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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下转C10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提示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峰电子”、“发行人”或“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7号〕)(以下简称“《注册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21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深证上〔2021〕91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279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20〕483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中证协发〔2021〕213号)(以下简称“《承销规范》”)、《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证协发[2021]212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号)等相关规定,以及深交所有关股票发行上市规则和最新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拟在创业板上市。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代码C39)”。截至2022年8月22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9.16倍。本次发行价格78.8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60.38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2年8月22日(T-4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21年平均扣非后静态市盈率85.39倍。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均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采用按市值申购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方式进行。持有深交所股票账户卡并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账户且满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可参与网上申购。请网上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定价、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限售期设置及弃购股份处理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2、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规定的剔除规则,在剔除不符合要求投资者报价的初步询价结果后,协商一致将拟申购价格高于85.54元/股(不含85.54元/股)的配售对象全部剔除;拟申购价格为85.54元/股,且申购数量小于550万股(不含550万股)的配售对象全部剔除;拟申购价格为85.54元/股,申购数量等于550万股,且申购时间同为2022年8月22日11:51:21:352的配售对象,按照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剔除3个配售对象。

  以上过程共剔除16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106个配售对象,对应剔除的拟申购数量总和为41,170万股,占本次初步询价剔除无效报价后拟申购数量总和4,069,100万股的1.0118%。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及网上申购。具体剔除情况请见“附表:网下投资者报价明细”中被标注为“高价剔除”的部分。

  3、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及剔除最高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有效申购倍数、发行人基本面、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78.80元/股,网下发行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投资者请按此价格在2022年8月26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22年8月26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4、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的发行价格为78.80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本次发行安排向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承诺的认购资金已于规定时间内全部汇至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申万宏源维峰电子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维峰电子创业板战略配售1号”。根据最终确定的价格,维峰电子创业板战略配售1号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879,441股,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4.80%。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1,868,559股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5、限售期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所有投资者已通过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网下投资者平台(https://ipo-jxc.swhysc.com)在线签署承诺函及提交核查材料,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承诺函》要求,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战略配售方面,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6、自主表达申购意向: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7、网上网下申购无需交付申购资金:本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申购记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初步询价时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持有深交所股票账户卡并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账户且满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可参与网上申购。在2022年8月24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日均持有深圳市场市值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最高不得超过4,500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8、本次发行回拨机制:网上和网下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网下申购总体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节。具体回拨机制请见“二、(六)回拨机制”。

  9、获配投资者缴款与弃购股份处理: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于2022年8月30日(T+2日)16:00前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下投资者应依据以下原则进行资金划付,不满足相关要求则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获配新股无效。

  (1)网下投资者划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应与配售对象在协会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一致。

  (2)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全部获配新股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的获配新股全部无效。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

  (3)网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付时,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注明认购所对应的新股代码,备注格式为:“B001999906WXFX301328”,未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付失败。

  (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取得中国结算结算银行资格的各家银行开立了网下发行专户,配售对象备案银行账户属结算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应于同一银行系统内划付,不得跨行划付;配售对象备案银行账户不属结算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统一划付至工商银行网下发行专户。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依据《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资金账户在2022年8月30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当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网下、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10、中止发行情况: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七、中止发行情况”。

  11、违约责任:本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网下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配售对象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深交所股票市场各板块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该配售对象不得参与北交所、上交所、深交所股票市场各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1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认真阅读本公告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经济参考网上的《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以下简称“《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充分了解市场风险,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及创业板市场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

  1、本次发行价格为78.80元/股,请投资者根据以下情况判断本次发行定价的合理性。

  (1)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维峰电子所处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代码C39)”,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29.16倍(截至2022年8月22日,T-4日),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本次发行价格78.8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60.38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2年8月22日(T-4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21年平均扣非后静态市盈率85.39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次发行定价合理性如下:

  一是研发及技术优势。公司较早建立电子连接器技术研发中心,针对生产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各项技术展开深入研究和试验,形成了多项专利、非专利技术;引进国内外先进的连接器CAE仿真设计软件及3D模流分析软件,有效缩短了新产品的开发周期,保证了对客户需求的快速响应;通过设立模具研发和加工中心,专门负责精密塑胶和五金模具的自主研发和加工,辅之高效的模具项目管控系统,从模具的开发、加工到模具的组立进行全过程管控,从而在不降低模具的加工精度的同时,大大提高模具的开发效率。

  二是精密制造优势。公司拥有达到国际一流厂商标准的精密制造水平和产品品质,多年来持续为泰科电子、Würth集团等提供高端连接器产品,报告期内相关业务量稳定增长并享有较高的毛利率水平。

  三是产品平台化及快速响应优势。公司产品依据设计结构、连接方式、功能特征等不同特点可划分为15大系列,形成了诸多应用场景下的平台化产品体系。在此基础上,公司将客户定制化需求与产品平台化生产相结合,即以标准化的生产模式满足客户定制化的需求。

  四是客户资源优势。公司已经建立完善的“售前商务、售后服务”立体化服务体系,并凭借快速的产品交付和及时的客户响应能力,较早就已成功进入一大批核心客户的供应链,公司客户包括汇川技术、比亚迪、阳光电源、台达电子、安波福、泰科电子等众多国内外知名企业。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定价系在参考了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了发行人不同于可比公司的服务领域、客户结构,具备较好的盈利可持续性、成长空间、产品及服务等优势后确定,定价具有合理性。

  (2)截至2022年8月22日(T-4日),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2年8月22日(T-4日);

  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2:2021年扣非前/后EPS=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日总股本;

  2、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本次网下发行提交了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为256家,管理的配售对象个数为7,384个,约占剔除无效报价后配售对象总数的79.84%;有效拟申购数量总和为3,172,270万股,约占剔除无效报价后申购总量的77.96%,对应的有效申购倍数约为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规模的2,484.34倍。

  3、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网下投资者报价情况详见本公告及“附表:网下投资者报价明细”。

  4、《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需求金额为60,369.24万元,本次发行价格78.80元/股对应募集资金总额为144,361.60万元,高于前述募集资金需求金额。

  5、本次发行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初步询价阶段由网下机构投资者基于真实认购意图报价,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情况,综合有效认购倍数、发行人所处行业、发行人基本面、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任何投资者如参与申购,均视为其已接受该发行价格,如对发行定价方法和发行价格有任何异议,建议不参与本次发行。

  6、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及创业板市场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

  7、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公开发行新股1,832.00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按本次发行价格78.80元/股计算,发行人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144,361.60万元,扣除预计发行费用约11,862.80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约为132,498.80 万元,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8、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如果运用不当或短期内业务不能同步增长,将对发行人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或存在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的风险,由此造成发行人估值水平下调、股价下跌,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

  重要提示

  1、维峰电子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832.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于2022年4月8日经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2〕1079号)。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人股票简称为“维峰电子”,股票代码为“301328”,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网上申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维峰电子所处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代码C39)”,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29.16倍(截至2022年8月22日,T-4日),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2、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于2022年8月22日(T-4日)完成,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并重点参照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等配售对象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78.80元/股。网下发行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45.2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43.2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60.3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57.6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3、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18,320,000股,发行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01%,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73,262,396股。

  本次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故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跟投。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仅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加,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879,441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80%。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1,868,559股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发行数量为12,769,059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73.21%;网上发行数量为4,671,500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26.79%,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

  4、本次发行的网下、网上申购日为2022年8月26日(T日),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能再参与网上发行。

  (1)网下申购

  ①本次网下申购时间为:2022年8月26日(T日)9:30-15:00。

  ②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名单请见“附表:网下投资者报价明细”中被标注为“有效报价”的部分,未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网下投资者应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信息,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本公告中规定的其他信息。其中申购价格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78.80元/股;申购数量为其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的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

  在网下申购阶段,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2022年8月30日(T+2日)缴纳认购资金。

  凡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的申购。参与网下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投资者须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③配售对象在申购及持股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全称、证券账户名称(深圳)、证券账户号码(深圳)和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以在证券业协会登记注册的信息为准,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注册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负。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剔除不予配售。

  (2)网上申购

  ①本次网上申购时间为:2022年8月26日(T日)9:15-11:30、13:00-15:00,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②2022年8月26日(T日)前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且在2022年8月24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投资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发行人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申购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其中自然人需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权限(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投资者按照其持有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以下简称“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根据投资者在2022年8月24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申购量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不得超过4,500股,同时不得超过其按市值计算的可申购额度上限。对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作无效处理。对于申购数量超过申购上限的新股申购委托,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该委托视为无效委托予以自动撤销。

  ③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网上投资者在申购日2022年8月26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资金,2022年8月30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资金。

  ④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

  ⑤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2022年8月24日(T-2日)日终为准。

  ⑥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3)网下网上投资者认购缴款

  ①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按发行价格乘以初步获配数量的金额,于2022年8月30日(T+2日)8:30-16:00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2022年8月30日(T+2日)16:00前到账。

  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22年9月1日(T+4日)刊登的《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②网上中签投资者应依据《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按发行价格与中签数量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资金账户在2022年8月30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③本次发行因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而放弃认购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下转C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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