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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88333        证券简称:铂力特        公告编号:2022-022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萍乡晶屹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萍乡晶屹”)原直接持有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9,073,4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23%,全部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萍乡晶屹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数量不超过807,9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且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数量不超过1,4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且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合计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8%。

  近日,公司收到股东萍乡晶屹《关于股东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相关减持计划公告如下:

  一、 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大股东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注:

  1、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2、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3、若计划减持期间出现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大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所持股份锁定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4)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5)发行人上市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

  (6)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企业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减持意向的承诺:

  (1)减持前提

  ①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已届满,股份转让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

  ②若发生本人/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本企业已经依法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2)减持方式

  本人/本企业将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

  (3)减持股份的数量、期限及价格

  本人/本企业在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人/本企业进行减持,则每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人/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减持股份的程序

  本人/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5)未履行承诺需要承担的责任

  如本人/本企业未按照本持股意向的承诺转让股份,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本企业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人/本企业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不确定性。本次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持续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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