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5版)
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回购公司股份事项时,对该事项议案投赞成票;
本企业将极力敦促公司及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要求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若本企业未遵守上述承诺的,本企业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五)实际控制人郑瑞俊、杨会承诺
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本人将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回购公司股份事项时,对该事项议案投赞成票;
本人将极力敦促公司及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要求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若本人未遵守上述承诺的,本人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六)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要求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本人将在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回购公司股份事项时,对该事项议案投赞成票;
本人将极力敦促公司及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要求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若本人未遵守上述承诺的,本人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三、关于股份回购及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为确保发行人履行《稳定股价预案》所规定的回购股份义务,以及确保公司、控股股东履行因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但以欺骗手段骗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注册被责令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义务,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2021年6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和购回股份相关措施》的议案(以下简称“《回购及购回股份的措施》”,具体如下:
(一)履行《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义务的具体措施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于10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公司股份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2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相关议案内容将严格按《稳定股价预案》规定拟定。
公司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回购公司股份事项时,对该事项议案投赞成票。
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回购公司股份事项时,对该事项议案投赞成票。
若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则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若公司董事或控股股东未履行上述义务,则相关董事、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所持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相应义务履行完毕时为止。
(二)履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购回股份义务的具体措施
若因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导致公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在一定期间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的,在公司履行购回义务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优先用于履行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义务,不得用于分红或其他用途。
若因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导致控股股东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在一定期间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的,在控股股东履行购回义务前,控股股东不得从公司领取薪酬(如有)及股东分红,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相应义务履行完毕时为止。
若公司或控股股东未履行上述义务,则未履行相应义务的主体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三)发行人承诺
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公司承诺将按照《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依法购回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则公司承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当《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约定的预案触发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按照《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履行回购公司股份的义务。
若公司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的,公司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四)控股股东扬州新瑞连承诺
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企业承诺将按照《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极力促使公司依法购回或由本企业依法购回其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则本企业承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依法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当《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约定的预案触发条件成就时,本企业将按照《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履行回购公司股份的义务。
若本企业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的,本企业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五)实际控制人郑瑞俊、杨会承诺
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按照《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极力促使公司依法购回或由本人依法购回其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则本人承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依法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当《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约定的预案触发条件成就时,本人将按照《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履行回购公司股份的义务。
若本人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的,本人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四、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欺诈发行股份购回事项承诺如下
保证本公司符合发行上市的条件,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情形。
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购回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应调整。
当公司未来涉及股份购回时,公司将同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承诺函及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均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本公司在本承诺函项下的其它承诺。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扬州新瑞连关于欺诈发行股份购回事项承诺如下
本企业保证汇成股份符合发行上市的条件,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情形。
如汇成股份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企业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汇成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购回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汇成股份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应调整。
当汇成股份未来涉及股份购回时,本企业将同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承诺函及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均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本企业在本承诺函项下的其它承诺。
(三)实际控制人郑瑞俊、杨会关于欺诈发行股份购回事项承诺如下
本人保证汇成股份符合发行上市的条件,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情形。
如汇成股份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汇成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购回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汇成股份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应调整。
当汇成股份未来涉及股份购回时,本人将同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承诺函及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均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本人在本承诺函项下的其它承诺。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
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及时存放募集资金于专项账户,严格使用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同时,本次募投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其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2、加大研发投入,优化工艺流程、持续创新技术
不断提升研发创新能力一直是公司的核心竞争手段。公司未来也将持续增加研发投入,一方面巩固现有产品的技术优势,在现有工艺流程的基础上,设计开发工艺优化方案,以提高生产效率,保障产品品质。另一方面,紧跟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情况,加强技术与产品创新,在充分评估项目先进性、可行性、市场应用前景、技术突破难点的基础上,推进研发项目的立项、设计开发与产业化,在技术环节、应用领域等方面取得突破。
3、持续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公司所处行业属于典型技术密集型行业,对于技术人员的知识背景、研发能力及工作经验均有较高要求。随着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产品线的不断丰富,公司面临的挑战也愈发多样,而杰出的人才是公司未来稳健发展的关键。公司将根据未来发展的战略规划,持续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在进一步完善内部人才培养机制的同时,加大对国内外高端人才的引进力度,努力打造全球一流的研发和管理团队,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4、增强市场拓展能力,提高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
公司在产品的研发和技术、生产经验与客户资源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未来,公司将发挥公司累积的技术成果、生产经验和客户资源,并进一步扩大规模经济效应和技术创新优势,不断开拓新的客户,进而提高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5、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制度
公司上市后将严格按照《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规定,完善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机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积极采取现金分红等方式分配股利,吸引投资者并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6、关于后续事项的承诺
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后续出台的相关规定(如有),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扬州新瑞连承诺
1、本企业承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作为控股股东的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企业承诺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企业承诺对本企业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企业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企业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企业承诺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填补即期回报的要求;支持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严格遵守该等制度;
6、本企业承诺在公司设立股权激励计划时(如有),应积极支持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本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企业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将根据未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在本企业职权范围内督促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8、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毕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明确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9、本企业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企业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三)实际控制人郑瑞俊、杨会承诺
1、本人承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作为实际控制人的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填补即期回报的要求;支持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严格遵守该等制度;
6、本人承诺在公司设立股权激励计划时(如有),应积极支持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本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将根据未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在本人职权范围内督促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8、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毕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明确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9、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填补即期回报的要求;支持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严格遵守该等制度;
5、本人承诺在公司设立股权激励计划时(如有),应积极支持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本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将根据未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在本人职权范围内督促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7、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毕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明确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如下: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和《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等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严格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的,本公司将及时根据该等修订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若本公司未能依照本承诺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本公司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七、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如下: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承诺将依法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二)控股股东扬州新瑞连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如下: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企业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企业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购回或由本企业依法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将启动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公司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如有)的程序。
3、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三)实际控制人郑瑞俊、杨会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如下: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购回或由本人依法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四)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如下: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因此承担责任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五)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海通证券承诺: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天禾律师承诺:
如因本所律师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出、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为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天健会计师承诺:
如因本所会计师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出、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为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评估机构承诺
坤元评估承诺:
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1、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公司已作出的承诺事项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公司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2、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公司将采取下述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2)如公众投资者因信赖公司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3)自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4)自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公司不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
(二)控股股东扬州新瑞连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已作出的承诺事项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本企业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2、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本企业将采取下述约束措施:
(1)本企业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向公司及其他股东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2)如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企业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本企业若从汇成股份处领取薪酬、津贴,或直接或间接持有汇成股份股份,则本企业同意汇成股份停止向本企业发放薪酬、津贴以及本企业应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本企业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企业未履行承诺而给汇成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损失;
(3)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产生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
(三)实际控制人郑瑞俊、杨会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已作出的承诺事项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本人将采取下述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向公司及其他股东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2)如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人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本人若从汇成股份处领取薪酬、津贴,或直接或间接持有汇成股份股份,则本人同意汇成股份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津贴以及本人应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人未履行承诺而给汇成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损失;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产生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
(四)持股5%以上的股东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嘉兴高和、汇成投资和志道投资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其在本次发行过程中作出的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已作出的承诺事项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本企业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2、如本企业因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本企业将采取下述约束措施:
(1)本企业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2)如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企业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3)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汇成股份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产生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汇成股份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汇成股份及其股东的权益。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已作出的承诺事项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本人将采取下述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向公司及其他股东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2)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如有),所获得收益归汇成股份所有;
(3)如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人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本人若从汇成股份处领取薪酬、津贴,或直接或间接持有汇成股份股份,则本人同意汇成股份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津贴以及本人应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人未履行承诺而给汇成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损失;
(4)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产生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
(六)其他股东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发行人其他股东语音基金、香港宝信、国耀汇成、华登基金、合肥创投、合肥芯成、华得富、高投邦盛、昆桥基金、海通新动能、刘汉滨、拾岳禾安、邦盛聚源、十月吴巽、珠海享堃、惠友豪创、旗昌投资、鼎祥基金、田林林、蔚华电子、康启一号、旭鼎一号、扬州耕天下、扬州和安、杨绍校、Advance、Great Title、Strong Lion、Win Plus、Worth Plus承诺:
1、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企业/本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本人承诺将依法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约束:
(1)自违约之日后本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直至本企业/本人履行承诺或弥补完公司、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2)本企业/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企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日。
九、关于不谋求实际控制权的承诺
(一)持股5%以上直接股东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直接股东嘉兴高和、汇成投资和志道投资承诺如下:
本承诺人认可并尊重郑瑞俊、杨会在汇成股份自始的实际控制人地位,不对郑瑞俊、杨会在汇成股份经营发展中的实际控制地位提出异议;
本承诺人作为公司的财务投资人,不直接参与汇成股份日常经营管理,自投资汇成股份并成为其股东之日起未曾通过任何形式谋求公司控制权;
本承诺人承诺在持有公司股份期间,不通过任何方式单独或共同谋求对汇成股份的控制权,不通过协议、委托及其他任何安排与公司其他股东采取一致行动,不通过协议、委托及其他任何安排与公司其他股东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上的表决权。
(二)持股5%以上间接自然人股东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间接自然人股东纪念、杨绍校承诺如下:
本承诺人认可并尊重郑瑞俊、杨会在汇成股份自始的实际控制人地位,不对郑瑞俊、杨会在汇成股份经营发展中的实际控制地位提出异议;
本承诺人作为公司的财务投资人,不直接参与汇成股份日常经营管理,自投资汇成股份并成为其股东之日起未曾通过任何形式谋求公司控制权;
本承诺人承诺在持有公司股份期间,不通过任何方式单独或共同谋求对汇成股份的控制权,不通过协议、委托及其他任何安排与公司其他股东采取一致行动,不通过协议、委托及其他任何安排与公司其他股东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上的表决权。
(三)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间接自然人股东黄明端、童富、张兆文承诺如下:
本承诺人认可并尊重郑瑞俊、杨会在汇成股份自始的实际控制人地位,不对郑瑞俊、杨会在汇成股份经营发展中的实际控制地位提出异议;
本承诺人作为公司的财务投资人,不直接参与汇成股份日常经营管理,自投资汇成股份并成为其股东之日起未曾通过任何形式谋求公司控制权;
本承诺人承诺在持有公司股份期间,不通过任何方式单独或共同谋求对汇成股份的控制权,不通过协议、委托及其他任何安排与公司其他股东采取一致行动,不通过协议、委托及其他任何安排与公司其他股东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上的表决权。
十、关于申请首发上市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函
发行人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股东中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其控制的辽宁海通新动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除此之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四)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业务。
十一、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扬州新瑞连就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事项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与汇成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任何业务或活动,未持有与汇成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权益;
(2)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与汇成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及活动,将不以任何形式持有与汇成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权益,将不会向与汇成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管理、商业机密等方面的帮助;
(3)本企业承诺,本企业将不利用对汇成股份的控制关系进行损害汇成股份及汇成股份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4)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限期内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造成汇成股份或其他股东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对汇成股份及其他股东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直至本企业不再为汇成股份控股股东或者汇成股份终止在科创板上市时为止。本企业保证本承诺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由于承诺不实给汇成股份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的相关损失。
2、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郑瑞俊、杨会就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事项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与汇成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任何业务或活动,未持有与汇成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权益,未在该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等职务;
(2)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与汇成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及活动,将不以任何形式持有与汇成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权益,将不会向与汇成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管理、商业机密等方面的帮助;
(3)本人承诺,本人将不利用对汇成股份的控制关系进行损害汇成股份及汇成股份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4)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限期内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造成汇成股份或其他股东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对汇成股份及其他股东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直至本人不再为汇成股份实际控制人或者汇成股份终止在科创板上市时为止。本人保证本承诺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由于承诺不实给汇成股份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的相关损失。
(二)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扬州新瑞连就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事项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已披露的情形外,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资金,不在任何情况下要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为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价格公允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公司章程(草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议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若违反前述承诺造成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本企业将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本承诺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直至本企业不再为汇成股份控股股东或汇成股份终止在科创板上市时为止。本企业保证本承诺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由于承诺不实给汇成股份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的相关损失。
2、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郑瑞俊、杨会就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事项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已披露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资金,不在任何情况下要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价格公允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公司章程(草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议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若违反前述承诺造成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本人将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本承诺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直至本人不再为汇成股份实际控制人或汇成股份终止在科创板上市时为止。本人保证本承诺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由于承诺不实给汇成股份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的相关损失。
(三)关于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郑瑞俊、杨会就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纳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如公司及子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未能遵守劳动与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有关法律法规而被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缴纳罚款、补缴相关款项、滞纳金以及被要求承担其他经济赔偿责任的,本人将在公司及子公司收到政府主管部门的生效决定后,及时、足额地将等额与公司及子公司被要求缴纳、补缴的罚款、款项、滞纳金以及其他赔偿款支付给有关政府部门或公司及子公司,以避免公司及子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等额扣留应向本人支付的薪酬及/或分红款用于弥补损失。
本人保证本承诺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由于承诺不实给汇成股份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的相关损失。
2、控股股东扬州新瑞连就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纳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如公司及子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未能遵守劳动与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有关法律法规而被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缴纳罚款、补缴相关款项、滞纳金以及被要求承担其他经济赔偿责任的,本企业将在公司及子公司收到政府主管部门的生效决定后,及时、足额地将等额与公司及子公司被要求缴纳、补缴的罚款、款项、滞纳金以及其他赔偿款支付给有关政府部门或公司及子公司,以避免公司及子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等额扣留应向本企业支付的薪酬及/或分红款用于弥补损失。
本企业保证本承诺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由于承诺不实给汇成股份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的相关损失。
(四)关于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扬州新瑞连承诺如下:
(1)自汇成股份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之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除汇成股份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汇成股份及其子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的情形,也不存在违规要求汇成股份及其子公司为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
(2)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等,也不会违规要求公司或其子公司为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其它债务提供担保;
(3)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保证不占用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等,维护公司的独立性,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4)本企业将按《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在审议涉及要求公司或其子公司为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任何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在审议涉及他人违规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任何董事会、股东大会上投反对票,依法维护公司利益;
(5)若违反前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限期内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造成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本企业将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本企业保证本承诺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由于承诺不实给汇成股份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的相关损失。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郑瑞俊、杨会承诺如下:
(1)自汇成股份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之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汇成股份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汇成股份及其子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的情形,也不存在违规要求汇成股份及其子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
(2)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等,也不会违规要求公司或其子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其它债务提供担保。
(3)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保证不占用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等,维护公司的独立性,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4)本人将按《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在审议涉及要求公司或其子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任何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在审议涉及他人违规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任何董事会、股东大会上投反对票,依法维护公司利益。
(5)若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限期内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造成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本人将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本人保证本承诺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由于承诺不实给汇成股份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的相关损失。
(五)关于公司与中介机构无关联关系的声明
1、发行人声明如下: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扬州新瑞连、实际控制人郑瑞俊、杨会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高管、合伙人、签字人员无关联关系、无委托持股或者其他协议安排。
2、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如下:
本人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高管、合伙人、签字人员无关联关系、无委托持股或者其他协议安排。
3、发行人控股股东扬州新瑞连声明如下:
本企业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高管、合伙人、签字人员无关联关系、无委托持股或者其他协议安排。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郑瑞俊、杨会声明如下:
本人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高管、合伙人、签字人员无关联关系、无委托持股或者其他协议安排。
5、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安徽志道、汇成控股和嘉兴高和声明如下:
本企业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成股份”、“公司”、“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高管、合伙人、签字人员无关联关系、无委托持股或者其他协议安排。
6、申报前12个月新增股东Strong Lion、Worth Plus、道银投资、国耀汇成、华登基金、惠友豪创、康启一号、昆桥基金、刘汉滨、旗昌投资、十月吴巽、拾岳禾安、鼎祥基金、蔚华电子、旭鼎一号、杨绍校、语音基金声明如下:
本企业/本人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高管、合伙人、签字人员无关联关系、无委托持股或者其他协议安排。
7、申报前12个月新增股东海通新动能声明如下: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为本企业有限合伙人,同时本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海通新能源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除此之外,本企业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其他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人、经办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无委托持股或者其他协议安排。
(六)关于转贷事项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扬州新瑞连承诺如下: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通过转贷获得的贷款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采购款等生产经营活动,涉及转贷的银行借款均已正常还本付息,相关贷款合同均已履行完毕,未发生逾期还款或其他违约行为,在资金周转过程中,不存在相互输送利益或者损害各方利益的情形,亦未产生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如未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因转贷事宜受到有权部门的处罚或被第三方追究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本企业将无条件代公司承担全部费用,或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必须先行支付该等费用的情况下及时向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给予全额补偿,以确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会因此受到任何损失,并承诺日后不会就此事向公司进行追偿。
本企业保证本承诺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由于承诺不实给汇成股份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的相关损失。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郑瑞俊、杨会就公司转贷事宜承诺如下: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通过转贷获得的贷款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采购款等生产经营活动,涉及转贷的银行借款均已正常还本付息,相关贷款合同均已履行完毕,未发生逾期还款或其他违约行为,在资金周转过程中,不存在相互输送利益或者损害各方利益的情形,亦未产生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如未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因转贷事宜受到有权部门的处罚或被第三方追究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本人将无条件代公司承担全部费用,或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必须先行支付该等费用的情况下及时向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给予全额补偿,以确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会因此受到任何损失,并承诺日后不会就此事向公司进行追偿。
本人保证本承诺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由于承诺不实给汇成股份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的相关损失。
(七)关于劳务派遣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郑瑞俊、杨会就劳务派遣事项承诺如下:
如公司及子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未能遵守劳动与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有关法律法规而被有权政府部门要求缴纳罚款、补缴相关款项、滞纳金以及被要求承担其他经济赔偿责任的,本人将在公司及子公司收到有权政府部门的生效决定后,及时、足额地将等额与公司及子公司被要求缴纳、补缴的罚款、款项、滞纳金以及其他赔偿款支付给有关政府部门或公司及子公司,以避免公司及子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等额扣留应向本人支付的薪酬及/或分红款用于弥补损失。
本人保证本承诺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由于承诺不实给汇成股份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的相关损失。
(八)关于对外借款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郑瑞俊、杨会就对外借款归还事项承诺如下:
1、优先使用承诺人除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外的其他资产偿还承诺人的对外负债。
2、不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为承诺人的个人负债设置质押或其他类似担保措施。
(九)关于实际控制人大额负债相关事项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郑瑞俊就大额负债情况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对外大额负债均未设置担保,未提供过股权质押等形式的担保措施,亦不存在其他实质性潜在担保措施、上市后担保安排或其他利益安排。
本人承诺,本人与债权人之间为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股份代持、名债实股、利益输送及潜在利益安排,本人与债权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2、债权人承诺
债权人黄明端、童富、张兆文就借款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本人向郑瑞俊提供的借款均来源于本人合法自有资金,双方为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股份代持、名债实股、利益输送及潜在利益安排。本人与郑瑞俊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就上述借款事项,本人自愿承诺自汇成股份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本人不会要求郑瑞俊归还上述借款或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亦不会采取任何司法手段等强制性措施要求郑瑞俊承担还款责任。
本承诺函至汇成股份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持续有效,不可撤销或解除。
十二、已触发条件的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上述承诺人不存在已触发条件的承诺事项。
十三、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7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