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2-14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 13,104,231.34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诉讼案件尚未一审判决,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公司已聘请专业法律团队积极应诉,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此前已披露关于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3)。
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孙泳相关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应诉通知书》等涉诉材料。现将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新增诉讼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 孙泳
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孙泳损失180,886.05元。
3、主要事实与理由
被告围海股份2011年06月02日在深交所上市,股票名称*ST围海,股票代码002586。围海股份于2019年7月12日发布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于2019年4月27日发布《关于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公告》,现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根据证监会处罚查明的事实,围海股份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17年10月1日,揭露日为2019年4月27日。
自2019年4月27日起算交易日的换手率及收盘价,基准日为2019年6月14日,基准价为4.75元。
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围海股份股票。具体买卖情形及损失见《损失计算表》。围海股份因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新增投资者诉讼及仲裁涉案金额合计 13,104,231.34元,具体情况如下:
1、诉讼当事人
原告: 91名自然人
被告:
其中被告为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0起;;
其中被告为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全宏2起;
其中被告为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全宏、杨贤水1起;
其中被告为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全宏、杨贤水、戈明亮、胡寿胜、陈伟、龚晓虎、吴良勇1起;
其中被告为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冯全宏1起;
其中被告为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起;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12,923,345.29元
(2)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发布《关于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公告》(2019-021),于2019年7月12日发布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22 年2月1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 号),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有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详见公司2022年2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孙泳等92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投资者诉讼金额为13,708,683.34元。
三、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案件尚未一审判决,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公司已聘请专业法律团队积极应诉,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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