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6版)
公司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联和、中科道富、上海北元、宁波影聚、宁波影力、宁波影健、宁波影康、上海影董作出如下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企业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发行人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3、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上市后股价稳定措施出具承诺如下:
为在公司上市后保持本公司股价稳定,公司特制定《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稳定股价预案》。本公司/本人/本企业承诺,本公司上市(以本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严格依照《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相关程序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等方式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及顺序
当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选择如下一种或几种相应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3)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4)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的总额。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3)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10%;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30%。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少于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10%,但不超过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30%。
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公司未来若有新选举或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其从公司领取薪酬的,均应当履行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在9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回购的股份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方式处理。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9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条件
自公司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继续回购股票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五)约束措施
1、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在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的或者未来新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
2、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价稳定预案的制订、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且不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若公司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公司应: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者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并将其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返还给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公司可以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总额。
(3)若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公司应当自相关当事人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承诺当月起,扣减其每月税后薪酬的2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获得税后薪酬的20%。
四、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欺诈发行股份购回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实际控制人关于欺诈发行股份购回事项的承诺
薛敏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关于欺诈发行股份购回事项的承诺
联影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影升、上海影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公司未来的持续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公司将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提高营运资金周转效率,加强预算管理和应收账款管理。同时,公司将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在保持成本弹性的同时,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公司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通过以上措施,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降低成本,并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积极实施募投项目,尽快获得预期投资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有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收益,提升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所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3、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回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公司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利润分配政策并制订了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上述分红政策,回报投资者。
(二)实际控制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薛敏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并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三)控股股东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联影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本企业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并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其他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自身战略规划、研发投入、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3、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董事会作出的现金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监督,当公司董事会未按《公司章程》做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董事会做出的现金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
5、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会应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董事会重新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后方可执行;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为中小股东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作出承诺如下: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本公司将安排对提出索赔要求的公众投资者进行登记,并在查实其主体资格及损失金额后及时支付赔偿金。
3、若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及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或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
(1)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自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自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本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若违反本承诺,不及时进行回购或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本公司履行承诺;同时因不履行承诺造成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进行赔偿。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作出承诺如下: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且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及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或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则本公司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促使发行人控股股东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其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认定发生之日起停止领取薪酬及现金分红(如有),同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依据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作出承诺如下: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且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及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或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则本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促使发行人控股股东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其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认定发生之日起停止领取薪酬及现金分红(如有),同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依据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作出承诺如下: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且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及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亦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则本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其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认定发生之日起停止领取薪酬及现金分红(如有),同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依据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的承诺
中信证券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承诺如下:
中信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金公司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承诺如下:
中金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海通证券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联席主承销商,承诺如下:
海通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计机构及验资机构,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律师事务所承诺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作为发行人的律师,承诺:
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出具的公开法律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根据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司法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八)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资产评估机构,承诺如下:
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1、如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4、对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公司未履行已作出承诺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立即停止对其进行现金分红,并停发其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等人士履行相关承诺。
(二)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薛敏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三)控股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联影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1、如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企业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企业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四)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联和、上海影升、上海影智、中科道富、上海北元、宁波影聚、宁波影力、宁波影健、宁波影康、上海影董作出如下承诺:
1、如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企业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企业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对于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权扣减本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除张强、HONGDI LI、QUN CHEN、黄翔宇外,其他核心技术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公司有权扣减本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九、关于股东持股情况的承诺
发行人出具了《关于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2、发行人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股份代持等情形,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3、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其股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之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间接持有金石伍通、中证投资、宁波崇丰的财产份或股权并进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本次发行之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间接持有中金澔影、上海联铭的财产份额并进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且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管理人身份代表“中金公司联影医疗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作为唯一的有限合伙人分别持有上海影董、宁波影聚、宁波影力、宁波影健、宁波影康财产份额并进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对应发行前发行人持股比例约为8.56%)。除前述情况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5、不存在以发行人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6、若发行人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了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上述相关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相关主体提出的未能履行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发行人: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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