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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49     证券简称:凯美特气     公告编号:2022-04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的通知: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41)。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8月15日(星期一)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15日(星期一)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15日(星期一)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22年8月10日(星期三)。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七里山(巴陵石化化肥事业部西门)公司212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一种表决方式。

  7、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祝恩福先生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349,166,6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98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63,326,3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22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85,840,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763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9,518,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2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9,518,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261%。

  3、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祝恩福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文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9,164,6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1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0%;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岳阳凯美特环保有限公司实施配套己内酰胺产业链装置尾气回收综合利用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9,164,6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1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0%;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现场见证并就公司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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