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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2021年年度A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185          证券简称:康希诺           公告编号:2022-04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8元(税前)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6月29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A股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权利。

  H股股东的现金分红有关情况详见本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com.hk)发布的落款日期为2022年6月29日的相关公告。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2022年6月29日,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8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因新增股份上市、股份回购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则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247,449,899股,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为500,000股,扣除上述回购专用账户内不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为246,949,899股,以此计算拟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97,559,919.20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46,949,899×0.8)÷247,449,899≈0.7984元/股。

  因此,本次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7984)÷(1+0)=前收盘价格-0.7984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XUEFENG YU(宇学峰)、朱涛、DONGXU QIU(邱东旭)、天津千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A 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 A 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8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8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4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72元;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8元。    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 A 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若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若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72元。

  (2)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7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香港市场投资者

  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股东(包括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沪股通”), 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 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72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8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2-58213766

  特此公告。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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