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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 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22-05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不会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能否通过前述合规性审核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股份协议转让概述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大高新”)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朱星河先生的通知,由于朱星河先生在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邮证券”)的2笔股票质押合约均已到期待购回。根据《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通知和规定,朱星河先生于2022年8月17日与钟学智先生及中邮证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对上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部分股份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处置,朱星河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公司15,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967%。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后,各方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二、 转让各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朱星河

  身份证:360102196207******

  住所:南昌市高新区金庐北路88号

  2、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钟学智

  身份证:510105198507******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新义路径1号

  3、 质权人(以下简称“丙方”)

  名称: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35084671X

  法定代表人:郭成林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5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9-11层)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转让方(甲方):朱星河

  受让方(乙方):钟学智

  质权人(丙方):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签约时间:2022年8月17日

  3、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方式、时间及价格

  (1)标的股份:甲方持有的并已质押于丙方的1,500万股恒大高新股票,股票代码:002591。转让股票为非限售流通股。

  (2)转让方式:本次股份转让已经质权人同意。甲方将所持有的1,500万股恒大高新股票在本协议约定的交易时间内,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乙方。乙方须按本协议的约定条款,以指定的帐户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上述甲方的股份。

  (3)时间:乙方应于甲、乙、丙三方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前(最迟不得晚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的确认文件后40个交易日内)向甲方及丙方支付足额转让价款。

  (4)转让价格:甲、乙双方应于约定时间完成本次交易,本次交易的转让价格为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恒大高新股票收盘价的70%。即转让价格为5.131元/股,转让金额合计76,965,000元。

  4、股份过户及交割安排

  (1)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申请。

  (2)乙方向甲方和丙方支付完全部转让价款后,甲乙丙三方当日立即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5、转让价款支付安排

  乙方向甲方及丙方支付足额转让价款:其中(1)向丙方以下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本协议项下甲方所偿还在丙方质押融资本金5,000万元;(2)乙方代甲方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1,308.41万元,以实际完税凭证记录金额为准;(3)乙方将剩余价款1,388.09万元支付给甲方指定账户,以实际剩余价款金额为准。

  6、协议生效条件

  (1)协议自甲、乙方签字,丙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之日成立并生效。

  四、股东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首发时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股东朱星河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截止本公告日该承诺已经履行完毕。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3、其他承诺

  (1)公司股东朱星河先生承诺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承诺期间因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产生的股票(如有)。

  (2)公司股东朱星河先生承诺自2015年7月9日起6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截止本公告日,上述承诺均已经履行完毕。

  五、本次股份转让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大股东拟通过协议转让部分股份,以股份转让价款偿还股票质押融资借款。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同时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 其他说明

  1、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各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 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恒大高新

  股票代码:002591

  信息披露义务人:朱星河

  一致行动人:胡恩雪

  一致行动人:朱光宇

  一致行动人:胡炳恒

  一致行动人:胡长清

  一致行动人:胡恩莉

  通讯地址:江西南昌高新区金庐北路88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2年8月1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有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姓名:朱星河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60102196207******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

  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金庐北路88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姓名:胡恩雪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60102196511******

  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金庐北路88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二)姓名:朱光宇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60103199003******

  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金庐北路88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三)姓名:胡炳恒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60425197204******

  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金庐北路88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四)姓名:胡长清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60425194402******

  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金庐北路88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五)姓名:胡恩莉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60103197402******

  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金庐北路88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和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因偿还股票质押借款及个人资金需求需要通过证券市场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方式及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恒大高新股票导致持股数量减少,持股比例下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股份变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恒大高新股份的可能,若未来拟进一步减持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收购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应的报告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于前次权益变动时(截止2020年3月7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44.3906%;本次权益变动后(截止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之日),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37.2104%。因公司总股本变动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其持股比例累计减少7.1802%。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注:本次权益变动前总股本为306,671,584股,本次权益变动后总股本为300,199,484股。

  二、本次权益变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权益变动期间(即2020年3月7日至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之日期间),股份变动方式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1、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及2020年6月16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公司限制性股票2,191,300股。截止2020年8月,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完成,公司总股本由306,671,584股减至304,480,284股。

  2、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29日、2021年5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及《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公司拟对回购股份的用途进行变更,回购股份用途调整为“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将注销回购股份4,280,800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304,480,284股变更为300,199,484股,公司注册资本由304,480,284元减至300,199,484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通过集中交易系统转让股份

  

  注:上表内的总股本按300,199,484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股份

  2022年8月17日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朱星河先生的通知,获悉朱星河先生为偿还股票质押借款,于2022年8月17日与钟学智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朱星河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钟学智先生转让1500万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9967%)。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主体

  转让方(甲方):朱星河

  受让方(乙方):钟学智

  质权人(丙方):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签约时间:2022年8月17日

  3、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方式、时间及价格

  (1)标的股份:甲方持有的并已质押于丙方的1500万股恒大高新股票,股票代码:002591。转让股票为非限售流通股。

  (2)转让方式:本次股份转让已经质权人同意。甲方将所持有的1500万股恒大高新股票在本协议约定的交易时间内,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乙方。乙方须按本协议的约定条款,以指定的帐户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上述甲方的股份。

  (3)时间:乙方应于甲、乙、丙三方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前(最迟不得晚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的确认文件后40个交易日内)向甲方及丙方支付足额转让价款。

  (4)转让价格:甲、乙双方应于约定时间完成本次交易,本次交易的转让价格为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恒大高新股票收盘价的70%。即转让价格为5.131元/股,转让金额合计76,965,000元。

  4、股份过户及交割安排

  (1)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申请。

  (2)乙方向甲方和丙方支付完全部转让价款后,甲乙丙三方当日立即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5、转让价款支付安排

  乙方向甲方及丙方支付足额转让价款:其中(1)向丙方以下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本协议项下甲方所偿还在丙方质押融资本金5,000万元;(2)乙方代甲方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1,308.41万元,以实际完税凭证记录金额为准;(3)乙方将剩余价款1,388.09万元支付给甲方指定账户,以实际剩余价款金额为准。

  6、协议生效条件

  (1)协议自甲、乙方签字,丙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之日成立并生效。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权利限制情况如下:

  

  除上述情形外,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的调查和了解。经核查,钟学智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主体资格及资信情况符合《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五、本次股份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1、变动方式:协议转让

  2、变动时间:本次协议转让通过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后,交易各方共同至中登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六、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基本情况

  2020年3月7日,公司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股份变动性质是减持,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朱光宇先生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675,500股股份,持股比例降至4.999978%。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朱星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3,277,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0919%,具体如下:

  

  除上述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日,朱星河先生严格履行了其关于股份锁定等相关事项的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述股东亦不违反相关规定和承诺。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审批情况本公司所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确认意见书,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及履行情况

  1、首发时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股东朱星河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截止本公告日该承诺已经履行完毕。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3、其他承诺

  (1)公司股东朱星河先生承诺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承诺期间因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产生的股票(如有)。

  (2)公司股东朱星河先生承诺自2015年7月9日起6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截止本公告日,上述承诺均已经履行完毕。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朱星河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 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转让协议》

  3、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江西南昌高新开发区金庐北路88号恒大高新公司证券事务部

  2、联系人:蔡云

  3、联系电话:0791-88194572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朱星河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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