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 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2-06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金融法院于 2022年8月18日10时至2022年8月19日10时止对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冠通”)持有本公司4474万股股份进行了司法拍卖。今日,公司通过查询淘宝网得知,上述股份司法拍卖通过网络竞价成交。现将拍卖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股份被拍卖的基本情况

  1、股份被拍卖的基本情况

  本次尚衡冠通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结果如下:

  

  在网络拍卖中竞买成功的用户,必须依照标的物《竞买须知》、《竞买公告》要求,按时交付标的物网拍成交余款、办理相关手续。标的物最终成交以上海金融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为准。

  2、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累计被拍卖情况如下:

  

  二、其他情况说明及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司法拍卖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2、本次股东股份被拍卖事项后续涉及缴纳竞拍余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 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最终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股份被拍卖过户的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9日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2-059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3、涉案的金额:5,160.52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事项涉及刑事案件,目前尚处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将取决于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于2020年9月16日披露了恒旺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曾用名:恒旺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旺公司”)诉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恒阳”)、本公司、陈阳友、许树茂保理合同纠纷案的事项,有关内容请见《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20-143)。

  本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披露了该案一审判决的情况,有关内容请见《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1-071)。

  二、进展情况

  2022年8月18日本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2022年8月11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1)沪74民终1960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陈阳友、许树茂因本案等相关交易涉嫌职务侵占已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现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已立案侦查相关案件,经了解,不排除恒旺公司存在刑事犯罪的可能性,故本案诉讼标的属于该案侦查范围,应当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4民初18017号民事判决;

  2、驳回恒旺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8,313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303,313元,退还被上诉人恒旺公司;上诉人宁波恒阳、新大洲控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8,313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前期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事项涉及刑事案件,目前尚处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将取决于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暂不进行财务处理,待相关刑事案件结案后,再根据判决等案件处理结果做相关财务处理。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1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2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恒旺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案之《民事裁定书》((2021)沪74民终1960号)。

  2、北京优之行科技有限公司诉恒阳优品电子商务(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之《传票》、《民事起诉状》等。

  3、唐伟伟劳动争议仲裁案之《仲裁申请书》。

  4、李东卿、陆宇飞、丁锐、邹智伦、欧阳小兰、范发明、杨丽敏、冯林通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之《民事起诉状》等。

  5、宋跃农、周健案之《刑事判决书》((2021)内0785刑初38号)、《刑事裁定书》((2022)内07刑终54号)。

  6、枣庄矿业集团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之《民事起诉状》等。

  7、章爱群、朱家佟、乔秀琳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初499号、(2022)琼01民初17-18号)。

  8、刘红玲、尹益平、苏志业、张桂先、王坤平、钱伟国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民事判决书》((2021)琼民终131-133、146号;(2022)琼民终235、253号)。

  9、摩托车货款案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琼民申2068号)、《民事再审申请书》。

  10、刘兰初诉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之《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9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