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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05376        证券简称:博迁新材       公告编号:2022-034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博迁新材”)股东新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辉投资”)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1,76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32%。上述股份全部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新辉投资将根据市场价格,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或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拟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7,848,0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0%,且保证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对上述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一、 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上述减持股东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二、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注1: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对上述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注2:采用集合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于本次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

  注3: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新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其所持有股份的承诺如下:

  1、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自博迁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博迁新材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博迁新材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

  除上述限制外,本企业股份锁定及减持所持博迁新材股份时亦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5%以上股东减持意向承诺:

  本人/本企业所持博迁新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博迁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自股票上市至本人/本企业减持前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若本人/本企业实施上述减持行为,本人/本企业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

  本人/本企业所持有博迁新材股份的增减变动及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 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新辉投资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具体情形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减持股份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东新辉投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实施减持,并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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