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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3版)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下转C5版)

  (上接C3版)

  (四)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共有核心技术人员4人,其成员名单如下:

  

  宋乐平先生,简历详见本节“(一)董事会成员”。

  邢建南先生,简历详见本节“(一)董事会成员”。

  李晖女士,197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同济大学环境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2003年至2016年历任上海亚同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工程师、设计部主任、技术部副总经理;2016年至2019年担任上海天汉技术管理部经理;2019年至今担任丛麟有限、丛麟科技技术管理中心副总监。

  孙波先生,198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新疆大学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本科学历,注册安全工程师。2009年9月至2013年9月担任中石油独山子石化公司工程师;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担任上海巨盛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担任江苏中能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2017年10月至今担任上海天汉技术管理中心副总监;现任丛麟科技技术管理中心副总监。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发行前无直接持股,间接持股情况如下:

  

  上述持股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除上述情况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未持有公司股份。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限售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限售承诺情况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共设立了两个员工持股平台:上海厚谊和上海沧海。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其他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的情况。

  五、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员工持股平台情况

  2020年6月,丛麟有限注册资本由7,353万元增加至7,580.4124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上海厚谊与上海沧海认购,其中上海厚谊出资1,050万元,认购113.7062万元新增注册资本;上海沧海出资1,050万元,认购113.7062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2021年3月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2021年度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实施2021年度员工股权激励的议案》。2021年3月10日至4月21日期间,持股平台内的激励对象陆续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股平台签署《股权激励协议》《合伙协议》等文件,通过受让财产份额的方式,成为上海厚谊、上海沧海的有限合伙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授予价格参照2019年末公司的每股净资产确定,具体价格为9.23元/股。其中上海沧海授予陈卫国、宗洁等44名员工,共计1,137,062股;上海厚谊授予陈峰、陈继东等39名员工,共计1,137,062股,本次股权激励权益工具总额为2,274,124股,行权价格为9.23元。此次股权转让已于2021年4月27日办妥工商登记手续。上海厚谊、上海沧海具体情况如下:

  1、上海厚谊

  上海厚谊系丛麟环保员工持股平台,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海厚谊持有丛麟环保113.7062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股份的1.4250%。

  2020年5月8日,金俊发展、上海万颛、上海建阳和上海济旭与引进新股东上海厚谊、上海沧海签订《上海丛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约定公司注册资本由7,353万元增加至7,580.4124万元,本次新增加的注册资本227.4124万元全部由上海沧海和上海厚谊认购,其中上海厚谊投资1,050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113.7062万元,剩余936.2938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单价约为9.23元/1元注册资本。

  上述协议签署后,丛麟环保召开董事会会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和增资事宜。

  上海厚谊基本情况如下:

  

  上海厚谊的合伙人及其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情况如下:

  

  2、上海沧海

  上海沧海系丛麟环保员工持股平台,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上海沧海持有丛麟环保113.7062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股份的1.4250%。

  2020年5月8日,金俊发展、上海万颛、上海建阳和上海济旭与引进新股东上海厚谊、上海沧海签订《上海丛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约定公司注册资本由7,353万元增加至7,580.4124万元,本次新增加的注册资本227.4124万元全部由上海沧海和上海厚谊认购,其中上海沧海投资1,050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113.7062万元,剩余936.2938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单价约为9.23元/1元注册资本。

  上述协议签署后,丛麟环保召开董事会会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和增资事宜。

  上海沧海基本情况如下:

  

  2022年2月,上海沧海有限合伙人沈晓冬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鉴于沈晓冬离职,2022年2月22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上海沧海执行事务合伙人宋乐平与沈晓冬签订《财产份额转让协议》,沈晓冬将其所持上海沧海1.41%财产份额转让给宋乐平,上述财产份额转让事宜于2022年3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海沧海的合伙人及其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情况如下: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其他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的情况,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已实施完毕,员工持股平台不存在未授予股份的情形。

  (二)员工持股平台关于股权流转、退出等股权管理约定的情况

  1、锁定期安排与离职后股份处理

  根据2021年公司与员工签署的股权激励协议中第三条(三)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起60个月内,为激励股权的锁定期。锁定期内,员工不得对其所持的全部或部分激励股权以任何形成对外进行抛售,不得向未经上海丛麟董事会认定的任何第三方(包括持股平台上的其他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激励股权,也不得在激励股权、持股平台的财产份额上设定抵押、质押或任何第三方权利。但经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员工可以向持股平台上的其他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激励股权。在锁定期内,员工从公司离职的,宋乐平(上海沧海持股平台)或邢建南(上海厚谊持股平台)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有权按《股权激励方案》的约定,回购员工已取得的全部激励股权。锁定期届满后,员工可按本协议的约定对外抛售全部或部分激励股权,但员工转让其激励股权的行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回购价格约定

  股权激励协议中第五条(二)回购价格约定:“1、自动解除回购:出现本协议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的任一自动解除的情形时,对于员工己认购的全部或部分激励股权,宋乐平或邢建南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有权以员工实际支付的行权价款,按年化8%的单利计算的本息和扣除员工已取得分红为回购价格,回购其已取得的全部或部分激励股权。具体计算方式如下:激励股权的回购价款=激励股权实际支付行权价款×(1+8%×N)-员工已取得的分红(其中N等于员工支付行权价款至自动解除情形发生之日的日历天数除以365);宋乐平或邢建南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向员工(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支付转让价款时将扣减相应的税费。2、单方解除回购:出现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约定任一单方解除的情形的,对于员工已认购的全部或部分激励股权,宋乐平或邢建南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有权以员工实际支付的行权价款,按年化8%的单利计算的本息和扣除员工已取得分红以及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该损失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认定)为回购价格,回购其己取得的全部或部分激励股权。具体计算方式如下:激励股权的回购价款=激励股权实际支付行权价款×(1+8%×N)-员工已取得的分红-员工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其中N等于员工支付行权价款至自动解除情形发生之日的日历天数除以365);宋乐平或邢建南或其指定第三方向员工(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支付转让价款时将扣减相应的税费,同时员工实施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额应先行扣除。”

  六、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公司发行前总股本为7,979.3815万股,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为2,660.6185万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606,185股,发行数量约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1%。其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3,990,927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00%,最终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836,533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6.9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跟投机构为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中信证券丛麟环保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丛麟员工资管计划”)。

  (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1、投资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投资主体为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2、投资数量及金额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至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初始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即1,330,309股。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最终获配股数1,004,016股,最终获配股数占发行总股数的比例为3.77%,最终获配金额为59,999,996.16元,初始缴款金额超过最终获配股数对应的金额的多余款项依据缴款原路径退回。

  3、限售期限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三)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投资主体

  2022年7月,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管、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部分核心员工设立丛麟员工资管计划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00%。

  丛麟员工资管计划的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中信证券丛麟环保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2年7月11日

  募集资金规模:5,000.00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丛麟员工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持有份额比例如下:

  

  注1:本资管计划募集资金可以全部用于参与认购,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佣金和相关税费。

  注2:上海天汉全称为上海天汉环境资源有限公司,为丛麟科技的全资子公司;山东环沃全称为山东环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丛麟科技的控股子公司;夏县众为全称为夏县众为蓝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长治众为全称为长治市众为蓝图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均为丛麟科技控股子公司。上海天汉、山东环沃、夏县众为、长治众为均为发行人下属项目公司。

  注3:黄玉光、黄爽、侯雨、水航、施成基、王峰因公司和上海天汉历史沿革等原因其劳动合同签署单位为上海天汉。

  注4:李建波为山东环沃董事长兼总经理,在发行人层面为项目总经理;侯雨为夏县众为和长治众为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在发行人层面为项目总经理;王峰为山东环沃常务副总经理,在发行人层面为项目副总经理职务。李建波、侯雨、王峰三人分别为发行人项目总经理、项目总经理、项目副总经理,均为发行人核心员工。

  丛麟员工资管计划各份额持有人的用工合同,除朱龙德为退休返聘人员外,参与本次发行与战略配售的其他9名份额持有人均与发行人或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之间签署了劳动合同。朱龙德作为退休返聘人员,已与发行人签订返聘协议。以上10名份额持有人均在发行人或发行人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中任职,且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资格。

  2、参与数量

  丛麟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合计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10.00%,即2,660,618股;同时参与认购金额合计不超过5,000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丛麟员工资管计划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和相应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人民币5,000万元,最终获配股数832,517股,最终获配股数占发行总股数的比例为3.13%,最终获配金额为49,999,972.00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初始缴款金额超过最终获配股数对应的金额的多余款项依据缴款原路径退回。

  3、限售期限

  丛麟员工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丛麟员工资管计划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6,606,185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59.76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市盈率:36.44倍(每股收益按2021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2.38倍(按每股发行价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1.64元(按2021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5.42元(按经审计的截至2021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58,998.56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8月2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2]6382号)。经审验,截至2022年8月19日止,公司完成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266,06,185股的公开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9.76元,股款以人民币缴足,计人民币158,998.56万元。公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所有股票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5,309.6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3,688.96万元。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15,309.60万元(不含税)。根据《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2]6382号),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注:上述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发行上市手续费等费用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15,309.60万元

  十一、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24,462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对上述报表及其附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2]1830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期间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及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中汇会阅【2022】6094号)。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信息及经营状况”,《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2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预计为53,000万元至57,000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9.99%至18.29%;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预计为13,000万元至14,000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4.42%至2.93%;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预计为11,800万元至12,800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5.80%至2.18%。2022年第二季度,受疫情影响,公司当期盈利水平有一定程度的下降;第三季度以来,随着疫情好转,目前公司产能和处置量均同比增长,盈利有所提升。上述2022年1-9月业绩情况为公司初步测算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主要采购情况、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作为丛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中信证券承诺,本保荐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本保荐机构已取得相应支持工作底稿,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为公司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中信证券为丛麟科技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刘永泽、先卫国,具体情况如下:

  刘永泽,男,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能源化工与新材料行业组副总裁,从事投资银行业务10年,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注册金融分析师,参与华光股份吸收合并国联环保并整体上市项目、许继电气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源协和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华海药业非公开发行暨股权激励项目、丹化科技重大资产重组项目、鑫科材料非公开发行项目、弘宇股份IPO项目、华泰股份非公开发行项目、朗姿股份股权激励项目等。

  先卫国,男,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能源化工与新材料行业组董事总经理,具有20年以上投资银行工作经历,曾负责中化国际、上海家化、厦门建发、浪潮软件、新大陆、聚光科技、恒力化纤、金龙汽车、金陵药业、南宁糖业、界龙实业、金马股份、湘潭电化、嘉凯城、贝斯特、神力电机、嘉兴燃气、科迈化工、宏柏化学、确成硅化、东软载波、掌趣科技、神州泰岳、动联信息、艾派克森、铜峰电子、厦门敏讯、福星股份等几十家企业的改制、IPO、并购和再融资工作,具有丰富的资本运作经验。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宋乐平、朱龙德、邢建南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超过上述36个月期限,若届时仍于发行人处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超过上述36个月期限,若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自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超过上述36个月期限之日起4年内,若本人仍于发行人处担任核心技术人员,则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25%。若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以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减持股份有更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的,本人也将遵守相关规定。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机构股东上海济旭、上海万颛、上海建阳、上海厚谊、上海沧海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以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股份减持有更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的,本企业也将遵守相关规定。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三)机构股东金俊发展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以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股份减持有更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的,本企业也将遵守相关规定。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四)金俊发展最终股东谢志伟、王雅媛承诺:

  谢志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超过上述36个月期限,若届时仍于发行人处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超过上述36个月期限,若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自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超过上述36个月期限之日起4年内,若本人仍于发行人处担任核心技术人员,则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25%。若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以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减持股份有更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的,本人也将遵守相关规定。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下转C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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