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D9版)
2021年5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800,000,000.00元(其中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不超过1,000,000,000.00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日常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截至2021年11月29日,上述1,000,000,000.00元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借款已提前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4.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本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情况下,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并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同时,授权财务中心总经理在上述额度内行使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截至2021年3月29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本金及收益均全部按期收回。
5. 结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2年4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年度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经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同意结项并将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结余募集资金60,000万元用于建设嘉兴隆基年产10GW单晶组件项目, 剩余的31,695.06万元(截至2022年3月31日项目余额,含累计利息净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6.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无。
7.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无。
8. 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2022年2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19年可转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将2019年可转债募投项目“西安泾渭新城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实施主体由陕西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陕西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和宁夏隆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实施,实施地点由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变更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和银川市西夏区济民路以南、宏图南街以东。项目名称将由“西安泾渭新城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变更为“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
2022年7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19年可转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将2019年可转债募投项目“银川年产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实施主体由银川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银川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银川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共同实施,实施地点由银川市西夏区宝湖西路552号(银川光伏厂区地址)变更为银川市西夏区宝湖西路552号和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东路15号(银川隆基厂区地址)。
(三)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 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5)。
2. 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无。
3.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2年7月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35亿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日常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4.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无。
5. 结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无
6.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无。
7.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无。
8. 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无。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
2020年12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度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经于2021年1月11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决定将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节余募集资金113,487.74万元和累计利息净收入6,512.26万元合计120,000万元用于新建宁夏乐叶年产3GW单晶电池项目。
2022年2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18年度配股结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于2022年4月1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决定将原用于宁夏乐叶年产3GW单晶电池项目建设的2018年度配股结余募集资金变更为102,000万元用于泰州乐叶年产4GW单晶电池项目建设,剩余的19,390.28万元(截至2022年1月31日项目余额,含累计利息净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二)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2年2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19年可转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将2019年可转债募投项目“西安泾渭新城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实施主体由陕西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陕西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和宁夏隆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实施,实施地点由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变更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和银川市西夏区济民路以南、宏图南街以东。项目名称将由“西安泾渭新城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变更为“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
2022年4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年度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经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同意结项并将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节余募集资金60,000万元用于建设嘉兴隆基年产10GW单晶组件项目。
2022年7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19年可转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将2019年可转债募投项目“银川年产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实施主体由银川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银川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银川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共同实施,实施地点由银川市西夏区宝湖西路552号(银川光伏厂区地址)变更为银川市西夏区宝湖西路552号和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东路15号(银川隆基厂区地址)。
(三)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无。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无。
特此公告。
附表 1: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 2:变更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附表 3: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 4:变更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附表 5: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 6:变更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5日
附表1
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2年半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已于2020年3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2022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累计实际投入金额与募集后承诺金额的差异6,614.8万元为尚未支付的项目建设尾款。
注2:2020年12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于2021年1月11日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结余募集资金113,487.74万元和累计利息净收入6,512.26万元合计120,000万元用于新建宁夏乐叶年产3GW单晶电池项目。2022年4月1日,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原用于宁夏乐叶年产3GW单晶电池项目建设的2018年度配股结余募集资金121,390.28万元(截至2022年1月31日)变更为102,000万元用于泰州乐叶年产4GW单晶电池项目建设,剩余的19,390.28万元(含累计利息净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对宁夏隆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实施102,000万元减资程序尚在进行中,泰州乐叶年产4GW单晶电池项目募集资金尚未投入。
注:3:滁州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组件项目已于2020年1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2022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累计实际投入金额与募集后承诺金额的差异11,786.81万元系尚未支付的项目建设尾款和利息。
注4: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2022年1-6月实现效益11,721.36万元,低于承诺效益,达到承诺效益的59.09%;滁州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组件项目2022年1-6月实现效益5,304.60万元,低于承诺效益,达到承诺效益的50.19%。两个募投项目本期实现的效益低于承诺效益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受上游原材料价格持续维持高位,电池、组件环节盈利承压,同时上游的价格上涨还抑制了下游部分需求,导致行业开工率有所下降等多重因素影响所致。截至2022年6月30日,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累计实现效益121,070.15万元,已超过累计预计效益。
附表?2
变更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2022年半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附表3
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2年半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银川光伏年产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已于2021年4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2022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累计实际投入金额与募集后承诺金额的差异12,014.93万元为尚未支付的项目建设尾款和利息。
注2:2022年5月20日,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对银川光伏年产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予以结项并将银川光伏年产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结余募集资金60,000万元用于建设嘉兴隆基年产10GW单晶组件项目, 剩余的4,738.47万元(截至2022年3月31日项目余额,含累计利息净收入)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对银川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实施60,000万元减资程序尚在进行中,嘉兴隆基年产10GW单晶组件项目募集资金尚未投入。
注3:原西安泾渭新城年产 5GW 单晶电池项目已于2020年12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2022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累计实际投入金额与募集后承诺金额的差异17,170.89万元为尚未支付的项目建设尾款和利息。
注4:报告期内,因公司对原西安泾渭新城年产 5GW 单晶电池项目部分厂房进行改造和功能调整,并将8条产线及配套设备搬迁至宁夏隆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叠加报告期内上游原材料价格持续维持高位使得电池环节盈利承压,导致项目2022年1-6月实现效益11,463.04万元,低于承诺效益,达到承诺效益的57.62%。
附表4
变更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2022年半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报告期内,因公司对原西安泾渭新城年产 5GW 单晶电池项目部分厂房进行改造和功能调整,并将8条产线及配套设备搬迁至宁夏隆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叠加报告期内上游原材料价格持续维持高位使得电池环节盈利承压,导致项目2022年1-6月实现效益11,463.04万元,低于承诺效益,达到承诺效益的57.62%。
附表5
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2年半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 截至2022年6月30日,西咸乐叶15GW电池项目尚在建设期,宁夏乐叶年产5GW单晶高效电池项目(一期3GW)尚在筹备中,差异金额为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
注2: 截至2022年6月30日,西咸乐叶15GW电池项目尚在建设期,宁夏乐叶年产5GW单晶高效电池项目(一期3GW)尚在筹备中,故不适用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附表6
变更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2022年半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绿能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22转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
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声 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受托管理协议》《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绿能”“发行人”或“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债券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信证券所作出的承诺或声明。
一、本次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主体: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债券代码:113053
(四)债券简称:隆22转债
(五)发行规模:700,000.00万元
(六)债券期限:6年,即2022年1月5日至2028年1月4日
(七)债券利率:第一年为0.20%、第二年为0.40%、第三年为0.80%、第四年为1.20%、第五年为1.60%、第六年为2.00%
(八)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自2022年7月11日至2028年1月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九)初始转股价格:82.65元/股
(十)当前转股价格:58.84元/股
(十一)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二)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07%(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除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十三)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十四)担保情况:本次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十五)债券的资信评级情况:
公司聘请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资信”)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信用评级,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联合资信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2022年跟踪评级结果为:维持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维持“隆 22 转债”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重大事项的具体情况
发行人于2022年8月22日披露了《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媒体报道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相关事项的说明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94号),关注到有关媒体报道了发行人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李春安先生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的相关新闻,并就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做了说明。
三、本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
1、李春安先生非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李振国先生和李喜燕女士的一致行动人。截至2022年6月30日,李春安先生持有发行人股份160,143,858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2.11%,持股比例未超过5%,比例较低。本次立案事项对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的稳定不产生重大影响。
2、目前,李春安先生在发行人不担任包括董事在内的任何职务,且不参与发行人日常的经营和管理。本次立案事项对发行人经营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3、经发行人向李春安先生确认,其本次被立案事项涉嫌内幕交易标的并非发行人股票,且不涉及发行人的相关事项。
国信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关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以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2年8月24日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绿能 公告编号:临2022-097号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22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隆基绿能”)于2022年8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支付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使用资金。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一)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02号文核准,本公司获准向原股东配售837,504,000股新股。本公司向截至2019年4月8日(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隆基绿能全体股东(总股份2,790,803,535股),按照每10股配3股的比例配售A股股份,配股价格为4.65元/股,最终本次配股有效认购数量为833,419,462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875,400,498.30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净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3,828,017,156.35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9年4月17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9]02360004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投资建设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和滁州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组件项目。
2020年12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度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于2021年1月11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决定将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结余募集资金121,698.82万元(截至2020年11月30日项目余额,含累计利息净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中的120,000万元用于新建宁夏乐叶年产3GW单晶电池项目,剩余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滁州乐叶年5GW高效单晶组件项目结余募集资金14,753.39万元和累计利息净收入2,932.51万元(截至2020年11月30日余额,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合计17,685.90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2022年2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18年度配股结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于2022年4月1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决定将原用于宁夏乐叶年产3GW单晶电池项目建设的2018年度配股结余募集资金变更为102,000万元用于泰州乐叶年产4GW单晶电池项目建设,剩余的19,390.28万元(截至2022年1月31日项目余额,含累计利息净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二)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092号文核准,本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5,000,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本公司已于2020年7月31日实际发行5,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000,000,000.00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净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4,955,482,5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8月6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 第0699 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投资建设银川年产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和西安泾渭新城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
2022年4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年度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同意结项并将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结余募集资金60,000万元用于建设嘉兴隆基年产10GW单晶组件项目, 剩余的31,695.06万元(截至2022年3月31日项目余额,含累计利息净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三)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3561号文核准,本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7,000,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本公司已于2022年1月5日实际发行7,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000,000,000.00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净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6,964,962,2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月11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0030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投资建设西咸乐叶年产15GW单晶高效电池项目和宁夏乐叶年产5GW单晶高效电池项目(一期3GW)。
本次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支付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将用于泰州乐叶年产4GW单晶电池项目、嘉兴隆基年产10GW单晶组件项目、西咸乐叶年产15GW单晶高效电池项目和宁夏乐叶年产5GW单晶高效电池项目(一期3GW)的相关款项支付。
二、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拟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应付设备、材料以及工程款等,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使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一)使用信用证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及置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项目公司依据相关合同明确信用证支付方式,并提交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申请、审批、支付等程序。
2、具体信用证支付时,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开证申请单办理相应的信用证开立并建立对应台账,按月汇总开立信用证及信用证到期兑付的明细表。
3、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批准后,将以信用证到期兑付后所支付的募投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用于归还垫付的自有资金。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二)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及置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项目公司依据相关合同明确外汇的种类及金额,并提交付款申请单进行审批。
2、具体办理外汇支付时,财务部根据审批后付款申请单的外汇种类及金额,办理自有外汇付款、信用证承兑等,并按月汇总外汇使用支付资金明细表(外汇支付按照交易日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外汇中间价折算人民币金额)。
3、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批准后,将通过自有外汇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应款项的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转到公司一般账户,用于归还垫付的自有资金。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方式支付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付设备、材料以及工程款等,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审议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方式支付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能够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三)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隆基绿能本次拟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隆基绿能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拟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保荐机构对隆基绿能本次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计划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决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方式支付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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