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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接C1版)

  (上接C1版)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42,483.5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7,721.81万元。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8月2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22)第9072号),审验结果如下:

  截至2022年8月22日止,发行人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534.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9.3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483.58万元,扣除与发行相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761.77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721.81万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4,534.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33,187.81万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注:上表中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之和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十)募集资金净额:37,721.81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32,248户

  二、发行方式和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45,340,000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2,267,0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5.00%。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30,151,000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30,148,839股,放弃认购数量为2,161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2,922,000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2,888,595股,放弃认购数量为33,405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35,566股。

  三、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方案中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财务审计机构,对本公司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 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22)第2515号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3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度1-3月及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上会师报字(2022)第5015号、上会师报字(2022)第8425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 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2年1-9月,公司预计实现营业收入20,500至21,500万元,同比下降11.33%至7.00%,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200至6,300万元,同比增长1.66%至3.30%;实现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200至6,300万元,同比增长0.41%至2.03%。上述预计财务数据仅为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经营业绩的合理估计,未经申报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也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子公司、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公司治理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保荐代表人:程万里、沈玉峰

  联系人:程万里 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1627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程万里先生: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2017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主持或参与了爱科科技科创板IPO项目、中芯国际科创板IPO项目、天准科技科创板IPO项目、嘉友国际主板IPO项目及可转债项目、中国天楹可转债项目、东贝B股转A股项目等。

  沈玉峰先生: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2016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主持或参与了爱科科技科创板IPO项目、中芯国际科创板IPO项目、嘉友国际主板IPO项目及可转债项目、中晶科技中小板IPO项目、睿昂基因科创板IPO项目等。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联和投资承诺

  (1)本公司既不属于宣泰医药的财务投资者,也不属于宣泰医药的战略投资者,本公司力主通过长期持有宣泰医药之股份以实现和确保本公司对宣泰医药的控股地位,进而持续地分享宣泰医药的经营成果。因此,本公司具有长期持有宣泰医药股份的意向。

  (2)在本公司所持宣泰医药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在不丧失对宣泰医药控股地位的前提下,出于本公司自身需要,本公司存在适当减持宣泰医药股份的可能。于此情形下,本公司减持之数量、比例、金额等应符合本公司在发行上市中所作承诺,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交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规定。

  (3)如本公司拟减持宣泰医药股份,将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该等减持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方式依法进行。

  (4)自宣泰医药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宣泰医药回购该部分股份。

  (5)宣泰医药上市后,本公司所持有的宣泰医药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宣泰医药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本公司所持有的宣泰医药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6)本公司减持宣泰医药股票,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宣泰医药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宣泰医药股份总数的2%。

  (7)本公司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8)本公司将所持有的宣泰医药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宣泰医药所有。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JIANSHENG WAN、MAOJIAN GU、LARRY YUN FANG、卫培华、李坤、林建红、吴华峰承诺

  出于本人自身需要,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宣泰医药股份的可能。于此情形下,本人减持之数量、比例、金额等应符合本人在发行上市中所作承诺,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交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

  (1)自宣泰医药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宣泰医药回购该部分股份。

  (2)宣泰医药上市后,本人所持有的宣泰医药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宣泰医药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有的宣泰医药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宣泰医药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宣泰医药股份总数的25%。

  (4)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宣泰医药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宣泰医药股份。

  (5)本人将所持有的宣泰医药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宣泰医药所有。

  (三)公司董事慕刚承诺

  出于本人自身需要,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宣泰医药股份的可能。于此情形下,本人减持之数量、比例、金额等应符合本人在发行上市中所作承诺,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交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

  (1)自宣泰医药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宣泰医药回购该部分股份。

  (2)宣泰医药上市后,本人所持有的宣泰医药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宣泰医药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有的宣泰医药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宣泰医药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宣泰医药股份总数的25%。

  (4)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宣泰医药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宣泰医药股份。

  (5)本人将所持有的宣泰医药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宣泰医药所有。

  (四)公司监事张慧承诺

  出于本人自身需要,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宣泰医药股份的可能。于此情形下,本人减持之数量、比例、金额等应符合本人在发行上市中所作承诺,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交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

  (1)自宣泰医药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宣泰医药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宣泰医药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宣泰医药股份总数的25%。

  (3)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宣泰医药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宣泰医药股份。

  (4)本人将所持有的宣泰医药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宣泰医药所有。

  (五)公司核心技术人员JIANSHENG WAN、MAOJIAN GU、LARRY YUN FANG、李坤、林建红承诺

  出于本人自身需要,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宣泰医药股份的可能。于此情形下,本人减持之数量、比例、金额等应符合本人在发行上市中所作承诺,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交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

  (1)自宣泰医药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宣泰医药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六)公司股东宁波浦佳、宁波宣亿、宁波浦颐承诺

  (1)自宣泰医药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宣泰医药回购该部分股份。

  (2)宣泰医药上市后,本单位所持有的宣泰医药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宣泰医药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本单位所持有的宣泰医药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本单位减持宣泰医药股票,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宣泰医药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宣泰医药股份总数的2%。

  (4)本单位将所持有的宣泰医药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宣泰医药所有。

  (七)公司股东Finer承诺

  (1)本单位/本公司力主通过长期持有宣泰医药股份,进而持续地分享宣泰医药的经营成果。因此,本单位/本公司具有长期持有宣泰医药股份的意向。

  (2)在本单位/本公司所持宣泰医药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出于本单位/本公司自身需要,本单位/本公司存在适当减持宣泰医药股份的可能。于此情形下,本单位/本公司减持之数量、比例、金额等应符合本单位/本公司在发行上市中所作承诺以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3)如本单位/本公司拟减持宣泰医药股份,将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该等减持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方式依法进行。

  (4)自宣泰医药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宣泰医药回购该部分股份。

  (5)本单位/本公司/本人减持宣泰医药股票,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宣泰医药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宣泰医药股份总数的2%。

  (6)本单位/本公司/本人将所持有的宣泰医药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宣泰医药所有。

  (八)公司股东宁波栖和承诺

  (1)本单位/本公司力主通过长期持有宣泰医药股份,进而持续地分享宣泰医药的经营成果。因此,本单位/本公司具有长期持有宣泰医药股份的意向。

  (2)在本单位/本公司所持宣泰医药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出于本单位/本公司自身需要,本单位/本公司存在适当减持宣泰医药股份的可能。于此情形下,本单位/本公司减持之数量、比例、金额等应符合本单位/本公司在发行上市中所作承诺以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3)如本单位/本公司拟减持宣泰医药股份,将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该等减持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方式依法进行。

  (4)自取得宣泰医药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宣泰医药回购该部分股份。

  (5)本单位减持宣泰医药股票,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宣泰医药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宣泰医药股份总数的2%。

  (6)本单位将所持有的宣泰医药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宣泰医药所有。

  (九)公司股东宁波卓立、联一投资、新泰新技术、嘉兴联一、欣年石化承诺

  (1)自宣泰医药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宣泰医药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单位减持宣泰医药股票,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宣泰医药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宣泰医药股份总数的2%。

  (十)公司股东上海科溢承诺

  (1)自取得宣泰医药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宣泰医药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减持宣泰医药股票,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宣泰医药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宣泰医药股份总数的2%。

  (十一)公司股东中科高研承诺

  自宣泰医药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宣泰医药回购该部分股份。

  (十二)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除公司控股股东、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自宣泰医药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十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

  公司已作出承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交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股份限售及减持意向相关承诺。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稳定股价的措施

  (1)预案的触发条件

  自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人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即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情形时,公司及本预案中规定的其他主体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2)公司稳定股价的主要措施与程序

  当预案的触发条件成就后,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采取以下全部或部分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A、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票;

  B、要求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时间;

  C、在上述A、B项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应要求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D、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E、在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F、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方式。

  公司应保证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实施过程中及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始终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应在预案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具体的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实施。

  公司决定采取回购股票的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的,应当遵守本预案第三条的规定。公司决定采取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削减开支、限制高管薪酬等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决策程序、具体的方案应当符合法律、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

  (3)公司回购股票的具体措施

  公司回购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等规定。具体回购方案应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0%,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要约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预案触发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出现预案触发条件的情形(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公司获得募集资金净额的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公司获得募集资金净额的8%。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4)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与程序

  在不影响公司股权分布始终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本预案触发条件成就后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在方案获得必要的审批及授权后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将依照方案进行增持。

  控股股东增持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发行人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0%,增持的方式为集中竞价、要约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出现预案触发条件的情形(不包括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的现金分红的20%,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预案触发条件的情形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公司与控股股东可同时执行稳定股价的措施,亦可分别执行。若公司实施回购的措施后或者控股股东增持方案在实施前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预案触发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

  (5)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不影响公司股权分布始终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预案触发条件成就,且公司、控股股东均已依照预案的规定采取了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但该等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后发行人的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发生后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包括拟买入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在公司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按照计划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0%。但如果在稳定股价的措施实施前公司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预案触发条件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出现预案触发条件的情形(不包括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过去十二个月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过去十二个月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出现预案触发条件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若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更换或聘任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在该等人员就任前,公司应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并要求其依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提出未履行本预案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A、本公司将依照《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条件、时间、期限、价格、方式等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B、如本公司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本公司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联和投资承诺

  A、本公司将依照《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条件、时间、期限、价格、方式等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B、如本公司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本公司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A、本人将依照《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条件、时间、期限、价格、方式等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B、作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或)董事,本人同意发行人依照《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在发行人认为必要时采取限制本人薪酬(津贴)、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C、如本人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本人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4)未来新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稳定股价预案约束

  在稳定股价的预案有效期内,公司新聘任的符合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稳定股价的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稳定股价的预案,并在其获得书面提名前签署相关承诺。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按照《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中国证监会认定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则本公司承诺将依法按照《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当《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约定的预案触发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按照《稳定股价的承诺》履行回购公司股份的义务。

  以上为本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如本公司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本公司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二)控股股东联和投资承诺

  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按照《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或由本公司依法回购其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中国证监会认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则本公司承诺将按照《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依法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当《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约定的预案触发条件成就时,本公司将按照《稳定股价的承诺》履行回购公司股份的义务。

  以上为本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如本公司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本公司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联和投资承诺

  (1)本公司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将根据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和公司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3)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规定要求,在充分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及股东回报等各个因素基础上,制定了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实施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4)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股东权利,董事会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决策,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发行人特别提示投资者: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发行人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为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出具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作为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愿意:(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2)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3)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在上市后将严格依照《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草案)》及《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及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的,公司将及时根据该等修订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如本公司未能依照本承诺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本公司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本公司将基于发行新股所获之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时间内),按照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

  如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上市交易之后,则本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或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时间内),按照发行价格或上述情形发生之日的二级市场收盘价格(以孰高者为准),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如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3)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流程如下:

  A、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公司因此承担责任的,本公司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B、本公司将积极与相关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

  C、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它法定形式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控股股东联和投资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或由本公司依法回购其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上述情形发生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本公司应促使发行人基于其发行新股所获之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时间内),按照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

  如上述情形发生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上市交易之后,则本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或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时间内),按照发行价格或上述情形发生之日的二级市场收盘价格(以孰高者为准),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如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3)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流程如下:

  A、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公司因此承担责任的,本公司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B、本公司将积极与相关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

  C、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它法定形式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流程如下:

  A、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因此承担责任的,本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B、本人将积极与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

  C、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它法定形式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财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承诺

  (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因本所过错致使相关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上海财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因本公司过错致使相关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联和投资承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目前在中国境内外未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将来也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或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提供技术或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3)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竞争,则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承诺不利用任何方式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发行人经营、发展的业务或活动;

  (4)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并造成发行人经济损失的,本公司愿意赔偿相应损失。

  九、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控股股东联和投资、持股5%以上股东Finer、宁波栖和及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人不利用其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回避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签署关联交易协议,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承诺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切实遵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

  (3)承诺人保证严格遵守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不利用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并给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以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十、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A、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B、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C、自本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12个月的期间内,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D、自本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二)控股股东联和投资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A、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B、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C、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公司完全消除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产生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D、本公司完全消除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从发行人处所得分红归属发行人所有。

  (三)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A、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B、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如有)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产生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C、本人完全消除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增加本人薪资或津贴,并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发行人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

  十一、关于公司股东合规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股东不存在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3、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十二、已触发条件的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述承诺人不存在已触发条件的承诺事项。

  十三、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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