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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66         证券简称:法兰泰克        公告编号:2022-054

  债券代码:113598         债券简称:法兰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205号)的核准,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3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3,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5,140,808.5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8月6日存入募集资金专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8月6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262号)。

  2022年7月至8月,公司已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法兰转债”2022年第一次债权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及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原募投项目“智能高空作业平台项目”预计结余的1.5亿元投向新的募投项目“安徽物料搬运装备产业园(一期)项目”,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披露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及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新募投项目“安徽物料搬运装备产业园(一期)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法兰泰克(安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法兰泰克”)。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安徽法兰泰克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2022年8月15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安徽法兰泰克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原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本次新增的开户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原可转债募集资金分别存放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现已更名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绿色支行。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注:公司已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未作变更,相关账户开立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7)。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开设的三个募集资金专户均仅用于“智能高空作业平台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及“安徽物料搬运装备产业园(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划转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安徽法兰泰克开设的专项账户仅用于“安徽物料搬运装备产业园(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划转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安徽法兰泰克及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招商证券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招商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安徽法兰泰克及开户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及安徽法兰泰克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开户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公司及安徽法兰泰克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及安徽法兰泰克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安徽法兰泰克有权或者招商证券有权要求公司或安徽法兰泰克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在开户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如公司或法兰泰克安徽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司、开户行、招商证券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7、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特此公告。

  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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