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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31           证券简称:大悦城       公告编号:2022-06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2022年8月22日下午3:30。

  2、会议地点: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208号中粮置地广场媒体中心。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由伟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计2,991,707,6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968%。其中: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计2,969,500,9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787%;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2,206,7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8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1项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经股东大会审议,李曙光先生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上议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22年8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张磊律师、吴昊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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