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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金正        公告编号:2022-08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7月21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变更公司经营范围。2022年8月15日,公司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补选了新的董事。同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及《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暨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议案》,公司选举张宇鹏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并决定变更法定代表人为李玉晓先生。

  2022年8月18日,公司完成了上述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由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换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13007060665387的《营业执照》,相关登记信息如下:

  名称: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临沭县兴大西街19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晓

  注册资本:叁拾贰亿捌仟陆佰零贰万柒仟柒佰肆拾贰元整

  成立日期:1998 年 08 月 26 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肥料生产;农药生产;农药批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肥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农业机械销售;农业机械服务;园艺产品销售;农作物种子经营(仅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农用薄膜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农副产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简   历

  一、董事长简历

  张宇鹏先生,中国国籍,男,1981年1月出生,于2003年在中国石油大学取得土木工程学士学位,并于2006年取得武汉大学国际软件学院工学硕士学位。张宇鹏先生先后在政府部门担任不同职务;并先后担任济青高速铁路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中国天元医疗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锰业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止目前,张宇鹏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张宇鹏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张宇鹏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及人民法院网查询,张宇鹏先生未曾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总经理简历

  李玉晓先生,中国国籍,男,1979年2月出生,李玉晓先生先后担任公司业务员 、销售经理、销售总监,总经理助理、执行副总裁,2021年7月至今任公司首席执行官(CEO),2022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截止目前,李玉晓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317,100股,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 系;李玉晓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况,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公司已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李玉晓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金正       公告编号:2022-082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或“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3),2021年10月2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8),2021年12月1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6)。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沂中院”)(2021)鲁13执150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现将相关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执行裁定书的具体内容

  (一)各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金正大、万连步、李丽

  (二)执行裁定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正大、万连步、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临沂中院2021年10月21日作出的(2021)鲁13民初21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8日向临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临沂中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临沂市银行业债权人委员会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做好上市公司纾困工作,妥善处理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和2022 年6月13日专门召开了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以下称:金正大集团)债权人委员会专题会议,会议中各债权人与金正大集团就债务清偿方案达成了一致意见,会后作出了(2022)第3号和(2022)第11号会议纪要。参会各方对会议纪要确定的意见没有提出异议。本案申请执行人参加了会议。

  临沂中院认为,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债权人委员会会谈纪要,系各方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参与形成,已就债务履行达成一致意见,该会谈纪要可以视为申请人作为债权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方案,双方应当按照该会谈纪要清偿债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的法定结案情形,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3执1509号案件【即(2021)鲁13民初2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裁定书对公司的影响

  临沂中院(2021)鲁13执150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仅代表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诉讼司法程序的终结,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续。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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