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06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64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1465%;
2、 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8月23日。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的《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临2022-018)。
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于2022年8月23日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决策及审议程序
1、2021年2月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就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2021年2月9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就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1年2月10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2021年5月1日,公司在公司企业微信号发布了《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内容包括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等信息。公示时间为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11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1年5月13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3、2021年5月18日,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1年5月22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6月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1年6月10日,公司收到持股3%以上股东浙江朗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关于增加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出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主要涉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分配情况的调整、股本总额的更新及与股本总额相关的比例的更新(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内部分激励对象自主行权导致公司股本总额增加)、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职务变化的更新(2021年5月1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产生了新一届高管,何俊丽女士担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凌祝军先生、王镇宇先生、沈益军先生不再担任高管但仍在公司任职)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对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独立董事对《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修订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7、2021年6月23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8、基于2021年6月23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于同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6月23日。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1年8月4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时间为2021年8月3日。
10、2021年8月20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定增部分)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6月23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1年8月23日。
11、2021年8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部分)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6月23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1年8月23日。
12、2022年4月2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认,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第一个等待期届满后,70名激励对象的244万份期权可在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13、2022年4月2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认,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76名激励对象的640万股股票办理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1、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完成登记日起满12个月后,若达到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可在未来按40%、30%、30%的比例分三期解除限售。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1年8月23日,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2年8月22日届满,可以进行解除限售安排。
2、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已于2022年4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详见《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临2022-018)。
三、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2年8月23日。
2、 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76人。
3、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6,4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1465%。
4、本次解除限售对象及解除限售股票数量情况如下:
注:(1)2022年2月10日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聘公司执行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的议案》,何昊先生不再担任公司高级副总裁兼财务总监,受聘为公司执行总裁。
(2)2022年2月10日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聘公司执行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的议案》,聘任杨延杰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3)激励对象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在职期间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继续锁定。同时,其买卖应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位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注:1、本公告中若出现总数和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2、以上表格不包括期权行权导致的股本变动情况;实际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其他说明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不另设置禁售期。
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归属股票的限售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其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股本结构表;
2、限售股份明细表;
3、股权激励获得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4、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5、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6、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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