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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10         证券简称:诺德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12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德股份”或“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在项目建设总体目标、投资内容、投资用途、实施主体等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拟将“年产15000吨高性能极薄锂离子电池用电解铜箔工程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延期。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79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246,956,518股股票,发行价格5.7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19,999,978.5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20,544,298.60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99,455,679.9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1月26日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立信中联验字[2020]D-0040号”《验资报告》。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储存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105,610.76万元,尚未使用募集资金余额为34,811.80万元(含利息及理财收益)。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情况

  (一)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情况

  公司本次延期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年产15000吨高性能极薄锂离子电池用电解铜箔工程项目”,结合目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投资规模、实施主体等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原因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主要系疫情影响导致项目厂房建设进度滞后及部分设备采购交货周期延长所致。经公司审慎考虑近期外部客观环境并结合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公司拟将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调整为2022年10月。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做延期调整是公司根据客观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本次对募投项目进行延期,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和主要投资内容的变更,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五、公司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程序

  2022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而进行的必要调整,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内容及方式,不存在违规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相关事项。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相关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决策程序的规定。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要求,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于诺德股份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3日

  

  证券代码:600110         证券简称:诺德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127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青海电子材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青海电子”)、深圳百嘉达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简称“深圳百嘉达”)

  ● 本次担保金额:共计15,000万元人民币

  ● 对外担保累计总额:人民币37.88亿元(不含本次担保)

  ● 本次担保有无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公司担保情况概述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诺德股份”)于2022年8月22日召开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1、《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电子拟向中国银行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电子材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10,000万元(敞口)人民币综合授信,期限1年,并由公司及公司控股东深圳市邦民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为其提供保证担保。

  本次融资及担保事项属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全资孙公司深圳百嘉达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全资孙公司深圳百嘉达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深圳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期限1年,并由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邦民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为其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以实际签署合同约定为准。

  本次融资及担保事项属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介绍

  1、青海电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07年,注册资本人民币4,447,541,914元,是公司的铜箔生产基地之一。经营范围:从事开发、研制、生产、销售电解铜箔专用设备、各种电解铜箔产品,LED节能照明产品、履铜板、线路板、电子材料、数位及模拟电子终端产品;铜的加工、进出口贸易(国家规定的专营进出口商品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等特殊商品除外)。

  截至2021年12月31日,青海电子总资产794,501.84万元人民币,净资产323,168.54万元人民币,负债总额471,333.30万元人民币,营业收入487,523.01万元人民币,净利润为37,802.00万元人民币(经审计),资产负债率为59.32%。

  截至2022年6月30日,青海电子总资产1,060,751.84万元人民币,净资产525,158.58万元人民币,负债总额535,593.26万元人民币,营业收入233,328.39万元人民币,净利润为20,944.49万元人民币(未经审计),资产负债率为50.49%。

  2、深圳百嘉达为公司全资孙公司,成立于2016年,注册资本人民币8亿元,是公司统购统销的重要贸易平台。经营范围:新能源产品的技术开发、销售;新能源产业投资、新能源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供应链管理及相关配套服务;金属材料(含稀贵金属)的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深圳百嘉达总资产211,097.06万元人民币,净资产54,971.71万元人民币,负债总额156,125.35万元人民币,营业收入498,834.53万元人民币,净利润6,736.94万元人民币(经审计),资产负债率73.96%。

  截至2022年6月30日,深圳百嘉达总资产282,174.07万元人民币,净资产88,340.12万元人民币,负债总额193,833.95万元人民币,营业收入280,653.08万元人民币,净利润5,058.37万元人民币(未经审计),资产负债率68.69%。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全资孙公司申请融资提供担保事项有关协议尚未签署。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青海电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为50.49%;深圳百嘉达为公司全资孙公司,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为68.69%。以上公司运作正常,不存在较大的偿债风险且无逾期债务。董事会认为子公司及孙公司申请该笔贷款主要为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与会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申请融资提供担保不存在较大风险。

  

  六、对外担保情况

  本次担保金额共计15,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对外担保累计总额37.88亿元人民币(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98.65%,截至本次董事会召开日的公司资产负债率为47.06%。公司无逾期未归还的贷款。

  特此公告。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3日

  

  证券代码:600110      证券简称:诺德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128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的修订,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概述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对“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等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规范说明。根据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按照财政部规定,公司自2022年1月1日开始施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1)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2)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3)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主要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实际情况,能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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