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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7版)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9版)

  (上接C7版)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并且,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化。

  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的,本人将自愿无条件遵从该等规定。”

  5、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招股意向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回购及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6、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承诺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招股意向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回购及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如下: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法院生效判决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7、申报会计师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发行人会计师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招股意向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回购及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如下: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公司承诺

  发行人关于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如公司违反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公司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公开承诺事项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公司全体股东余姚恒星、华科新能、万兆慧谷承诺

  公司全体股东余姚恒星、华科新能、万兆慧谷关于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将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3)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4)本公司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公司完全消除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5)在本公司完全消除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6)如本公司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公司所有,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3)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公司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

  3、公司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张良、张敏、徐彬、程东海承诺

  公司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张良、张敏、徐彬、程东海关于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将应得的现金分红、薪酬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如有);3)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4)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5)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支付的薪酬津贴及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6)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公司所有,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张良、张敏、马雷、马斌、程东海、王赫楠、张学福、袁良杰、安旭涛,全体监事张俊民、梁影、贾超和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张良、马雷、于宏宇、郝秀丽、杜兴林、李国荣关于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如本人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将应付给本人的现金分红、薪酬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3)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4)本人未履行招股意向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本次发行如最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公司发行上市日前所滚存的可供股东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发行人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制定〈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对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原则;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形式的优先顺序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七)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八)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1、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 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拟通过以下措施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增强公司的持续回报能力,具体包括:

  1、持续提高主营业务规模及盈利能力

  公司将进一步积极探索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的生产管理及销售模式,进一步拓展国内外客户,以提高业务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增加利润;加强应收账款的催收力度,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控制资金成本,节省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公司也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进一步推进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控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2、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形成了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公司内部控制总体完整、合理且有效。公司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另外,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省财务费用支出,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规定要求,在充分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及股东回报等各个因素基础上,为明确对公司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并制定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实施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5、进一步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

  公司已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等一系列制度,以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该等制度安排可为中小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选择管理者、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提供保障。公司承诺将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实施细则或要求,并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通行惯例,进一步完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相关制度。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公司全体股东余姚恒星、华科新能、万兆慧谷承诺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当年每股收益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减少,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全体股东余姚恒星、华科新能、万兆慧谷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2)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公司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公司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本公司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本公司愿意: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2)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3)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

  2、公司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张良、张敏、徐彬、程东海承诺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当年每股收益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减少,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张良、张敏、徐彬、程东海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2)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愿意: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2)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3)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

  3、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当年每股收益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减少,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全体董事张良、张敏、马雷、马斌、程东海、王赫楠、张学福、袁良杰、安旭涛和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张良、马雷、于宏宇、郝秀丽、杜兴林、李国荣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作为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7)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愿意: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2)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3)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

  五、风险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的“风险因素”部分。

  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采购模式、销售模式、主要税收政策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发生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变化。

  (一)2022年1-6月财务数据审阅情况及变动分析

  天职国际对公司2022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及合并资产负债表,2022年1-6月的利润表及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及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出具了《审阅报告》(天职业字[2022]37656号),发表了如下意见:“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阅单位的合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对公司2022年1-6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出具专项声明,保证该等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已对公司2022年1-6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出具专项声明,保证该等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经天职国际审阅,公司2022年1-6月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经审阅的资产总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均出现增长,同时负债总额增加,上述变动主要系公司业务规模扩大所致,其中应收账款增长是资产总额增长的主要原因,应付票据增加是公司负债总额增加的主要原因。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22年1-6月,公司经审阅的营业收入为58,138.2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5.72%,公司经审阅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209.3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3.65%。2022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及经营业绩同比呈增长趋势,主要原因是在光伏行业发展良好的背景下,公司能够把握行业发展机遇,一方面石英坩埚产品市场需求持续增加,公司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持续释放产能,增加产量,保证下游客户的供应;另一方面,销售的石英坩埚中,大尺寸坩埚的占比进一步提高,石英坩埚平均单价呈上涨的趋势;同时,在成本端,公司注重降本增效,上述因素使得石英坩埚产品收入及毛利额增幅较大。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22年1-6月,公司经审阅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369.07万元,较上年同期净流入增加1,814.44万元,主要系随着营业收入的增长,2022年1-6月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增加所致。

  2022年1-6月,公司经审阅的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886.83万元,较上年同期净流出增加1,046.58万元,主要系公司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同比增加所致。

  2022年1-6月,公司经审阅的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38.60万元,较上年同期净流入减少3,293.07万元,主要系公司借款筹资减少及偿还债务所致。

  4、非经常性损益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22年1-6月,公司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为68.37万元,金额较小,主要系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公司经营不存在对非经常性损益重大依赖。

  综上所述,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较为稳定,经营业绩稳定增长,总体经营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异常变动情况。

  (二)2022年1-9月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对2022年1-9月的主要经营数据进行了合理预估,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注:2021年1-9月的主要经营数据未经审计。

  主要受光伏行业快速发展的推动,并考虑到公司大尺寸石英坩埚产销量不断增加的情况,公司预计2022年1-9月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30.6%至 44.36%;扣非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16.47%至28.64%;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19.19%至31.83%。上述2022年1-9月业绩预计情况系公司初步测算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设立方式

  本公司系由欧晶有限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欧晶有限以截至2015年8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80,805,027.41元按照1:0.7425比例折为股份公司的股本60,000,000.00股,剩余净资产20,805,027.41元计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为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30日,欧晶科技在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公司换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50100573268485R的《营业执照》。

  (二)设立时发行人投入资产的计量属性

  本公司发起人为余姚恒星、华科新能、中环光伏。

  发行人由欧晶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设立时发起人投入资产为欧晶有限的全部净资产,并按欧晶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按照1:0.7425比例折成股份公司股份6,000.00万股,余额转入资本公积。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03,069,219股。本次拟发行新股不超过34,356,407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假设本次发行34,356,407股,则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股东中无自然人股东、国家股、国有法人股东以及外资股股东。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情况参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一节之“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三)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持股比例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余姚恒星、华科新能、万兆慧谷分别持有公司42.4409%、32.7547%、24.8044%的股份,三名股东合计持有公司100%股份。发行人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和产品情况

  (一)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立足于单晶硅材料产业链,主要为太阳能级单晶硅棒硅片的生产和辅助材料资源回收循环利用,提供配套产品及服务,具体包括石英坩埚产品、硅材料清洗服务、切削液处理服务。发行人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在单晶硅产业链中具有持续性、高频率等消耗品属性特征。光伏级单晶硅片行业的增长和半导体级单晶硅片行业的发展,保证了发行人未来的持续经营。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围绕配套单晶硅材料展开,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主要产品、服务及其用途

  公司的主要产品、服务及用途简况如下:

  

  注:公司报告期内曾为下游客户提供综合水处理服务,为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风险,同时聚焦主业,明确立足于单晶硅材料产业链,为单晶硅片生产厂商提供单晶硅片生产所需的配套产品及服务的行业定位,报告期内已经对综合水处理服务进行了业务剥离。

  单晶硅产业链各环节产品及应用领域情况如下:

  

  (三)发行人业务发展历程

  发行人从设立至今,业务发展历程如下:

  

  2016年开始,为满足下游客户的水处理服务的需要,发行人开始为下游客户提供综合水处理服务。2019年9月公司将综合水处理服务进行了业务剥离。剥离综合水处理服务后,公司主营业务聚焦单晶硅产业链,包括石英坩埚产品、硅材料清洗服务和切削液处理服务。

  (四)销售方式和渠道

  公司石英坩埚业务、硅材料清洗服务和切削液处理服务均采用直销模式,客户主要来自光伏和半导体行业,如中环股份、有研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宁夏协鑫晶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通过对海内外下游市场发展趋势的分析,同时通过产品营销、市场推广、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合作等模式,在维护已有客户群体的基础上发展新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通过在主要客户中环股份下属公司的生产基地附近自建厂房或在客户厂区内租赁房产开展业务,通过及时快速响应、持续提升产品和服务的技术指标要求、持续降低客户综合成本等方式,提升客户满意度,与中环股份建立并保持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石英坩埚的国内销售主要采取向国内客户直接销售的内销模式;公司境外销售采取直接与海外客户签订销售合同,以直接出口的方式进行销售。公司在主要客户中环股份的内蒙古单晶硅材料生产基地附近购置土地、投资建设石英坩埚生产线,近距离直接面向主要客户,并依靠产品质量和行业影响力开发新的客户资源。

  对于硅材料清洗和切削液处理业务,公司租赁中环股份生产基地园区内房产,通过的形式进行先期技术性交流,制作符合客户需求的技术方案,然后经过谈判、协议和合同签订等过程,对中环股份及配套方提供“一对一”的硅材料清洗和切削液处理服务。中环股份对硅材料清洗服务的交付质量、服务交付时间、原料硅材料的损耗率、避免二次污染、交付能力等方面严格要求;在切削液处理上,要求不间断地供应规格和质量稳定的切削液,实现无间隔的联动模式以满足单晶硅棒切片连续作业。发行人在中环股份的产业园区内提供硅材料清洗服务和切削液处理服务,既是上述两项业务特点的需要,也是发行人及时快速响应客户需求、保证服务质量、降低客户综合成本、提升客户满意度的有效方式。长期合作的过程中,发行人提供的服务对于客户提高品质、降本增效效果良好,并随着中环股份业务规模的扩大得到进一步推广及应用,与中环股份保持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综合水处理服务方面,公司采用直销模式,针对不同的客户制定不同的工艺处理,投资不同的设备。公司通过详细了解客户对产品的需求,采取“一对一”的形式进行先期技术性交流,制订符合客户需求的技术方案,然后经过谈判、协议和合同签订等过程而最终确定,提供综合水处理服务。

  (五)主要原材料、能源供应情况

  1、主要原材料供应的具体情况

  公司石英坩埚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石英砂,其余工序涉及材料均为低值辅材;硅材料清洗业务的主要原材料为净空袋和硝酸;切削液处理业务的主要原材料为冷却液。

  报告期内,上述原材料的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如下:

  单位:万元

  

  注:2019年10月开始,切削液处理业务的原材料冷却液由采购模式改为客户提供的模式。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变动情况如下:

  

  注:净空袋包括双层净空袋和单层净空袋,两类净空袋采购结构不同对单价影响较大。

  2、主要能源供应的具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生产主要能源为电、水,消耗采购金额及其占采购总额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金额为用于生产并计入营业成本的水电能源采购金额。

  (六)行业竞争状况

  1、行业竞争格局和市场化程度

  中国大陆是全球最主要的单晶硅片生产地,目前全球前十大生产企业均位于中国大陆。根据光伏产业咨询公司PV infolink数据显示,2019年,隆基股份及中环股份占据了单晶硅片行业中的绝大部分市场份额,其中隆基股份的市场份额为41%,中环股份的市场份额也达到了27%。根据各公司年报及中国光伏行业协会的数据,此后经过一年的全行业产能扩充,至2020年,隆基股份及中环股份的产量仍占据单晶硅片行业超过60%的市场份额。全球半导体级硅片的供应商主要有日本信越化学和SUMCO、德国Siltronic、台湾环球晶圆,以及韩国SK Siltron,上述五家供应商目前已经占据了全球超过85%的市场份额。而中国半导体硅片主要企业为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环股份、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

  石英坩埚的下游硅片行业双寡头企业占据着市场绝大部分市场份额,并且近年来为了将来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隆基股份及中环股份两家公司凭借着巨大的资金优势仍在进行逆周期产能扩张,两家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仍占据大部分的市场份额。在此背景下,单晶硅石英坩埚行业仅有少数几家企业分享到下游行业产能扩充的红利,其余的大量中小企业将只能激烈地争夺剩余的市场份额。

  硅材料清洗服务的竞争格局与单晶硅材料企业的运营模式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单晶硅材料企业对于硅材料的清洗主要分为自行清洗模式和委托第三方清洗模式,委托第三方清洗模式主要分为厂区内清洗服务及厂区外清洗服务。由于单晶硅产业链的规模日益扩大,小规模的外包出厂清洗已经无法满足客户规模和洁净度的要求,因而厂区内提供服务模式是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基础上,深化专业化分工的选择。

  金刚线切割技术取代砂浆切削液技术后,切削液处理领域竞争格局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硅片制造企业对于切削液处理通常有三种处理方式,分别为直接排放模式、自行负责硅片切削液处理、厂区内提供服务模式。该业务涉及到对客户生产工艺、运营管理、日常排产等情况的了解且企业自身还要熟悉切削液调配、与客户生产衔接等业务细节,上述情况都需要企业与客户间长期的磨合以及对本行业的深入了解。企业与客户一旦确定合作关系后,双方的协作紧密度将越来越强。另外,由于硅片制造企业常年处于生产状态,一旦更换切削液处理服务供应商,则可能涉及产线减产或停产,并需要重新与新的硅片切削液回收处理企业进行业务、技术等多方面的磨合,在无形中抬高了客户的成本。因此,本行业有较高的客户粘性,行业将形成强者恒强的局面。

  2、公司主要竞争对手

  除作为中环股份、隆基股份供应商的欧晶科技、江阴龙源、宁夏晶隆因下游客户产能占全球产能比重较高而形成一定规模外,本细分行业的其他企业规模总体较小。

  (七)公司的行业地位

  通过多年以来在单晶硅材料配套行业的耕耘,公司已与中环股份、有研半导体、鑫天和、天津环欧等多家客户建立了合作关系,为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凭借对单晶硅材料行业的深刻理解及在相关配套行业的深耕细作,公司在太阳能级石英坩埚领域的市场份额较高;另外,公司在硅材料清洗领域及切削液处理领域市场份额也位居细分行业前列。未来随着下游光伏客户的逆周期扩张以及国际半导体产业逐渐向国内的转移,公司将凭借多年配套产品及服务输出能力继续保持并有望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

  五、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一)固定资产

  截至2021年末,公司固定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无形资产

  1、商标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公司及子公司拥有6项商标,均为公司合法取得,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2、专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发行人取得96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5项,均为公司合法取得,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3、著作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公司及子公司共取得5项著作权。

  4、不动产权证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发行人所有之房产为蒙(2020)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15933号不动产权证土地上的房产,发行人取得权证的房产如下:

  

  除上述房产外,发行人自建的周转仓库、保安室、吸烟室、换热站、地下水池等(面积合计约1,205㎡)暂未取得权属证书。2020年9月21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出具专项证明:“发行人于蒙(2020)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15933号土地上搭建的周转仓库、保安室、吸烟室和地下水池等属于生产辅助用房、简易建筑,无需办理产权证书。” 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三支队出具《违法建设项目同意受理转办单》,该支队对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办的发行人未批先建换热站(面积合计约310㎡)的行为免于处罚 。

  公司已就蒙(2020)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15933号不动产权证的土地报告期内的合法合规情况取得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三支队、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无违规证明。

  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房产系发行人在自有土地上通过自建方式取得,不存在权属纠纷。

  保荐机构认为,上述房产系发行人在自有土地上通过自建方式取得,相关土地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不存在权属纠纷。

  5、房地产租赁情况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石英坩埚产品、硅材料清洗服务、切削液处理服务。其中,石英坩埚业务属于产品提供,需要考虑运输成本等因素,因而发行人在下游客户周边购置土地并建设厂房生产。

  硅材料清洗服务属于提供服务,需要在对下游客户拉晶回收料和多晶料进行清洗,满足客户不间断拉晶生产的需求,由于发行人每日清洗料规模在百吨级别,为保障硅材料清洗质量,降低损耗率,避免出现二次污染的情形,发行人需要在客户拉晶车间旁租赁硅材料清洗服务场所提供服务,故发行人租赁了客户拉晶车间周边厂房用于硅材料清洗服务。切削液处理服务是单晶硅切片工序的配套环节,由于单晶硅棒切片是连续作业,要求不间断供应规格、质量稳定的切削液,目前主流切削液处理均为车间在线循环处理,因而需要在客户切片车间旁租赁厂房用于提供服务,故发行人租赁了客户切片车间旁厂房用于切削液处理服务。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公司及子公司承租房产的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硅材料清洗服务、切削液处理服务分别属于单晶硅片拉晶环节和切片环节的配套服务,需要在中环股份及配套方拉晶厂房和切片厂房附近租赁相应的厂房用于上述拉晶环节和切片环节的配套服务。因此,发行人租赁了上述房产用于向客户提供硅材料清洗服务、切削液处理服务。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上述服务经营情况良好。

  发行人子公司欧通科技向内蒙古中环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内蒙古中环协鑫光伏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厂房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

  2020年3月27日,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上述欧通科技租赁情况向上述土地所有权人出具专项证明:“前述该等土地上的房产目前正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不存在法律障碍,均符合国家和呼和浩特市土地及房屋建设整体规划,不属于违法违规建筑,同意房屋所有权人及承租人使用该等房屋进行生产经营。”2020年3月25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土地所有权人出具专项证明:“前述房屋均符合国家和呼和浩特市土地及房屋建筑整体规划,不属于违法违规建筑,同意房屋所有权人及承租人使用该等房屋进行生产经营。”

  2020年3月27日,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上述房产租赁情况向欧通科技出具专项无违规证明:“前述租赁房产符合呼和浩特市土地及房产建筑整体规划,不属于违法违规建筑,该租赁房产未来五年不存在拆除风险,同意欧通科技在租赁期限内使用该等租赁房产进行生产经营。”

  2020年4月28日,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就上述房产租赁情况出具专项无违规证明:“前述土地均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目前正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不存在法律障碍,签署房屋均符合国家和呼和浩特市土地及房屋建筑整体规划,不属于违法违规建筑,同意房屋所有权人及承租人使用该等房屋进行生产经营。”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前述第1项房屋已取得呼和浩特市规划局核发的编号为建字第150105201800024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2项房屋已取得呼和浩特市规划局核发的建字第150105201100017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6项房屋已取得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处核发的编号为2018高新建证0010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12项房屋已取得编号为银规建字第(2018)086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基于上述,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子公司签署的前述第1、2、6、12项房屋租赁合同不存在无效的情形。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上述第1、6、12项租赁房产及第2项租赁房产中的部分房产尚未取得权属证书。根据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以及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证明,前述第1、2项租赁房产在该证明出具时正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不存在法律障碍,前述房屋符合国家和呼和浩特市土地及房屋建筑整体规划,不属于违法违规建筑,同意房屋所有权人及欧通科技使用该等租赁房产进行生产经营;根据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大队出具的证明,前述第6项房屋不属于违法违规建筑;上述第12项房屋主要用于员工住宿且面积较小,发行人寻找替代房屋较为方便,上述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影响较小;上述第5项租赁房产中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面积为121.2㎡,欧清科技租赁的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面积占发行人整体房屋租赁面积的比例较小,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影响较小。

  根据发行人提供资料及其说明,上述第1、3、6-12项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第2项房屋租赁合同中部分租赁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前述情形不符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存在法律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6条的规定,租赁合同不因未履行租赁备案登记手续而无效,因此,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该等租赁合同未经租赁备案登记不会对发行人依据租赁合同约定使用该等房产造成实质性障碍。

  就上述存在瑕疵的租赁房产,发行人股东余姚恒星、华科新能及万兆慧谷承诺:“发行人子公司承租的房屋存在未取得产权证书等情况,存在使用瑕疵,如果发行人子公司承租房产因存在权属瑕疵或程序瑕疵而导致该等租赁房产发生被拆除或拆迁等情形,或相关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出现任何因该等租赁房产引发的纠纷,导致发行人子公司无法继续按既有租赁协议约定使用该等租赁房产,因此造成发行人及/或其子公司任何损失,或因拆迁可能产生的搬迁费用等,或被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处罚,或被有关权利人追索而支付赔偿等,由本公司承担全部损失,且不因此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以保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利益不受影响。”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子公司租赁的部分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书、部分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会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法律障碍。除上述租赁瑕疵外,发行人子公司就承租物业与相对方签署的租赁合同形式完备,内容合法有效。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租赁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或相关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会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不构成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为确保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稳定性,发行人子公司与租赁生产经营场所的出租方均签署了租赁框架协议,约定了4-5年的长期租赁期限,保障发行人业务的稳定性,具体情况如下: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情况

  公司主要为太阳能级单晶硅棒硅片的生产和辅助材料资源回收循环利用,提供配套产品及服务,具体包括石英坩埚产品、硅材料清洗服务、切削液处理服务。根据股权结构情况,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公司的主要股东余姚恒星、华科新能及万兆慧谷无参股或控股与公司业务相似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二)关联交易

  1、报告期内经常性关联交易

  (1)向关联方销售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销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向关联方采购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3)关联方租赁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租用关联方中环股份及其关联方的房屋建筑物用作生产经营。各期的租赁费用金额如下:

  (下转C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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