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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下转D74版)

  声 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重大事项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应特别关注下列重大事项:

  一、关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评级,根据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为AA+。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二、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3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3.48亿元,低于15亿元,因此公司需对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发行提供担保,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由控股股东航天动力技术研究院提供保证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本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保证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

  截至2021年12月31日,航天动力技术研究院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不超过45.77亿元,航天动力技术研究院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70.86亿元,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金额。

  三、公司所处行业、经营与财务相关风险

  (一)市场风险

  1、下游行业波动风险

  公司的下游行业多与国民经济息息相关,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导向的相关性较高,公司小型固体火箭业务及其延伸产品业务的下游行业波动趋势将直接影响到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

  公司的光伏用热场材料与国内外光伏行业发展密切相关。国家对光伏行业的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将直接影响行业内公司的生产经营,存在因光伏领域产业政策及景气度发生不利变化,从而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随着光伏行业的技术进步、成本下降,部分落后产能将被加速淘汰,国内光伏行业的产品结构面临调整。如果不能及时适应光伏下游行业的种种调整变化,将使公司热场材料业务面临收益下滑的风险。另外,如果国内外大气探测研究形势出现变化,相关研究项目进度放缓,公司的探空火箭业务也会受到一定影响而产生波动。

  2、民品业务的市场竞争与市场开拓风险

  公司民品业务主要包括增雨防雹火箭及配套装备、炭/炭热场材料及智能计重系统。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公司民品业务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52,123.69万元、67,463.17万元和88,313.32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5.43%、78.15%和87.01%,民品业务营收占比较高,且占比呈增长趋势。目前公司尚未就小型固体火箭产品在人工影响天气以外的民用领域转化为形成规模的现实收入,该业务存在一定的市场拓展风险;公司炭/炭热场材料业务以及智能计重系统业务市场竞争充分,随着行业发展,客户的需求不断细化和提高,中高端市场的竞争程度逐渐加剧,存在竞争风险。上述情况可能对公司民品业务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二)技术风险

  1、固体火箭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小型固体火箭技术作为一个典型的多学科交叉的专业,需要综合运用物理、化学、材料、电子等多种基础科学和科学制造工艺才可以实现小型固体火箭及其延伸产品的研制和生产。在我国,小型固体火箭行业因高战略性和高技术性,其核心技术往往集中在少数大型军工集团,具有较高进入壁垒。相应,因小型固体火箭技术的高壁垒性,我国熟练掌握小型固体火箭相关技术的人员相对稀缺,而核心技术人员又是推动小型固体火箭技术不断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将会对公司产品研发能力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后续发展能力。

  2、炭/炭热场材料技术升级迭代风险

  公司炭/炭热场材料主要应用于光伏行业的晶体生长高温设备中,该行业产品存在更新换代、技术工艺升级优化的可能。如果市场出现在成本、质量等方面更具优势的其他替代新材料,或碳/陶复合产品的制备成本迅速降低、产业化程度迅速提升,在光伏行业中取得应用优势,而发行人未能及时获得碳/陶复合材料批量化生产能力,则可能对公司的技术及产品领先性及未来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产品研发风险

  小型固体火箭及其延伸产品因其应用往往集中在国防、军事、工业生产的核心环节,其对产品的安全性、运行稳定性、产品合格率具有严苛的要求。因此,小型固体火箭及其延伸产品的研发具有周期长、投入大、风险高的特点。若公司研制项目缺乏前瞻性,新产品出现无法满足市场客户需求,没有顺应行业发展的变化,没有最终被军方或民品客户认可及订货等情况,研发投入可能无法获得合理的回报,进而对公司的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三)企业经营风险

  1、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的生产经营涉及小型固体火箭的生产和运输,其发动机材料属于易燃物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考虑到火箭产品固有的安全因素,无法完全排除生产过程中意外发生的可能与风险。

  2、产品安全使用风险

  公司研制的每一型探空火箭、小型制导火箭及增雨防雹火箭都经过多次多轮试飞试射试验论证以保证火箭使用的安全性和运行的稳定性,但鉴于火箭产品固有的安全因素,不排除在火箭产品使用过程中因偶然因素导致的安全问题与风险。

  3、经营资质风险

  与普通行业有所不同,固体火箭其及延伸产品业务具有特殊性,在我国进入该行业需要获取相应的资质。进入军品领域,需要获取《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相应保密资格证书。进入以增雨防雹火箭为主的人工影响天气等民品行业,则需要获取《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等一系列资质。上述资质对进入公司主要业务所处的行业形成一定的门槛,若未来相关准入门槛发生变化,将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4、部分租赁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风险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承租的部分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尽管出租方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如不能正常租赁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但不能排除因出现上述情况,给公司带来整改、搬迁损失的风险。

  (四)财务相关风险

  1、关联交易规范性的风险

  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劳务的金额分别为6,340.14万元、7,789.22万元以及7,837.76万元,占公司当期营业成本的比重分别为11.50%、12.99%以及10.87%;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商品/劳务的金额分别为12,642.68万元、9,956.64万元以及12,752.39万元,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5.87%、11.53%以及12.56%。

  公司作为小型固体火箭总体设计单位,需要采购部分分系统产品。考虑到小型固体火箭行业在我国的战略地位,产业链中主要供应商集中在航天科技集团及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两大央企集团体内。为了大程度满足公司小型固体火箭整箭产品的运行稳定性要求,保证产品的质量,综合考虑供应商的产品研制经验和生产经营规模,公司存在向实际控制人航天科技集团下属单位采购小型固体火箭分系统的情况。另外,公司提供的部分军用小型固体火箭整箭及固体火箭发动机耐烧蚀组件也是航天科技集团下属单位产品或业务的有机组成部分,公司系通过上述领域内的竞争优势及良好口碑获取的订单。报告期内公司发生较多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实际控制人航天科技集团及控股股东航天四院不会对公司向关联方的采购和销售进行干预。公司与关联方客户及供应商的商务行为都基于市场化方式进行,产品价格以各项成本以及历史同类产品价格为基础经协商或招投标后确定,价格公允且合理。公司为保证关联交易必要且价格公允,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1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内部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审批进行了规范安排。若上述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将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应收账款不能回收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4,229.42万元、29,632.97万元和34,541.52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7.12%、23.19%和26.88%,其中1年以内应收账款和1年至2年应收账款为主要组成部分,报告期内两者合计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重分别为93.44%、98.30%和89.54%,保持较高的比重。公司应收账款增长较快,占总资产比例较高,虽然公司已就上述应收账款采用了比较稳健的坏账计提政策,且公司应收账款平均账龄较短,但未来随着公司销售业务规模的扩大和销售收入的增长,应收账款余额存在进一步增长和波动的可能。未来若下游客户产生业绩下滑和资金紧张的情况,可能导致公司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或进一步延长回收周期从而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3、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分别为30.84%、30.53%和28.95%。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变动主要受产品销售价格变动、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产品结构变化以及下游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受到宏观经济形势及市场因素影响,公司毛利率存在波动风险。

  (五)募集资金运用相关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大尺寸热场材料生产线产能提升建设项目(二期)和军品生产能力条件补充建设项目。基于当前市场环境、技术发展趋势、产品价格、原材料供应和技术工艺水平,公司已经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效益测算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和论证,认为该些项目的投产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趋势,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在项目投产后公司将继续对市场需求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对策,但如果未来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则募投项目存在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六)军工特有风险

  1、涉密信息豁免披露影响投资者对公司价值判断的风险

  公司部分业务经营涉及军品研制、生产和销售,其产品型号、技术参数、销售数量、部分供应商及客户信息属于涉密信息,不宜对公开市场披露。公司根据《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科工法[2007]546号)、《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科工财审[2008]702号)等有关规定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管理体系相关要求,对上述信息在对外披露前采用代码、打包或者汇总等方式进行脱密处理。上述经脱密及豁免披露的信息可能存在影响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判断,造成投资决策失误的风险。

  2、国家秘密泄露风险

  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需要经过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中天火箭及子公司超码科技和三沃机电均取得相应的保密资格,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会涉及部分国家秘密,存在偶然性因素导致国家秘密的泄露风险。

  四、与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的主要风险

  (一)本息兑付风险

  在可转债存续期限内,公司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利息及到期时兑付本金。此外,在可转债触发回售条件时,若投资者提出回售,公司将在短时间内面临较大的现金支出压力,将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若公司经营活动出现未达到预期回报的情况,可能影响公司对可转债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以及在投资者回售时的承兑能力。

  (二)可转债到期未能转股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在转股期内是否转股取决于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投资者偏好等因素。如果本次可转债未能在转股期内转股,公司则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本金和利息,从而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负担和资金压力。

  此外,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如果发生可转债赎回、回售等情况,公司将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

  (三)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合理有效地利用募集资金,提升公司运营能力,从而提高公司长期盈利能力。但由于受到宏观经济以及行业发展情况的影响,短期内公司盈利状况仍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并且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可能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得以体现。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转股前,公司需按照约定的票面利率对未转股的可转债支付利息,由于可转债票面利率一般较低,正常情况下公司对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会超过需支付的债券利息,不会摊薄基本每股收益,但极端情况下,如果公司对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无法覆盖需支付的债券利息,则将使公司的税后利润面临下降的风险,公司即期回报面临被摊薄的风险。

  (四)可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导致公司原有股东股本摊薄程度扩大的风险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项通过修正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可转债存续期内,若公司股票触发上述条件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因此,存续期内公司原有股东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实施导致的股本摊薄程度扩大的风险。

  (五)可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及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由于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项通过修正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因此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可能无法实施。此外,在满足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董事会仍可能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多重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并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可能未能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因此,存续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能实施的风险。此外,即使公司决议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修正幅度亦存在不确定性。

  (六)可转债交易价格波动的风险

  可转债是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附有股票期权的混合型证券,其市场价格受市场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向下修正条款、投资者的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可转债在上市交易、转股等过程中,可转债的价格可能会出现波动,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为此,公司提醒投资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以便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七)可转债提前赎回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设有有条件赎回条款,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本次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如果公司在获得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如需)后,行使上述有条件赎回的条款,可能促使可转债投资者提前转股,从而导致投资者面临可转债存续期缩短、未来利息收入减少的风险。

  (八)可转债转换价值降低的风险

  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可能因为多方面因素发生变化而出现波动。转股期内,如果因各方面因素导致公司股票价格不能达到或超过本次可转债的当期转股价格,则本次可转债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公司股价走势取决于公司业绩、宏观经济形势、股票市场总体状况等多种因素影响。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公司股价可能持续低于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因此可转债的转换价值可能降低,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如果公司未能及时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或者即使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但公司股票价格仍低于转股价格,仍可能导致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换价值降低,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五、可转债评级风险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评级,根据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为AA+。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若出现任何影响公司主体信用评级或本次可转债信用评级的事项,评级机构可能调低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或本次可转债的信用级别,从而将会对本次可转债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六、关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公司现行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现行《公司章程》,公司利润分配的政策如下: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股利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当年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在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时,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或最近三年以现金形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在确定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且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在满足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式。

  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公司当年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的;

  2.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3.当年经审计资产负债率(母公司)超过70%;

  4.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利润分配采取如下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财务部门配合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工作并草拟财务决算,财务决算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3.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最终由董事会决定,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决议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4.独立董事在召开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前,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5.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并决议形成利润分配方案,如不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6.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同意实施的,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7.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原因,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8.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方案。公司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程中,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在审议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1/2以上独立董事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调整原因。

  公司在利润分配中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护股东利益:

  1.公司提供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互动平台等)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2.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最近三年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上市以来的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上市以来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为2,284.27万元,年均现金分红占上市后实现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年均净利润的10.12%,发行人上市后年均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上市后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公司上市以来具体的利润分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七、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对措施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通过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积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从而提升资产质量、增加营业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一)巩固和发展主营业务,提升综合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自成立以来,公司始终坚持走“军民融合发展”的道路,致力于固体火箭核心技术成果向民用领域的转化应用,并在多个业务领域形成了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未来将采取多项措施以巩固和发展现有业务,保持其稳定的持续盈利能力。公司将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要求,大力发展小型制导火箭及系列化探空火箭业务,丰富公司的产品结构、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提高综合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下转D7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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