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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5版)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下转C7版)

  (上接C5版)

  

  《股权激励方案及说明》关于员工退休或离职时激励份额处理条款约定如下:

  “(十三)激励股权的流转与锁定

  ......

  2.个人发生特殊情况时的处理

  根据《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规定,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捐赠,并设置相应的股权流转与退出机制。

  (1)锁定期内股权流转

  锁定期内,激励对象不得转让所持持股平台的份额,亦不得申请退出持股平台。激励对象所持持股平台份额不得质押、担保或作其他类似处置。特殊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情形:激励对象因辞职、调离、解除劳动关系、退休等情形离开公司时的权益处置办法。

  2)法律效果:若激励对象因辞职、调离、解除劳动关系、退休等原因离开公司的,应当退伙。

  3)转让时间:在有关事实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将所持持股平台份额转让。

  4)受让对象:在锁定期内,由公司受让激励对象持有的持股平台财产份额,后续由公司将该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符合本激励方案规定的激励条件的公司在岗激励对象。

  5)转让价格:若激励对象因本人提出离职或者个人原因被解聘、解除劳动合同而离开公司的,其所持份额的转让价格按照其间接拥有的公司上一年度审计后净资产确定,剩余所得扣除持股平台有关费用后定向分配给该激励对象,留存收益待持股平台存续期届满时全体激励对象(不含离开公司的激励对象)按比例享有;若激励对象因公调离、退休、死亡而离开公司的,其所持份额的转让价格按照公司上一年度审计后净资产与实际出资成本孰高的原则返还本人。

  (2)锁定期满后权益处置办法

  若激励对象无论以任何原因离开公司,须在有关事实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依序通过如下方式处置所持份额:

  1)激励对象之间可相互转让所持持股平台份额,转让时应通知其他激励对象和管理委员会,转让人应向管理委员会提交与转让份额有关的资料,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认。

  2)激励对象可向经管理委员会审查确认符合员工持股方案规定的条件的公司在岗非激励对象转让,持股平台其他激励对象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认。

  3)向管理委员会提出减持公司股权申请

  转让时间:管理委员会应于每年的6月统一集中处理。

  转让路径:①公司原股东回购;②新进股东购买。转让完成后,管理委员会应及时将转让所得扣除有关费用后定向分配给申请人,并相应办理其持股平台份额的减少事宜。

  转让价格:原股东回购价格按照最近一期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值确定;新进股东购买价格以双方协商为主,原则上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值。

  如上述途径仍无人受让的,待持股平台存续期届满后统一清算(减资退股)。

  (3)上市后的权益处置办法

  激励对象因本人提出离职或者个人原因被解聘、解除劳动合同而离开公司的,其所持份额的处置须在有关事实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依据本条规定转让所持份额。若激励对象因公调离、退休、死亡而离开公司的,则其所持份额不作变更,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国资监管部门要求的情形下除外。除持股平台内作为激励对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所持持股平台全部份额外,其他激励对象可通过如下方式处置所持份额:

  1)向管理委员会提出转让公司股权申请,且应至少提前一个月提出。

  转让时间:管理委员会每个季度统一处理(每位激励对象每个季度只能申请转让一次)。

  转让对象:二级市场投资者,但持股平台内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转让价格:减持价格以减持时二级市场价格为准。

  收益分配:减持完成后,管理委员会应及时将减持所得扣除有关费用后定向分配给申请人,并相应办理其持股平台份额的减少或退出事宜。

  2)激励对象之间可相互转让所持持股平台份额,可受让份额不受岗位持股限额的限制,转让时应通知其他激励对象和管理委员会,转让人应向管理委员会提交与转让份额有关的资料。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认。

  3)激励对象可向经管理委员会审查确认符合本激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的公司在岗非激励对象转让,持股平台其他激励对象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认。

  ......”

  根据上述条款规定,受激励员工所持的份额设置附有条件的锁定期,锁定期为自取得激励份额之日起5年内,或自公司上市前(以孰早达到为准),在此期间,受激励员工不得转让份额。锁定期内受激励员工离职或退休的,应以离职或退休时,公司上一年净资产价格或净资产与购买成本价熟高为定价依据,转让其持激励份额。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完毕,不存在未授予或未行权的情况,不涉及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其他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的情况。

  五、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风光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风光智的合伙人及其出资份额如下:

  

  (二)风光芯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风光芯的合伙人及其出资份额如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参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均为振华风光或其子公司员工。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发行人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其他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的情况,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已实施完毕,员工持股平台不存在未授予股份的情形。

  根据风光智、风光芯出具的书面承诺,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具体内容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六、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发行前总股本为15,000.00万股,本次发行数量为5,0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及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10名股东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七、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5,000.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其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750.00万股,占发行总规模的15.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520.6093万股,约占发行总数量的10.41%,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229.3907万股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跟投机构为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中信证券振华风光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一)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

  1、投资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和《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投资主体为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2、投资数量及金额

  根据相关规定,本次发行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跟投比例约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2.99%,最终获配股份数量为1,492,760股,获配金额为99,999,992.40元。

  3、限售期限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高管、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1、投资主体

  具体名称:中信证券振华风光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2年7月22日

  募集资金规模:25,000.00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实际支配主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均与公司或其并表子公司签署现行有效的劳动合同,且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振华风光员工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持有份额比例如下: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2、本资管计划募集资金可以全部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3、成都环宇芯全称为成都环宇芯科技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并表子公司。

  上述人员中,赵晓辉、王德成、刘健、胡锐、唐拓、孟利云为高级管理人员,其余对象均为核心员工,均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资格。

  2、投资数量及金额

  中信证券振华风光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最终获配股份数量为3,713,333股,约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43%,获配金额为249,999,958.56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3、限售期限

  中信证券振华风光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5,0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66.99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75.7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熟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3.45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88元/股(按发行人2021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9.40元/股(按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34,9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25,992.36万元。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天运会计师”)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8月23日出具了“中天运[2022]验字第90043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2年8月23日,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0.00万元,累计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20,000.00万元。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8,957.64万元。根据“中天运[2022]验字第90043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325,992.36万元。

  十一、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36671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520.6093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41%。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52,279,065,500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约为4,100.32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722.950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3295679%,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7,116,368股,放弃认购数量113,132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756.4407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27,564,407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13,132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中天运会计师对公司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中天运【2022】审字第90067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亦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中天运会计师对公司2022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中天运[2022]阅字第90020号”《审阅报告》。公司2022年1-6月主要经营数据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以及“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中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上述财务报告详细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

  结合发行人2022年上半年已实现业绩、目前的经营状况以及市场环境,公司预计2022年1-9月业绩如下:2022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51,500.00万元至58,500.00万元,较2021年1-9月同比增长30.92%至48.72%;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9,611.17万元至23,450.38万元,较2021年1-9月同比增长25.97%至50.6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9,506.09万元至23,345.29万元,较2021年1-9月同比增长23.91%至48.30%。上述业绩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主要采购情况、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本公司具体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等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认为:发行人具备《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提高公司业务的核心竞争能力,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保荐机构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的基本情况如下: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中信证券为振华风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马峥,男,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总监,曾负责或参与了彩讯科技、斯达半导体、奥瑞金、成都深冷、震有科技、楚天龙、国光电气、佳缘科技等多家公司的A股IPO工作,负责了华扬联众、斯达半导体等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负责了神州泰岳、东杰智能、华扬联众、金宇车城等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主导完成了对广州优蜜、墨麟股份、互爱互动等信息传媒行业企业投资及资本运作工作。

  王彬,男,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董事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过京东集团港股IPO、百度集团港股IPO、寒武纪IPO、艾为电子IPO、小米集团港股IPO与CDR申报、华扬联众IPO、博通集成IPO、朗新科技IPO、石头科技IPO、桑德环境配股、航天科技配股、建发股份配股、航天电子配股、中色股份配股、厦门中骏熊猫债、禹州集团熊猫债、中航高科重大资产重组、东北制药非公开、哈药集团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控股股东中国振华承诺

  1、关于公司上市后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或提议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承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公司如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缩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股份拆分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本单位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获得收入的5个自然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公司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单位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所作出承诺载明的限售、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本单位未来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因此,本单位将稳定且长期地持有公司的股票,保持控股股东地位。

  3.限售、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单位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

  4.本单位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如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缩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股份拆分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5.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单位将不减持所持公司股票:(1)公司或者本单位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本单位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6.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单位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2)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7.本单位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本单位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获得收入的5个自然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承诺

  1、关于公司上市后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或提议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承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公司如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缩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股份拆分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本单位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获得收入的5个自然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公司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单位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所作出承诺载明的限售、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通过本单位控制的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

  2.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单位未来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本单位将稳定且长期保持实际控制人地位。

  3.限售、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单位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

  4.本单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如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缩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股份拆分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下转C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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