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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三孚股份

  股票代码:603938

  信息披露义务人:唐山恒泽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    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南堡开发区发展道北侧

  商住西3楼商业东5号

  通讯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南堡开发区发展道北侧

  商住西3楼商业东5号

  股份变动性质:间接持股增加

  签署日期:二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交易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恒泽管理基本情况如下: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及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人情况

  各合伙人将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按时按比例实缴出资。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人基本情况

  1、 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孙任靖先生, 其基本情况如下:

  孙任靖,男,中国国籍,拥有英国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130222196412******,长期居住地为河北省唐山市,任三孚股份董事长,唐山三孚新材料有限公司(三孚股份控股子公司)董事,唐山三孚纳米有限公司(三孚股份全资子公司)、三孚(天津)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三孚股份全资子公司)执行董事。同时任恒泽管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元亨科技及唐山三木石英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2、 有限合伙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有限合伙人为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3、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孙任靖先生作为普通合伙人,五矿信托作为有限合伙人签署《合伙协议》,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1)合伙目的及期限

  五矿信托代表家族信托作为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设立本合伙企业的目的为:取得并长期持有标的股权,以期通过标的股权的增值(如有)支持家族信托目的的实现。普通合伙人作为家族信托的委托人、有限合伙人作为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均应为保障家族信托利益的目的行使合伙人的权利并履行合伙人的义务。本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期限为长期。

  (2)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根据元亨科技增资所需要的实际总交易对价、应由合伙企业承担的费用和税收的总额确定。在合伙企业成立时,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0510万元,普通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为10.51万元,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为10499.49万元。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各合伙人经协商一致后可增加或减少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3)合伙事务的决策和执行

  本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所做的决议约束全体合伙人。合伙人会议的职能和权力包括且仅限于:

  1) 听取执行事务合伙人所作的管理报告;

  2)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

  3) 决定合伙期限的提前终止或延长;

  4) 合伙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或组织形式的变更;

  5) 修改合伙协议;

  6) 批准和改变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方案;

  7) 改变合伙企业财产管理运用方案;

  8) 批准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增加或减少;

  9) 批准合伙企业所持标的股权的转让方案;

  10) 批准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转让事项,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1) 批准合伙人入伙及退伙事项;

  12) 选聘法律服务、审计和评估等中介机构及服务机构;

  13) 审议合伙企业向项目公司追加出资的方案;

  14)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他事项。

  (4)执行事务合伙人职权

  普通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在遵守《合伙协议》条款的前提下,普通合伙人有权代表合伙企业管理和运营合伙企业及其事务,采取对实现合伙企业的目的而言是必要的、合理的或适宜的行动,并签署及履行必要的、合理的或适宜的全部法律文件。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一般经营决策,仅对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由合伙人会议决策的事项予以决策。为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有权行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权:

  1) 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2) 决定聘任或解聘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 行使因持有标的股权而享有的股东权利及其他权利;

  4) 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制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并向全体合伙人报告;

  5) 每三(3)个月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6) 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等;

  7) 采取为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8)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或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合伙企业原则上只能以货币形态进行利润分配。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应在扣除应承担的合伙企业费用、预留与合伙企业对元亨科技实缴出资等额的资金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按照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向各合伙人进行利润分配。如在分配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应由合伙企业就分配收入缴纳或代扣代缴任何税款的,则合伙企业应依规缴纳,并在分配同时将完税凭证提供予各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经营亏损(如有)由合伙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其全部债务时,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孙任靖先生,所以孙任靖先生实际控制信息披露义务人。

  五矿信托作为有限合伙人与孙任靖先生共同设立恒泽管理,并通过恒泽管理向元亨科技增资,恒泽管理成为元亨科技的控股股东。

  孙任靖先生作为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交付至家族信托,由受托人五矿信托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进行管理、运用,委托人交付的财产以及因受托人对该等财产进行管理、运用而取得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产份额均属于信托财产,已与孙任靖先生的个人财产相区别并隔离,但根据《合伙协议》与《增资协议》约定,孙任靖先生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实际控制权,并通过信息披露义务人、元亨科技实际控制元亨科技持有的三孚股份的全部股票。

  2、本次权益变动后对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安排

  (1)根据恒泽管理《合伙协议》约定:

  就元亨科技因持有三孚股份的股票而享有的与之相关的表决权、管理权、决策权、提案权、提名权、召集权、处分权等权利以及承担的与之相关的信息披露等义务,如元亨科技行使该等权利或履行该等义务需要合伙企业以元亨科技股东身份作出意思表示,合伙企业须以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为准,该等事项无需提交合伙人会议审议。

  (2)根据元亨科技《增资协议》约定:

  交割日后,就公司(即“元亨科技”)因持有三孚股份的股票而享有的与之相关的表决权、管理权、决策权、提案权、提名权、召集权、处分权等权利以及承担的与之相关的信息披露等义务,如果公司作出该等意思表示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增资方同意与现有股东的意思表示保持一致,并放弃作出与现有股东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权利。

  综上,本次权益变动后,不会影响孙任靖先生通过元亨科技对于三孚股份相关表决权、管理权、决策权、提案权、提名权、召集权、处分权等权利的行使,以及承担的与之相关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恒泽管理除持有元亨科技75%股权外,未控制其他企业,尚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具体持有元亨科技75%股权情况请详见本报告第三节、第四节。

  2、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恒泽管理外,其实际控制人孙任靖先生控制的核心企业和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恒泽管理成立于2022年7月14日,成立尚未满三年。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通过增资元亨科技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外,尚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孙任靖先生,恒泽管理成立于2022年7月14日,成立尚未满三年,暂无财务数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受过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恒泽管理合伙人为孙任靖先生(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五矿信托(有限合伙人,孙任靖先生家族信托受托人)。孙任靖先生为恒泽管理日常经营的主要负责人,其基本情况请详见本节第二部分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人基本情况”-“1、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持有三孚股份的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权益变动目的

  为实现家庭成员成长、家族基业传承,三孚股份实际控制人孙任靖先生设立家族信托,家族信托与孙任靖先生共同出资设立恒泽管理。恒泽管理通过向元亨科技增资的方式,最终间接持有三孚股份的部分股份,实现对该部分股份长期持有、传承和管理的目的。

  具体出资安排为孙任靖先生作为普通合伙人持有恒泽管理0.10%财产份额,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五矿信托代表家族信托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恒泽管理99.90%财产份额。恒泽管理作为新股东增资进入元亨科技,增资后恒泽管理持有元亨科技75%股权。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无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在三孚股份拥有权益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决策程序

  1、2022年8月19日,恒泽管理召开合伙人会议,同意恒泽管理以增资方式持有元亨科技75%股权。

  2、2022年8月19日,元亨科技股东会出具股东会决议,同意元亨科技变更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3,500万元变更为14,000万元。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及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恒泽管理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恒泽管理通过向元亨科技增资成为元亨科技股东,并持有元亨科技75%的股权,从而导致恒泽管理间接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增加至25.64%。权益变动前后元亨科技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无变化,仍为25.64%,元亨科技的执行董事仍为孙任靖先生。

  因孙任靖先生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所以本次权益变动系孙任靖先生与其所控制的主体间的权益变动,孙任靖先生及其所控制主体合计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总数及比例无变化,其中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为39.31%,间接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为25.64%,合计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为64.95%。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为孙任靖先生。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三孚股份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三孚股份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二、 增资协议主要内容

  2022年8月19日,恒泽管理作为增资方与孙任靖先生、元亨科技签署《增资协议》,主要条款内容如下(条款序号做调整):

  1、本次增资安排

  1.1本次增资安排

  在本协议所约定的先决条件满足(或经增资方豁免)的情况下,增资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以现金人民币认购公司(即“元亨科技”)的新增注册资本(“本次增资”)。

  1.2增资后股权结构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各股东在注册资本中的认缴出资额及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变更如下:

  2、增资款的缴付

  在遵守本协议各项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本次增资应于以下所列的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且提供令增资方满意的证明文件之日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的某一日(以下简称“交割日”)交割(以下简称“交割”),增资方应在交割日向公司缴付增资款。公司应当于交割日前五(5)个工作日之前将银行账户信息提供给增资方。

  3、增资的先决条件

  除非增资方作出书面豁免,增资方履行支付增资款的义务应以下列先决条件已全部得到满足且提供令增资方满意的证明文件为前提:

  3.1各方已签署和交付交易文件;

  3.2公司已作出有关同意签署交易文件和批准本次增资的股东决定;

  3.3公司已经获得所有签署并履行交易文件及本次增资必需的第三方同意(如有);

  3.4公司和现有股东在本协议中的陈述和保证继续真实、完整、有效且无重大不利的变化;

  3.5公司和现有股东已向增资方递交交割条件满足通知(格式如本协议附件所示),确认所有条件(根据其性质应由增资方自行确认的条件除外)均已满足;

  3.6公司已就本次增资及章程变更等事宜在主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完毕变更手续,并已向增资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7现有股东和公司已在监管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期限内(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日内)就本次增资向三孚股份、监管机构和/或证券交易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3.8增资方的各合伙人已经完成对增资方全部认缴出资额的实缴;以及

  3.9(a)中国任何政府部门均没有任何未决的或可能采取的行动或程序,以限制或禁止本协议预期进行的任何交易或该等交易附带的任何交易的完成,且(b)具有管辖权的中国任何政府部门均未制订可能使本协议的完成变得非法的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则。

  4、交割后需完成的事项及公司和现有股东的承诺

  4.1交割后,公司和现有股东承诺完成如下事项:

  4.1.1按协议约定向增资方出具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

  4.1.2公司、现有股东在交割后履行和遵守本协议、公司章程及其他交易文件中要求其履行和遵守的所有协议、义务、承诺和条件;

  4.1.3除非基于本协议及附件约定进行的行为或获得增资方书面同意,公司和现有股东承诺,公司及子公司将始终:

  (i)以正常方式经营运作,继续维持其与客户的正常业务合作关系,以保证交割日后公司的商誉和经营不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ii)除本协议、公司章程等交易文件另有约定外,不会进行任何异常交易或产生异常债务;

  (iii)及时履行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其它与公司资产和业务有关的文件;

  (iv)保证公司继续合法经营,获取、保持其经营所需要的所有重大政府批文和其它准许及同意;

  (v)尽最大努力维持本协议中的陈述和保证继续真实、完整、有效且无重大不利的变化;以及

  (vi)及时将有关对公司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及时书面通知增资方。

  4.2股东会

  4.2.1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的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股东会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和履行其职权,股东按照各自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表决。

  4.2.2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i)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ii)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iii)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iv)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v)审议批准公司和/或子公司(就本条而言,不包括三孚股份,下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vi)审议批准公司和/或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前应向股东会提交公司和/或子公司的相关财务资料,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等);审议批准年度利润分配前应向股东会提交公司和/或子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满足分红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等);

  (vii)对公司和/或子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viii)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ix)对公司和/或子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x)修改公司章程;

  (xi)公司和/或子公司主营业务和业务计划的重大变更,所有重大的未来扩张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终止或者中止公司目前从事的业务,或改变其任何重大的业务活动;为免疑义,公司仅为三孚股份与三木石英的持股平台,除前述现有主营业务以外,未经股东会决议批准不得开展其他经营和/或投资活动;

  (xii)就上述任何事项签署任何文件或作出任何安排;以及

  (xiii)任何可能损害股东利益的事项或行为。

  除公司法规定须由代表全体股东超过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投赞成票通过的事项外,其它事项须经代表全体股东超过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投赞成票通过。

  4.2.3交割日后,就公司因持有三孚股份的股票而享有的与之相关的表决权、管理权、决策权、提案权、提名权、召集权、处分权等权利以及承担的与之相关的信息披露等义务,如果公司作出该等意思表示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增资方同意与现有股东的意思表示保持一致,并放弃作出与现有股东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权利。

  4.3公司及现有股东承诺,公司和现有股东有义务就在交割后新发生的关于违反本协议中的陈述、保证和承诺相关的内容向增资方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披露。

  5、违约责任

  5.1公司和现有股东分别并且连带地同意,对于因公司和/或任何现有股东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任何陈述、保证、承诺、约定或义务而使增资方直接或由于其在公司的投资价值减损而间接遭受、蒙受或发生的或针对增资方或其关联方、董事、合伙人、股东、雇员、代理及代表(“受偿人士”)提起的(无论是第三方索赔、本协议各方之间的索赔还是其他索赔)任何损害、损失、权利要求、诉讼、付款要求、判决、和解、税费、利息、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公司和现有股东应连带地向增资方进行赔偿、为增资方提供辩护并使其免受损害,增资方代表其自身或其他每一位受偿人士行事,以使得增资方及其他每一位受偿人士得以获得赔偿,不论其是否是本协议的一方。

  5.2对于公司和/或子公司的下述任何债务、负债和责任(无论存在或产生于交割日前或者交割日后),增资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无论该等事项是否已向增资方披露均与增资方无关,公司和/或子公司和现有股东应尽一切努力使增资方免于因下述事项遭受任何损失,并连带地赔偿增资方因此直接或间接遭受的全部损失:

  (i)任何与公司和/或子公司有关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其他法律程序(无论是已经完成的、未决的或是可预见能发生的);

  (ii)履行重大协议或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主张、索赔、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其他法律程序;

  (iii)由于未就运营业务取得重大政府许可、批准和备案,导致政府部门对公司和/或子公司进行处罚、索赔或主张;

  (iv)任何融资性借贷或其他可能引发增资方、项目公司和/或子公司承担债务的负债、担保责任或第三方权利。

  6、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6.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并依其解释。

  6.2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任何争议无法在争议发生后六十(60)日内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至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深圳市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6.3争议解决期间,各方继续拥有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相应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恒泽管理所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其他权利受限情况。

  第五节 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中,恒泽管理增资所需支付的增资价款来源于家族信托及孙任靖先生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该等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形。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也无对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未来根据实际情况,如有相应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修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 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提出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和组织结构作出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 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其人员独立、财务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机构独立,本次权益变动对于上市公司的独立经营能力无实质性影响。

  二、 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情况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关系。

  三、 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如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生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与公司发生重大交易,也未发生如下情况:

  1、 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2、 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3、 对拟更换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4、 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除本次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除本次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没有通过任何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恒泽管理成立于2022年7月14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恒泽管理设立不满一年,暂无财务数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实际控制人为孙任靖先生,不涉及财务数据审计。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 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使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节 备查资料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名单与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决策文件;

  4、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5、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6、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8、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三孚股份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唐山恒泽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孙任靖

  信息披露义务人:唐山恒泽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孙任靖

  2022年8月19日

  附表二: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

  “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唐山恒泽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孙任靖

  2022年8月19日

  证券代码:603938          证券简称:三孚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2

  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有关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的要求和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唐山三孚新材料有限公司近日办理完成了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河北唐山南堡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变更后的具体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MA0DBTXC6Q

  名称:唐山三孚新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堡开发区兴达道5号

  法定代表人:刘嵚

  注册资本:贰亿壹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9年03月22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特此公告。

  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0日

  证券代码:603938 证券简称:三孚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1

  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为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孚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孙任靖先生与其所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的股份变动,不涉及增持和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权益变动后,孙任靖先生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仍为39.31%,间接控制的公司股份比例仍为25.64%,合计控制公司股份比例仍为64.95%。

  一、 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人情况

  (二)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为实现家庭成员成长、家族基业传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任靖先生以自有资金委托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设立五矿信托-恒字28号财富传承财产信托(以下简称“家族信托”),家族信托与孙任靖先生共同出资设立唐山恒泽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泽管理”、“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中孙任靖先生为恒泽管理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家族信托为恒泽管理有限合伙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唐山元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亨科技”)为孙任靖先生个人独资企业,持有三孚股份70,070,000股股份,占比25.64%。2022年8月19日,恒泽管理作为增资方与孙任靖先生、元亨科技签署《增资协议》,恒泽管理通过向元亨科技增资,成为元亨科技持股75%的股东,从而间接控制三孚股份25.64%股份。本次增资所需支付的增资价款来源于家族信托及孙任靖先生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因孙任靖先生为恒泽管理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并且为家族信托的委托人,所以孙任靖先生为恒泽管理的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系孙任靖先生与其所控制的主体间的权益变动,孙任靖先生及其所控制主体合计控制公司股份总数及比例无变化,仍为64.9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为孙任靖先生。

  本次权益变动前三孚股份股权控制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后三孚股份股权控制关系: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孙任靖先生,且控制股权比例未发生变化。恒泽管理已披露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恒泽管理)》。

  特此公告。

  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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