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78 证券简称:厦钨新能 公告编号:2022-06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厦钨新能”)于2022年8月24日召开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61,046,206.08元的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44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8,978,448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1.4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99,999,894.08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532,998.74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93,466,895.3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8月11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22)第351C000469号”的《验资报告》。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厦门璟鹭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投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以及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对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进行的调整,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2022年8月18日,本公司已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61,000,000.00元,为偿还银行贷款61,000,000.00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公司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人民币6,532,998.74元,其中保荐承销费(不含税)4,528,301.88元已在募集资金中扣除。截至2022年8月18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46,206.08元。本次拟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为人民币46,206.08元。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实施
本公司决定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情况如下:
单位:元
四、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分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61,046,206.08元。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行为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拟置换的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资金均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监事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61,046,206.08元。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关于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2)第351A014657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的《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反映了截至2022年8月18日止厦钨新能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厦钨新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厦钨新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三)《关于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688778 证券简称:厦钨新能 公告编号:2022-063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厦钨新能”)于2022年8月24日召开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厦门璟鹭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璟鹭新能源”)提供73,600.00万元借款,用于实施该募投项目,借款期限为自实际借款之日起10年,借款利率不超过公司当期综合贷款利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借款可提前偿还或到期后续借。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44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8,978,448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1.4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99,999,894.08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532,998.74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93,466,895.3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8月11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22)第351C000469号”的《验资报告》。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璟鹭新能源对本次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以及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对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进行的调整,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其中,“厦钨新能源海璟基地年产30000吨锂离子电池材料扩产项目”由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璟鹭新能源共同实施,项目总投资99,000.00万元。公司负责本项目基建工程投入,投资金额为25,400.00万元;子公司璟鹭新能源负责项目设备(包括安装),流动资金投入及后续运营实施,投资金额为73,600.00万元。
三、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的情况
(一)借款事项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璟鹭新能源为募投项目“厦钨新能源海璟基地年产30000吨锂离子电池材料扩产项目”的实施主体之一,为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建设,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中的73,600.00万元向璟鹭新能源提供借款,借款期限为自实际借款之日起10年,借款利率不超过公司当期综合贷款利率,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借款可提前偿还或到期后续借。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借款额度范围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同时授权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二)本次借款对象基本情况
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四、本次借款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璟鹭新能源提供借款,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需要,有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发展,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实施项目,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璟鹭新能源是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控制权,本次借款财务风险可控。
五、本次提供借款后募集资金的管理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保护投资者权益,璟鹭新能源已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用账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相关规定实施监管。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分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中的73,600.00万元向璟鹭新能源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厦钨新能源海璟基地年产30000吨锂离子电池材料扩产项目”。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上述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或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募集资金73,600.00万元对全资子公司厦门璟鹭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厦钨新能源海璟基地年产30000吨锂离子电池材料扩产项目”,借款期限为自实际借款之日起10年,借款利率不超过公司当期综合贷款利率。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需要,有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发展,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73,600.00万元对全资子公司厦门璟鹭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借款期限为10年,借款利率不超过公司当期综合贷款利率。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厦门璟鹭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需要,有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发展,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实施项目,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73,600.00万元对全资子公司厦门璟鹭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借款期限为10年,借款利率不超过公司当期综合贷款利率。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厦钨新能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璟鹭新能源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上述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和建设内容,有助于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688778 证券简称:厦钨新能 公告编号:2022-064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二、其他事项说明
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于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本次《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修订后的《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8月修订)》与本公告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688778 证券简称:厦钨新能 公告编号:2022-065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德基地投资建设年产70000吨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项目名称:宁德70,000吨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CD车间)项目(项目名称以实际立项备案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本项目”)
● 项目规模:年产三元材料70,000吨
● 投资金额:244,508.68万元(最终投资金额以实际投资为准)
● 资金来源:公司自筹资金
● 本项目已经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8月24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特别风险提示:本项目可能存在项目市场竞争风险、原材料供应和价格波动风险和技术风险
一、项目概述
(一)投资基本情况
因公司高性能三元材料产品销售需求增加,公司海沧、三明、宁德、海璟四个生产基地均处于满产状态,当前高性能三元材料产品产能已无法满足市场需求。为迎合市场需求,紧跟公司战略步伐,本次计划在宁德基地新建CD生产车间,并通过设备采购安装实现新增年产70,000吨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产能;本项目建设完成后,宁德基地将达到年产95,000吨的产能。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宁德基地投资建设年产70000吨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项目的议案》,同意了本项目的建设投资。
本次投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实施主体
企业名称:宁德厦钨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国有控股上市企业的控股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龙
注册资本:130,000万元
设立日期:2017年3月21日
主要股东: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工业路27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三、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计划新增总投资244,508.68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为年产70,000吨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建设周期为35个月。
(二)产品方案
(三)项目建设计划
本项目计划于2025年8月投产(具体建设周期以实际建设情况为准)。
(四)项目总投资估算
本项目计划总投资额244,508.68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
四、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分析
公司高性能三元材料产品销售需求增加,现有产能已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本项目的实施可以缓解公司三元正极材料的产能和交期压力,满足客户需求。
(二)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分析
公司多年以来专注于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研发,是国内较早开始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研发与产业化应用探索的企业之一,一直为国内外主要锂电池生产企业供应高质量正极材料产品,在锂电池正极材料研发、生产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本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先进,工艺成熟可靠,具备可行性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有利于公司新能源材料做大做强,进一步巩固公司正极材料出货量头部地位。本项目的建设是公司完善产业布局、进一步夯实核心竞争力及拓展行业市场的重要举措,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公司业务规模,提升行业地位和抗风险能力,增强综合实力。
本项目建设完成后,有利于实现扩能增效。随着产能规模的扩大,体现规模效应,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
本次投资短期内不会对公司本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
六、风险分析
(一)技术风险
技术上,因存在公司核心技术被赶超、锂电池被其他类型电池替代、三元材料被其他材料的替代风险,公司将加大研发和产能投入力度,持续保持较好的市场竞争能力。
(二)原材料供应和价格波动风险
成本及原料供应上,存在原材料供应风险和价格波动风险。公司将加强与上游企业的战略合作,保障原料供应安全;在采购方面采取有弹性的按销售订单锁定原材料的采购模式。
(三)市场风险
市场上,国内众多锂电新材料企业也在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扩大产能,未来技术和市场竞争越发激烈,锂电产业头部效应愈发明显,优质客户越来越成为各大供应商追逐的对象,客户端竞争态势也进一步加剧。公司将提高产品技术水平、提升产品稳定性、产品质量和技术含量,使产品在成本和技术方面均具有竞争优势。
七、备查文件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688778 证券简称:厦钨新能 公告编号:2022-059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8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前公司董秘办公室以电子邮件及专人送达的方式通知了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林浩主持,会议应到监事三人,实到监事三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是根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计划投入募投项目金额的情况,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0)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本次拟置换的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资金均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监事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61,046,206.08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1)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本次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募集资金利用效率,增加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监事会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用于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2)
(四)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厦门璟鹭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需要,有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发展,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实施项目,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73,600.00万元对全资子公司厦门璟鹭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借款期限为10年,借款利率不超过公司当期综合贷款利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3)
特此公告。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2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688778 证券简称:厦钨新能 公告编号:2022-060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厦钨新能”)于2022年8月24日召开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44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8,978,448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1.4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99,999,894.08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532,998.74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93,466,895.3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8月11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22)第351C000469号”的《验资报告》。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厦门璟鹭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的调整情况
由于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原计划投入募投项目金额,董事会根据发展现状和未来业务发展规划,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决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作如下调整:
单位:元
三、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计划投入募投项目金额的实际情况,以及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做出的决策,本次调整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分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基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计划投入募投项目金额的情况,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是根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计划投入募投项目金额的情况,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厦钨新能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上述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688778 证券简称:厦钨新能 公告编号:2022-062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厦钨新能”)于2022年8月24日召开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有保本约定、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各种存款、理财产品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等(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券商理财产品等),且该等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本次现金管理决议的有效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44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8,978,448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1.4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99,999,894.08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532,998.74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93,466,895.3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8月11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22)第351C000469号”的《验资报告》。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厦门璟鹭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公司的部分募集资金存在暂时闲置的情形,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使用,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管理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合理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增加公司收益。
(二)投资产品品种
为控制风险,投资的品种应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有保本约定、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各种存款、理财产品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等(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券商理财产品等),且该等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三)投资额度及期限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计划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12个月内有效。
(五)实施方式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12个月内,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授权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有,将优先用于补足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亦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同时,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本次现金管理是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有保本约定、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各种存款、理财产品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等(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券商理财产品等),该类投资产品主要受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
2.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投资产品运作情况,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审计部为现金投资产品事项的监督部门,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现金投资产品事项进行审计和监督;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资金使用和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5.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五、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分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用于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5亿元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亦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产生负面影响,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5亿元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募集资金利用效率,增加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监事会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用于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上述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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