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步森          公告编号:2022-07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8月23日(星期二)下午14时00分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8月23日。具体时间如下: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8月2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8月23日上午9:15-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现场会议地点:杭州市上城区之江路1300号中天钱塘银座8层公司会议室。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9,206,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22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9,161,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193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4,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0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44,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9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44,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09%。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表决了以下事项:

  提案1.00 《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01 候选人:选举刘栋先生出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39,161,500股。

  1.02 候选人:选举杨金才先生出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39,161,50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 候选人:选举刘栋先生出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0股。

  1.02 候选人:选举杨金才先生出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0股。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提案2.00 《关于补选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20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江志坤、毛伟;

  3、律师出具的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签字页;

  2、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3日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核查及验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相关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年7月2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2年8月16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2年7月27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61)。

  2022年8月1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会议,经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经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表决权股东提交书面临时提案,决定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至2022年8月23日召开,取消部分提案并增加临时提案。

  2022年8月11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延期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提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0)。

  2022年8月11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延期召开、取消部分提案并增加临时提案后)》(公告编号:2022-071)。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8月23日(星期二)下午14时00分在杭州市上城区之江路1300号中天钱塘银座8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8月2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8月23日上午9:15-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首次公告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均已按《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9,16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936%;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9,20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245%。以上股东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2年8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除上述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如下:

  

  议案1.00适用累积投票制,应选举非独立董事2人。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投票赞成方能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公告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刘栋先生出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9,161,5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0股。

  1.02《选举杨金才先生出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9,161,5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0股。

  2.00《关于补选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206,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4,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年   月   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