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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下转D22版)

  证券代码:301068      股票简称:大地海洋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签署日期:二二二年八月

  上市公司声明

  本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重组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重组报告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重组报告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备查文件的查阅方式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临港路111号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保证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个别及连带责任。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本人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重组报告书所述事项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重组报告书所述本次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交易时,除重组报告书内容以及与重组报告书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认真地考虑重组报告书披露的各项风险因素。投资者若对重组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唐伟忠、杭州九寅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杰来、唐宇阳、嘉兴蓝贝星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晓铮、杭州城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城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出具如下承诺:

  本人/本企业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大地海洋、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本企业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提交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本人/本企业为本次交易及在本次交易的各交易文件中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人/本企业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本人/本企业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声明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已出具声明:本公司及本公司经办人员同意《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引用本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内容,且所引用内容已经本公司及本公司经办人员审阅,确认《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前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已出具声明: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引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且所引用内容已经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审阅,确认《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前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所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已出具声明:本所及本所签字注册会计师同意《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引用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审阅报告的内容,且所引用内容已经本所及本所签字注册会计师审阅,确认《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前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所出具的有关本次交易申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天津中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已出具声明:本机构及本机构签字资产评估师同意《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引用本机构出具的《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涉及的浙江虎哥环境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2]D-0149号)的内容,且所引用内容已经本机构及本机构签字资产评估师审阅,确认《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前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机构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释  义

  在本报告书摘要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一般释义

  二、专业释义

  本报告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或部分比例指标与相关数值直接计算的结果在尾数上有差异,上述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致。

  重大事项提示

  本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重组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重组报告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重组报告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两个部分。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唐伟忠、九寅合伙、张杰来、唐宇阳、蓝贝星悦、金晓铮、城田创业和城卓创业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虎哥环境100%股权,交易价格为91,000.00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虎哥环境100%股权。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经交易各方协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股票发行价格确定为25.28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按照上述确定的交易价格计算,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二)配套募集资金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采用询价方式向合计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6,000.00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即25,200,000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后,将用于标的公司项目建设投资、上市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和标的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贷款。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的成功实施为前提,但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与否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的实施。在配套募集资金到位前,上述项目可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实际情况择机先行实施,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如上市公司未能成功实施募集配套资金或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小于募集资金用途的资金需求量,上市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资金缺口。上市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并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资金投入顺序、金额及具体方式等事项进行适当调整。

  二、本次交易评估及作价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虎哥环境100%股权,本次交易以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

  根据天津中联出具的《评估报告》,天津中联分别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评估方法对虎哥环境100%股权进行评估,并选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根据收益法评估结果,截至评估基准日,虎哥环境100%股权的评估值为91,000.00万元。以前述评估值为基础,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虎哥环境100%股权的交易作价为91,000.00万元。

  三、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2021年经审计财务数据、标的公司2021年经审计财务数据以及本次交易作价情况,相关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表中资产净额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金额。

  综上,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唐伟忠、张杰来夫妇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唐伟忠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为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唐宇阳系唐伟忠、张杰来夫妇之女,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九寅合伙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为上市公司关联企业。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在召集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未来在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最近36个月,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唐伟忠、张杰来夫妇,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过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后,唐伟忠、张杰来夫妇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四)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符合创业板定位且处于上市公司的上下游

  根据《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及《重组审核规则》第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从事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和资源化利用业务。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属于“N78 公共设施管理业”,细分领域属于“N7820 环境卫生管理”。标的公司所处行业符合创业板的行业要求,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所列的不支持在创业板申报发行上市的行业类型。同时,标的公司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销售给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盛唐环保,为上市公司的产业链上游。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及《重组审核规则》第七条的规定。

  四、业绩承诺及盈利预测补偿安排

  (一)业绩承诺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由交易对方唐伟忠、九寅合伙、张杰来、唐宇阳作为业绩承诺方,业绩承诺方承诺虎哥环境2022年、2023年、2024年实现的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指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同)分别不低于6,250.00万元、7,800.00万元和9,670.00万元。

  此外,若上市公司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虎哥环境的,业绩承诺方承诺在计算每年承诺业绩实现情况时,每年使用募集配套资金的部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实际使用的额度、占用时间计算资金成本。

  上市公司应当分别在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对虎哥环境当期实现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的差额情况进行审查,并由上市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实现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的差额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核结果确定。

  (二)业绩补偿安排

  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若虎哥环境在承诺期内截至任一期期末的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的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上市公司应在承诺期内各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公开披露后向业绩承诺方发出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应包含当年的应补偿金额及补偿股份数量),业绩承诺方在收到上市公司的书面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业绩承诺方各自优先以其在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股份数量不足以补偿的,应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业绩承诺方唐伟忠、九寅合伙、张杰来、唐宇阳应按本次交易中取得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占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股总数的相应比例计算各自应当补偿的股份数量及现金金额。

  1、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承诺期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如有)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标的股份发行价格

  如果在承诺期内,按照前述方式计算的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大于业绩承诺方届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时,业绩承诺方应使用相应的现金进行补足。现金补偿计算方式如下:

  当期现金补偿金额=(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已补偿股份数量)×标的股份发行价格

  2、上市公司在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期应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3、上市公司就补偿股份数已分配的现金股利,业绩承诺方应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业绩承诺方当期应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以税后金额为准)×业绩承诺方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返还金额不作为补偿金额,不计入各期应补偿金额的计算。

  4、以上所补偿的股份由上市公司以1元总价回购。

  5、无论如何,业绩承诺方向上市公司支付的股份补偿与现金补偿总计不应超过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标的资产的对价且补偿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各年计算的应补偿现金金额或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现金金额或股份不冲回。

  6、若按上述约定确定的应补偿股份数量不是整数的(精确至个位),则向上进位至整数。

  7、业绩承诺方之间就上述补偿义务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三)减值测试及补偿

  在承诺期届满后4个月内,上市公司应聘请审计机构依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则及要求,对虎哥环境出具《减值测试报告》。除非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否则《减值测试报告》采取的估值方法应与《评估报告》保持一致。

  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承诺期内已补偿的金额(即已补偿股份数量×标的股份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金额),则业绩承诺方应对上市公司另行补偿股份,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以现金进行补偿。业绩承诺方唐伟忠、九寅合伙、张杰来、唐宇阳应按本次交易中取得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占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股总数的相应比例计算各自应当补偿的股份数量及现金金额。

  因标的资产减值应补偿股份的数量的计算公式为:标的资产减值应补偿股份的数量=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标的股份发行价格-承诺期内已补偿股份数量。前述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作价减去承诺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业绩承诺期内虎哥环境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如果承诺期内,按照前述方式计算的标的资产减值应补偿股份数量大于业绩承诺方届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时,业绩承诺方应使用相应的现金进行补足。

  业绩承诺方应补偿的现金金额为: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承诺期内已补偿的金额-(因减值测试实际已以股份方式补偿的股份数量×标的股份发行价格)。

  上市公司在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期应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上市公司就补偿股份数已分配的现金股利,业绩承诺方应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以税后金额为准)×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返还金额不作为补偿金额,不计入各期应补偿金额的计算。

  无论如何,虎哥环境的减值补偿与盈利承诺补偿合计不应超过业绩承诺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标的资产的对价。业绩承诺方之间就上述补偿义务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业绩承诺方保证,在其因本次交易获得的对价股份按本协议的约定及其所作出的股份锁定公开承诺解禁之前,对价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未来质押对价股份时,将书面告知质权人上述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情况,并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明确约定。

  (四)盈利补偿实施

  如业绩承诺方需进行股份补偿的,上市公司应在确定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业绩承诺方。业绩承诺方应在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将应补偿的股份(无论该等股份是否在锁定期内)划转至上市公司指定的专门账户进行锁定,并配合上市公司完成后续回购注销事宜。补偿股份划转至专门账户后不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该部分股份应分配的利润归上市公司所有。

  如业绩承诺方需进行现金补偿的,上市公司应在该等现金补偿金额确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业绩承诺方。业绩承诺方应在接到上市公司的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将应补偿的现金一次性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以上所补偿的股份由上市公司以1元总价回购并予以注销。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上述回购股份的议案后30日内,上市公司应立即开始办理相关股份的回购及注销手续,在此期间应予回购的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

  无论任何原因,若业绩承诺方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义务,则应赔偿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并需按照协议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业绩承诺方之间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情况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

  (二)发行对象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发行对象为唐伟忠、九寅合伙、张杰来、唐宇阳、蓝贝星悦、金晓铮、城田创业和城卓创业。

  (三)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根据《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经交易各方协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股票发行价格确定为25.28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上述发行价格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深交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市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四)发行股份数量

  根据上述发行价格及确定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计算,上市公司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情况如下: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市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新增股份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发行数量也随之进行调整。

  (五)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六)锁定期

  唐伟忠、九寅合伙、张杰来和唐宇阳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唐伟忠、九寅合伙、张杰来和唐宇阳因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期间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相应调整)。蓝贝星悦、金晓铮、城田创业和城卓创业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此外,唐伟忠、张杰来、唐宇阳、共合投资还承诺就其在本次交易完成前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对价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前述锁定承诺。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监管意见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规则办理。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交易对方不转让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七)过渡期损益安排

  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起至交割日(含当日)止的期间为过渡期间。如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实现盈利或其净资产增加,则增加部分归上市公司享有;如标的资产在过渡期产生亏损或净资产减少,则减少部分由交易对方按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向上市公司以现金形式补偿承担。

  (八)本次交易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六、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

  (二)发行对象和发行方式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合计不超过35名。该等特定投资者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三)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根据《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最终发行价格在本次交易通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批复后,由董事会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市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四)发行股份数量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采用询价方式向合计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6,000.00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即25,200,000股。

  在募集配套资金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现金红利分配、分配股票股利、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五)上市地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六)锁定期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以现金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该等锁定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完成后,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通过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取得的公司股份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持的公司股份,亦遵守上述承诺。若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发行对象应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七)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后,将用于标的公司项目建设投资、上市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和标的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贷款,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八)本次交易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前的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完成后的公司新老股东共享。

  七、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废弃资源综合利用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与电子废物的拆解处理业务。上市公司秉承“绿色、循环、低碳、环保”的发展理念,以实现城市固体废物充分资源化利用和安全处置为目标,在废弃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深耕多年,是“无废城市”的先行者和探路者。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为虎哥环境,其将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与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相结合,建立了“前端收集一站式,循环利用一条链,智慧监管一张网”的“互联网+”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体系。截至2022年4月末,虎哥环境的服务区域已覆盖杭州市余杭区,湖州市安吉县,衢州市柯城区、衢江区,绍兴市新昌县等地,铺设服务站点超400个,服务居民小区超2,000个,注册用户数量超130万。在发展过程中,虎哥环境持续对服务内容、流程管理和品牌展示等方面进行优化,运营成本不断降低,建设周期显著缩短,已形成标准化、可推广、可复制的业务模式,未来增长潜力巨大。

  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可以迅速切入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和资源化利用这一快速增长的蓝海市场,产业布局将更加完善,抗风险能力亦有所增强。此外,上市公司和虎哥环境可实现在品牌、渠道、技术等方面的共享,充分发挥协同效应,助力上市公司成为国内具有竞争力的“无废城市”建设运营服务商。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84,000,000股,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119,996,831股(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唐伟忠、张杰来夫妇,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4月,虎哥环境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6,368.40万元、36,474.40万元和12,710.71万元,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839.49万元、7,002.48万元和2,181.32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0,159.49万元、11,019.37万元、1,810.58万元。报告期内,虎哥环境的业绩增长迅速,盈利能力良好,现金流量稳定。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阅报告》以及上市公司2021年经审计财务数据、2022年1-4月未经审计财务数据,本次交易前后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化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由上表可知,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资产规模、净资产规模、收入规模、利润水平将有所增加,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将得以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虽略有上升,但仍处于相对合理的水平。

  八、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仍满足上市条件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社会公众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预计不少于25%,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存在《创业板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

  九、本次交易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如下:

  1、本次交易及相关议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本次交易已经虎哥环境股东会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九寅合伙、蓝贝星悦、城田创业、城卓创业均已取得其内部决策机构关于参与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2、本次交易经深交所审核通过;

  3、中国证监会履行本次交易的发行注册程序。

  上述程序能否履行完毕以及履行完毕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予以关注。在上述程序履行完毕前,上市公司不得实施本次交易。

  十、本次交易相关方做出的重要承诺

  (一)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二)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三)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四)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五)关于不存在股份减持计划的承诺

  (六)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七)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有关情形的承诺

  (八)关于拟注入资产权属清晰完整的承诺

  (九)关于守法及诚信情况的承诺

  (十)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承诺

  (十一)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十二)关于租赁房产产权瑕疵的承诺

  十一、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为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交易过程主要采取了以下安排和措施: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已经切实按照《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重组报告书公告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及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进展情况。

  (二)确保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平、公允

  上市公司已聘请具备《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条件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评估,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确保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上市公司已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对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资产过户事宜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明确意见。

  (三)严格执行相关程序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和披露,独立董事事先认可本次交易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重组需经参加表决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

  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发布召开审议本次重组方案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将提醒全体股东参加审议本次重组方案的股东大会。上市公司严格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给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便利,充分保护中小股东行使投票权的权益。

  (五)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其相关填补措施

  根据上市公司2021年经审计财务数据以及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前后,总股本、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每股收益变化情况如下:

  注:扣非后基本每股收益=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总股本

  由上表可知,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扣非后基本每股收益将有所提升,不会摊薄当期回报。但是,考虑到交易后上市公司的总股本将大幅增加,若标的公司无法实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的承诺净利润,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同时,受宏观经济、行业政策、竞争环境、新冠疫情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将会面临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等,可能对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负面影响,进而导致经营效益不及预期,上市公司即期回报将面临被摊薄的风险。

  对此,上市公司拟采取相应措施以降低本次交易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不利影响,具体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十三节 其他重大事项/九、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五)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其相关填补措施”。

  (六)锁定期以及业绩承诺安排

  交易对方对从本次交易中取得股份的锁定期进行了承诺,同时本次交易方案设置了业绩承诺安排,具体详见本报告书摘要“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情况/(六)锁定期”和“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五、业绩承诺及盈利预测补偿安排”。

  十二、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及相关股份减持计划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唐伟忠、张杰来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唐宇阳出具说明: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原则性同意本次交易方案,对本次交易无异议。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唐伟忠、张杰来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唐宇阳承诺:自本次交易首次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人不会减持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亦暂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后续如有减持计划,将按照相关法规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本次交易首次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人不会减持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亦暂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后续如有减持计划,将按照相关法规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股票停复牌安排

  因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根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经上市公司申请,上市公司股票自2022年1月10日开市起停牌。

  2022年1月21日,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预案及相关议案。经向深交所申请,上市公司股票于2022年1月24日开市起复牌。上市公司股票复牌后,将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十四、定价基准日调整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7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董事会在6个月内未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上市公司应当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并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鉴于本次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时间为2022年1月21日,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公司应于2022年7月21日之前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但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反复及相关防控工作的影响,本次重组进程受到了较大影响,公司未能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的6个月内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2022年8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议案,并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公司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和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

  经交易各方协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股票发行价格保持不变,仍为25.28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十五、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机构资格

  上市公司聘请国金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国金证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具有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及保荐承销资格。

  重大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时,还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一)本次交易可能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1、上市公司股价在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前20个交易日内上涨幅度剔除Wind环保指数(886024.WI)或创业板综合指数(399102.SZ)变动因素后,累计涨幅超过20%。上市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在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过程中,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减少内幕信息的传播。但仍不排除有关机构和个人利用关于本次交易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上市公司存在因股价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暂停、中止或取消本次交易的风险。

  2、本次交易自相关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最终实施完毕存在一定时间跨度,期间市场环境可能发生实质变化,或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及各自诉求,交易各方可能不断调整和完善交易方案,如交易各方无法就调整和完善交易方案的措施达成一致,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上市公司均有可能选择终止本次交易。

  3、上市公司在审议本次重组事项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6个月内未能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可能导致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上市公司将及时公告本次交易的最新进展,并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二)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重组报告书已经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尚需满足多项条件方可完成,包括但不限于: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2、本次交易经深交所审核通过;

  3、中国证监会履行本次交易的发行注册程序。

  本次交易能否满足上述条件以及达成上述条件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在满足上述条件前上市公司不得实施本次交易,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三)标的资产评估增值较高的风险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虎哥环境100%的股权。根据天津中联出具的《评估报告》,天津中联分别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评估方法对虎哥环境100%股权进行评估,并选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根据收益法评估结果,截至评估基准日,虎哥环境100%股权的评估值为91,000.00万元。截至2022年4月30日,标的资产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账面价值为10,793.06万元,评估增值80,206.94万元,增值率743.13%,估值增值率相对较高。

  (四)业绩承诺无法实现的风险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方为唐伟忠、九寅合伙、张杰来、唐宇阳,根据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业绩承诺方承诺虎哥环境2022年、2023年、2024年实现的经审计税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6,250.00万元、7,800.00万元和9,670.00万元。前述承诺净利润是基于行业发展前景、业务发展规划等因素所做出的预测,但是业绩承诺期内宏观经济、市场环境和产业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可能会导致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出现波动,进而影响其盈利水平,最终导致承诺净利润无法实现。

  (五)差额补偿覆盖率不足的风险

  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承担本次交易业绩承诺补偿以及减值测试补偿义务的业绩承诺方为唐伟忠、九寅合伙、张杰来、唐宇阳,其在本次交易中合计获得的总对价为84,500.00元,占本次交易作价的92.86%。由于业绩承诺方向上市公司支付的股份补偿、现金补偿和减值补偿合计金额的上限不超过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交易对价,因此存在极端情况下上市公司无法获得全额补偿的情况。

  (六)本次交易可能摊薄上市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总股本将大幅增加,若标的公司无法实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的承诺净利润,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同时,受宏观经济、行业政策、竞争环境、新冠疫情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将会面临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等,可能对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负面影响,进而导致经营效益不及预期,上市公司即期回报将面临被摊薄的风险。

  (七)募集配套资金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为提高本次重组整合绩效,上市公司计划在本次交易的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后,将用于上市公司补充流动资金,标的公司项目建设投资、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贷款。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能否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并经深交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存在不确定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是否能够足额募集亦存在不确定性。若募集配套资金出现未能实施或发生募集资金额低于预期的情形,上市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资金缺口,可能会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安排、财务状况以及本次交易的整合绩效造成一定影响。

  (八)收购整合的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虎哥环境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将在保持标的公司相对独立运营的基础上,推进双方在业务、技术、人员、文化等方面进行整合,激发本次交易的协同效应。虽然,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唐伟忠、张杰来夫妇,但是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过往各自独立运营,能否顺利实现整合以及整合进度、协同效果能否达到预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若整合过程和结果不及预期,则会影响重组后上市公司的经营与发展。

  二、交易标的有关风险

  (一)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虽然标的公司已在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和资源化利用业务领域深耕多年,具备一定的先发优势,但随着市场的快速成长,更多的资本可能会关注到这片市场领域,市场竞争将逐渐加剧。若标的公司未来不能持续在服务内容、技术研发等方面保持创新或持续优化,将无法持续保持竞争优势,甚至存在已服务区域在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不能继续中标的可能性,从而对其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二)服务价格调整的风险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积极开拓市场机会,并以招投标形式参与相关地区的生活垃圾回收服务项目。中标后,标的公司会与政府主管部门签署服务合同,针对特定区域内生活垃圾中的可回收物、大件垃圾等,引导居民做好前端分类,并提供上门收集服务。标的公司依据纳入服务范围的基本户数,结合中标单价和政府主管部门考核规则,与政府主管部门结算并收取服务费。若政府主管部门未来下调服务费价格或修改服务费计算规则,且标的公司无法通过扩充服务区域、基本户数等措施抵消前述影响,则标的公司将面临盈利水平下降的风险。

  (三)行业政策变化风险

  环境保护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产业政策导向的关联度较高,随着国内民众对环境保护意识的进一步加强,政府对环保产业的日益重视,国家在政府投资、制度建设、财税政策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产业优惠政策,以支持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推广,该类政策通常具有长期性、持续性的特点。但若国家产业政策未来出现调整,如设定较高的行业准入门槛和资质要求,则会对标的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带来不确定性,进而影响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

  (四)人才流失或短缺的风险

  专业人才是标的公司的核心竞争要素之一。经过多年的经营,标的公司已初步建立具备较强竞争力和经验丰富的管理、运营和技术团队,团队核心成员相对稳定。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若标的公司核心团队成员大幅流失,或后备人才无法与发展规模相匹配,则会对标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场地租赁的风险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标的公司无自有房产,分拣中心、办公场地和服务站点主要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其中,衢州分拣中心的场地出租方为通恒环保,双方约定租赁到期日为2023年末,且标的公司已向其预付2022年全年房租。目前,通恒环保正在进行破产清算,标的公司是否能够继续租用相关场地存在不确定性。此外,标的公司租用的部分服务站点存在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情况。目前,前述租赁场地的相关事项尚未对标的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且唐伟忠、张杰来夫妇、九寅合伙、唐宇阳已出具《关于租赁房产产权瑕疵的承诺》,但不排除极端情况下,标的公司需搬离前述租赁场地,进而对标的公司的短期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六)经营管理的风险

  随着新设子公司及服务区域的增多,标的公司规模显著扩张,管理半径随之扩大,对标的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标的公司管理体系和组织模式如不能适应未来业务发展的需求,将存在经营管理风险。

  (七)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标的公司已取得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联合批准并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所得税税率15%。未来,如果标的公司不能够持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标的公司可能无法在未来年度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八)资产负债率较高的风险

  截至2022年4月30日,标的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62.21%。标的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较高与其前期资金投入较大、融资渠道有限有关。随着业务快速增长以及增资引入投资者,标的公司的经营性现金流稳定流入、资产负债率呈现逐年下降趋势。较高的资产负债率削弱了标的公司的抗风险能力,若标的公司后续经营中资金或财务状况出现短期不利变化,则其将面临较大的短期偿债压力。

  三、其他风险

  (一)股价波动风险

  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并存。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其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调控、股票市场投机行为、投资者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上市公司本次交易需要有关部门审批且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方能完成,在此期间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股票的价格波动是股票市场的正常现象,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二)其他风险

  2020年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目前虽然国内疫情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新冠疫情在全球范围内蔓延的趋势并未减弱,新冠疫情的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尚不明朗。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2022年上半年杭州地区的新冠疫情曾导致标的公司暂停在特定区域内的相关业务,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标的公司2022年1-4月的经营业绩和盈利水平。若未来新冠疫情出现反复,则可能对标的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不排除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控因素会给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带来不利影响,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与目的

  (一)本次交易背景

  1、“双碳”背景下,与发展绿色循环经济相关的产业政策相继落地

  2020年9月2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提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2021年2月1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提出围绕推动全面绿色转型深化改革,深入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统筹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者受益、使用者付费、破坏者赔偿的利益导向机制,探索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推进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

  2021年3月1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完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推行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加快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加强废旧物品回收设施规划建设,完善城市废旧物品回收分拣体系。推行生产企业“逆向回收”等模式,建立健全线上线下融合、流向可控的资源回收体系。

  2021年10月24日,国务院发布《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提出健全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推行“互联网+”回收模式,实现再生资源应收尽收。加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管理,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扎实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加快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全面实现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到2025年,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基本健全,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提升至60%左右。到2030年,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现全覆盖,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提升至65%。

  2022年1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提出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统筹推进废旧物资回收网点与生活垃圾分类网点“两网融合”,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回收网络体系。积极推行“互联网+回收”模式。稳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

  综上,在“双碳”大背景下,与发展绿色循环经济相关的产业政策相继落地,相关目标更加具象化,这为废弃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的发展奠定了政策基础。

  2、“垃圾围城”问题凸显,亟待探索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中国模式”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城市生产与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物也随之迅速增加。一方面,生活垃圾占用土地,污染环境的状况以及对人们健康的影响也越加明显,城市生活垃圾的大量增加,导致越来越多的大中城市面临“垃圾围城”压力,根据住建部发布的《2020年城乡建设统计年鉴》,2020年仅全国城市的生活垃圾清运量即达2.35亿吨。另一方面,生活垃圾是放错了位置的“资源”,也是最具开发潜力的“城市财富”,生活垃圾中的废玻璃、废金属、废塑料、废纸类、废织物等经过分类处理后均可以变废为宝、循环利用。

  目前,垃圾分类是经过各国证明解决“垃圾围城”、防止垃圾污染的有效手段。但是,不同国家基于不同的国情条件和发展理念,对于生活垃圾的分类方法、处理方式、保障制度有所差异。总体来看,我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起步较晚,在居民习惯养成、全面科学管理、长效机制形成等方面还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并结合国家所提出的“两网融合”、“无废城市”、“互联网+回收”等思路和理念,按照各地垃圾产生特点、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资源情况,选择合理的分类方式和处理方式,形成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中国模式”。

  (下转D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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