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22-06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于2022年8月22日14:30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8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 会议地点:长沙市解放东路300号湖南华天大酒店贵宾楼四楼芙蓉厅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邓永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11人、代表股份数336,048,5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2.9806%。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1人、代表股份数330,908,9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476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数5,139,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044%。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10人、代表股份数5,139,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044%。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3项议案。
2、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会议对本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投票,经过表决,选举杨宏伟先生、张柳亮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职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
累计投票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杨宏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335,913,72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9%;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5,004,8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773%。
(2)选举张柳亮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335,913,72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9%;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5,004,8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773%。
上述议案的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相关法律、深交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上述议案审议通过,两名非独立董事均当选。
议案二、《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6,048,42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5,13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上述议案的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相关法律、深交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上述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三、《关于公司拟向兴湘集团申请财务资助展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6,048,42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5,13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上述议案的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相关法律、深交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上述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泰山、陈迪章。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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