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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2-05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8月2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层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关志生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3人,出席6人,其中公司独立董事朱大旗先生和汪昌云先生因疫情防控要求视频参加本次会议。公司董事董永站先生、薛令光先生、柴有国先生、赵兵先生、孙力先生、李长立先生和独立董事刘明勋先生因其他事务无法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2人,公司监事吕进儒先生和李刚先生因其它公务无法亲自出席本次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薛令光先生因其它事务无法出席本次会议;公司总法律顾问杜峰先生、见证律师及相关部室负责人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控股子公司宁夏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拟办理采矿权抵押借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宁夏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墩子煤业”)与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简称“国开行宁夏分行”)、工商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简称“工行宁夏分行”)分别签订总额为52.4亿元和11.7亿元的借款合同(最终借款金额以实际提款额度为准),年综合利率为2.60%(五年期以上LPR减185BP),借款期限15年;同意红墩子煤业以红一煤矿、红二煤矿采矿权证进行抵押(国开行宁夏分行为第一受偿抵押权人,工行宁夏分行为第二受偿抵押权人),与国开行宁夏分行、工行宁夏分行分别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合法有效抵押手续;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红墩子煤业相关决策文件。最终借款金额以红墩子煤业实际提款额度为准。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22年8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予以披露。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依伦、刘培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议案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4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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