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2-08-0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金跃国于2022年8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93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警示函内容
“经查,你作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新材或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7月12日,你通过集中竞价减持扬子新材股票182,4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成交金额51.08万元。2022年7月15日,扬子新材公布2022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你在业绩预告公告前10日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二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认真汲取教训,严格规范减持行为,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上述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说明
公司将切实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强化合规意识,加强股票交易等行为的合规管理,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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