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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5%以上股东被动稀释 至5%以下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706              证券简称:良信股份           公告编号: 2022-05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后导致股东的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不涉及股东减持。

  2、本次权益变动后,任思荣仍持有公司51,202,328股股票,但所持股份的比例被动降至5%以下,占公司总股本的4.56%。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一、本次股权变动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04号)核准,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向14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4,001,367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4.62元/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019,123,653股增加至1,123,125,020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将于2022年8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任思荣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持股比例由发行前5.02%被动稀释至4.56%,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

  近日,公司收到任思荣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任思荣现持有公司51,202,3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6%,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任思荣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违反其做出的相关承诺。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任思荣持有公司股份51,202,3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6%,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权益变动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任思荣仍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则中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4、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任思荣出具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于2022年8月2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任思荣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23日

  

  证券代码:002706              证券简称:良信股份           公告编号: 2022-052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04号),核准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03,824,730股新股。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4,001,367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4.6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520,499,985.5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8,470,554.40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502,029,431.14元。募集资金已经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8月4日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5577号《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在工商银行上海市张江科技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淮海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并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或签约行)及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甲方)、工商银行上海市张江科技支行(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01019729006800280,截至2022年8月2日,专户余额为1,314,794,985.68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能型低压电器研发及制造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潘瑶、吴鹏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凡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同意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公司(甲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淮海支行(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16170100100339211,截至2022年8月2日,专户余额为190,5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补充流动资金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但乙方按规定扣收手续费等银行费用或其它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潘瑶、吴鹏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账户收支结算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账户收支结算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丙方公章的单位介绍信。丙方出具的单位介绍信中应当列明所需查询的专户信息、交易期间及其他查询要求。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该专户的使用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开通网上银行、银企直连、电话银行、移动银行、兴业管家等对公自助渠道或单位结算卡业务(查询功能除外),不得办理通存通兑业务,不得购买支票和商业汇票等可托收借记凭证,不得办理质押,不得作为保证金账户及办理其他业务(但乙方按规定扣收手续费等银行费用或其它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凡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同意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工商银行上海市张江科技支行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淮海支行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23日

  

  证券代码:002706              证券简称:良信股份           公告编号: 2022-050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超过1%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为公司实施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导致公司总股本增加从而导致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被稀释。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04号)核准,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向14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4,001,367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4.62元/股。

  本次发行完成前,任思龙、樊剑军、陈平、丁发晖四位一致行动人合计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90,900,394股,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28.54%,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019,123,653股增加至1,123,125,020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将于2022年8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思龙、樊剑军、陈平、丁发晖四人在持股数量不变的情况下,合计持股比例出现被动稀释超过1%,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注 :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 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特此公告。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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