织。

  5、本人承诺不会教唆或诱导路维光电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客户不与其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

  6、若本人可控制的其他企业今后从事与路维光电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将在获知该情形后采取适当方式解决,以防止可能存在的对路维光电利益的侵害。

  7、本人将利用对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控制权,促使该等企业按照同样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

  8、如果未来本人拟从事的业务可能与路维光电存在同业竞争,本人将本着路维光电优先的原则与路维光电协商解决。

  9、本人将督促本人的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同受本承诺的约束。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由此所得收益归路维光电所有,本人应向路维光电上缴该等收益。

  (2)本人应在接到路维光电董事会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启动有关消除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终止有关投资、转让有关投资股权或业务、清算注销有关同业竞争的公司,并及时向路维光电及公众投资者披露消除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的实施情况。

  (3)由此给路维光电及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人拒不赔偿相关损失的,路维光电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薪酬或津贴,作为本人的赔偿。

  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路维光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

  2、关于规范关联交易及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武兵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及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占用路维光电及其控制的企业资金,或采用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形式违规变相占用路维光电及其控制的企业资金的情况。

  2、在持有路维光电股份期间,本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路维光电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亦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路维光电输送利益,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占用或转移路维光电资金;如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本人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路维光电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在持有路维光电股份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路维光电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路维光电的资产和资源,不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路维光电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4、本人将利用对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控制权,促使该等企业按照同样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此给路维光电及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拒不赔偿相关损失的,路维光电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作为本人的赔偿。

  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起至本人担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整个期间内持续有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武兵的一致行动人肖青、白伟钢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及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占用路维光电及其控制的企业资金,或采用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形式违规变相占用路维光电及其控制的企业资金的情况。

  2、在持有路维光电股份期间,本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路维光电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亦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路维光电输送利益,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占用或转移路维光电资金;如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本人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路维光电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在持有路维光电股份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路维光电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路维光电的资产和资源,不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路维光电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4、本人将利用对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控制权,促使该等企业按照同样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

  5、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此给路维光电及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拒不赔偿相关损失的,路维光电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作为本人的赔偿。

  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路维光电股东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武兵的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2)持股5%以上机构股东承诺

  路维兴投资、国投科技、兴森快捷、兴森投资,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新余顺禄、新余百耀、新余粤典和新余华谦及上述四家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新意资本作出承诺如下:

  “1、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占用路维光电及其控制的企业资金,或采用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形式违规变相占用路维光电及其控制的企业资金的情况。

  2、在持有路维光电股份期间,本企业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路维光电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亦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路维光电输送利益,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占用或转移路维光电资金;如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本企业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路维光电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在持有路维光电股份期间,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路维光电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路维光电的资产和资源,不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路维光电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4、本企业将利用对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控制权,促使该等企业按照同样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

  5、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此给路维光电及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拒不赔偿相关损失的,路维光电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企业支付的分红,作为本企业的赔偿。

  上述承诺的有效期限为自签署之日起至本企业不再持有路维光电5%以上股份之日止。”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路维光电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路维光电章程的规定,遵守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履行法定程序与路维光电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路维光电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人承诺不利用本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地位,违规占用或转移路维光电的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或违规要求路维光电提供担保,不损害路维光电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在认定是否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关联交易的路维光电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上,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监事、股东代表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

  5、如因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并给路维光电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路维光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3、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作出承诺如下:

  “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则公司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武兵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则本人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暂不领取公司发放的薪酬以及公司分配利润中属于本人的部分。

  (3)不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则本人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暂不领取公司发放的薪酬、津贴。

  (3)不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4)持股5%以上机构股东承诺

  路维兴投资、国投科技、兴森快捷、兴森投资,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新余顺禄、新余百耀、新余粤典和新余华谦及上述四家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新意资本作出承诺如下:

  “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则本企业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5)持股5%以上自然人股东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自然人股东肖青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则本人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暂不领取公司发放的薪酬以及公司分配利润中属于本人的部分。

  (3)不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4、关于房产租赁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武兵承诺:

  “如公司租赁的房产在租赁有效期内被强制拆迁或产生纠纷无法继续租用的,本人将全额承担公司由此产生的损失,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如因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权而处置房产、到期不续约或单方面提出解约,导致公司需另租其他房屋而进行搬迁并遭受经济损失;或因其他任何因租赁瑕疵房产而遭受的损失,本人将在不需要公司支付任何对价的基础上予以足额补偿。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5、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发行人社保、公积金缴纳事宜作出了承诺:

  “如应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路维光电及其子公司需为其员工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受到有关主管部门处罚,本人将以连带责任的方式承担全部补缴责任,并保证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包括上市后的公众股东)不会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6、关于不规范周转银行贷款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武兵承诺:

  “1、公司转贷资金主要系生产经营所用而发生,未用于证券投资、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或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亦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骗贷行为。

  2、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经办人员均未从中获得任何方式的收益,亦未因此而使得公司利益遭受任何形式的损害;公司均按贷款合同约定如期还本付息,未损害银行利益。

  3、若公司因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存在的金融监管等方面不合规情况而受到任何处罚情形的,本人将代其承担全部费用,或在其必须先行支付该等费用的情况下,及时予以全额补偿,以确保不会给公司造成额外支出及遭受经济损失。”

  7、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作出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三)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四)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五)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六)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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