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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证券旗峰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08月25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东莞证券旗峰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为开放日,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业务操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管理人不得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本集合计划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2)单个投资人单日累计申购金额上限为1.00亿元,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上限为3.00亿份。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该标准,届时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管理人相关公告。  (4)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集合计划不收取申购费用

  3.2.1 前端收费

  无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投资者通过首次签约即可采用手动申购和自动申购两种方式申购计划份额。自动申购是指技术系统自动生成申购计划份额指令,将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转换成计划份额,除自动申购方式以外的申购为手动申购。

  投资者选择自动申购方式的,可设置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在日终自动申购时,超过预留资金额度的资金才能用于自动申购计划份额。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集合计划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暂不设最低份额限制。  (2)本集合计划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集合计划份额余额进行限制,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3)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集合计划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赎回费用,但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集合计划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2)当本集合计划前10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50%,且本集合计划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集合计划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集合计划份额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资产。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集合计划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若收取强制赎回费将影响客户证券交易交收,管理人将启动应急资金,保证证券交易交收。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投资者通过首次签约即可采用手动赎回和自动赎回两种方式赎回计划份额。自动赎回是指投资者在交易时段内发出证券买入、申购、配股等资金使用指令时,技术系统自动触发赎回计划份额指令,将计划份额转换成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除自动赎回方式以外的赎回为手动赎回。

  为公平对待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集合计划份额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10%的,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转换业务。  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转换业务,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公告。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无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公告。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客服电话:95328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无

  7.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管理人应当不晚于每个分红期截止日起两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内容应包括:分红期内每日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分红日实际每万份集合计划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实际收益与暂估收益存在差异时,需要向投资者说明造成差异的原因。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公告、本集合计划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资料。  (2)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有关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4)本公告所述的“基金”也包括按照《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要求进行变更后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5)风险提示: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前应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6)如有疑问,敬请致电或登录管理人网站了解相关情况,咨询电话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328,管理人官网:www.dgzq.com.cn。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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