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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324                   证券简称:盛剑环境                公告编号:2022-04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8月23日(星期二)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8月12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伟明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0)。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2-051)。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能够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2022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及2022年1-6月的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2)。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签订专有技术使用许可合同的议案》;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专有技术使用许可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3)。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投资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制造及相关资源化项目的议案》。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投资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制造及相关资源化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4)。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603324                  证券简称:盛剑环境                 公告编号:2022-049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2年8月23日(星期二)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8月12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涂科云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高管列席。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0)。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制度的各项规定;该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要求,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该定期报告编制和审议的相关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议案》;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2-051)。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资产及经营的实际情况计提减值准备,更能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2)。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603324          证券简称:盛剑环境        公告编号:2022-051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剑环境”)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74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98.7004万股,发行价格为19.8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1,571.17694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5,612.302926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5,958.874022万元。募集资金到账后,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3月26日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1]1165号”《验资报告》。公司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结余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使用及结存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与执行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监督等方面均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并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放、使用、管理资金。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于2021年3月分别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江苏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严格按照《监管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放、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并履行了相关义务,未发生违法违规的情形。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具体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情况。

  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62,138,737.34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3,464,264.14元。前述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海通证券对本事项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中汇会鉴[2021]3001号《关于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并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前述额度由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共同循环滚动使用。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尚未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或非募投项目的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的其他使用情况。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综合考虑“环保装备智能制造项目”(以下简称“环保项目”)的募集资金累计投入金额情况和市场需求,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规划,环保项目中主要实施内容相应调整,其中,泛半导体工艺设备PFCS污染物处理装置(L/S)和泛半导体洁净室EHS处理装置(LOC-VOC)后续由公司安排自有资金实施;另外,鉴于环保项目部分实施内容的关键原材料供应情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例如,从2021年下半年开始,PTFE(聚四氟乙烯)等含氟原材料供应链持续紧张,采购成本高企等),电子级化学品储罐内衬板已不具备投资条件,经审慎评估,电子级化学品储罐内衬板后续不再实施。

  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及募集资金投入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环保项目实施内容及相应总投资金额、调整环保项目及“新技术研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新技术项目”)的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环保项目的总投资金额由22,566.14万元调整为13,100.27万元,原计划投入募集资金12,528.27万元减少至9,228.27万元,减少3,300.00万元;新技术项目的总投资金额不变,原计划投入募集资金11,881.25万元增加至15,181.25万元,增加3,3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及募集资金投入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六、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5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为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包含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金额、募集资金到账后的投入、利息收入及理财产品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净额投入。

  附表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单位:万元

  

  注:“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证券代码:603324                   证券简称:盛剑环境                公告编号:2022-053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盛剑环境关于签订专有技术

  使用许可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标的名称:在许可区域内,乙方有偿使用甲方专有技术,生产、销售适用于FPD(平板显示,包括LCD,LED,OLED等)的剥离剂和蚀刻液。本技术是指作为甲方研究、发明、实际经验及应用的成果而发展完善的、适用于FPD(平板显示,包括LCD,LED,OLED等)的剥离剂和蚀刻液之生产所需的必要技术。

  ● 交易金额:乙方在本协议合作期限内向甲方支付的技术许可费累计上限为0.8亿元人民币(不含税)。当累计支付金额达到0.8亿元人民币时,本协议所约定的技术授权内容对乙方转为永久免费开放。

  ● 特别风险提示:适用于FPD的剥离剂和蚀刻液的产销尚需生产线建设、小批量调试、客户验证、批量出货等环节,要经历较长的周期,最终产销数量及交易额存在不确定性,短期内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业绩带来重大收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本次交易无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实施。

  一、合同签订概况

  为推进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布局实施,实现泛半导体领域产业价值延伸,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盛剑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1”)、全资孙公司上海盛剑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2”,与乙方1合称“乙方”)与长濑化成株式会社(以下简称“甲方”)于2022年8月23日签订《专有技术使用许可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在许可区域内,乙方有偿使用甲方专有技术,生产、销售适用于FPD(平板显示,包括LCD,LED,OLED等)的剥离剂和蚀刻液。

  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订专有技术使用许可合同的议案》,同意本合同签订事项。本合同属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签订的许可使用协议,不涉及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标的情况

  在许可区域内,乙方有偿使用甲方专有技术,生产、销售适用于FPD(平板显示,包括LCD,LED,OLED等)的剥离剂和蚀刻液。本技术是指作为甲方研究、发明、实际经验及应用的成果而发展完善的、适用于FPD(平板显示,包括LCD,LED,OLED等)的剥离剂和蚀刻液之生产所需的必要技术。

  三、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长濑化成株式会社

  成立时间:1970年4月1日

  注册地址:日本大阪市西区新町一丁目1番17号

  法定代表人:藤井 悟

  注册资本:247,493万日元

  营业范围:环氧树脂改性品等高功能树脂、光刻技术用药液、环氧氯丙烷衍生物、丙烯酸类聚合物、导电涂料、螯合剂、杀菌抗菌剂、酶、磷脂质的制造销售。

  主营业务:各种药液的采购、制造、加工、销售、出口及进口等

  股权结构:长濑产业株式会社持有其 100%股权

  四、合同主要条款

  1、 合同当事人

  甲方:长濑化成株式会社

  乙方1:北京盛剑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2:上海盛剑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2、主要合同用语定义

  (1)本技术是指作为甲方研究、发明、实际经验及应用的成果而发展和完善的、适用于FPD(平板显示,包括LCD,LED,OLED等)的本产品之生产所需的必要技术。

  (2)本产品是指乙方运用本技术生产制造的适用于FPD的剥离剂和蚀刻液。

  (3)许可区域是指中国(不包括中国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3、甲方根据本合同向乙方提供本产品生产制造相关的必要信息。主要包括:

  (1)产品配方(原料的成分、比例和品质要求,检测方法,MSDS等);

  (2)产品生产制备工艺(生产系统、生产环境、生产温度、投料步骤、混合搅拌顺序及时间等);

  (3)原物料及产品的包装要求、储存运输方法;

  (4)产品质量检验方法及指标;

  (5)原物料供应商本地化。

  4、本产品的制造和销售

  (1)对于本产品的生产制造所需的必要原材料、机器设备的采购以及本产品销售对象的选择,由乙方自行负责执行。

  (2)乙方可以对本产品以乙方自有品牌进行对外销售,并与客户独立进行定价谈判。

  5、技术许可费的支付

  作为本技术使用许可的对价,乙方应按下述金额向甲方支付使用许可费:

  

  计费说明:

  年销售量S指乙方使用本技术生产出的本产品销售量。

  技术许可费L指年销售量S对应的许可费费率乘以相应的净销售额后的不含税价款。

  (1)费用计算方法:  

  年销售量S及技术许可费以自然年度为基础进行计算。

  (2)计费公式:

  若年销售量S≤10000吨,则技术许可费L=双方确认的收入×R1;

  若年销售量10000

  若年销售量S>30000吨,则技术许可费L=第一个1万吨双方确认的收入×R1+2万吨双方确认的收入×R2+3万吨以外双方确认的收入R3。

  在本合同期限内,自本产品的第一次发货之日起,乙方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和下半年结束后的60个工作日之内按照规定支付技术许可费。向甲方支付的技术许可费累计上限为0.8亿元人民币(不含税)。当累计支付金额达到0.8亿元人民币时,本协议所约定的技术授权内容对乙方转为永久免费开放。

  6、本合同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提供有关本技术的技术资料给乙方。

  7、乙方对于本产品的品质依法承担责任,所有与本产品品质相关的问题及纠纷(包括第三方对品质的投诉等)均由乙方负责切实应对和解决,相关费用也由乙方负担,甲方应当提供免费技术支持。但是若甲方提供的本技术存在固有的实质性缺陷而产生的问题与纠纷,由甲方承担。

  8、本合同于各方签署后生效,有效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10年。但如果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技术许可费累计金额未达到0.8亿元的情况下,则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动延续到累计达到0.8亿元为止。另外,甲乙双方如经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本合同。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通过本次签订专有技术使用许可合同,引进国际先进的FPD光刻胶剥离液和蚀刻液技术,有利于完善公司泛半导体领域产品业务布局,丰富公司产品及服务体系,提升技术能力和竞争优势,符合公司“行业延伸+产品延伸”的发展战略,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五、风险提示

  1、FPD剥离剂和蚀刻液的产销尚需生产线建设、小批量调试、客户验证、批量出货等环节,要经历较长的周期,最终产销数量及交易额存在不确定性,短期内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业绩带来重大收益。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603324          证券简称:盛剑环境        公告编号:2022-054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制造

  及相关资源化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项目名称:上海盛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制造及相关资源化项目。

  ● 投资金额:项目总投资3亿元。其中,计划0.15亿元至0.2亿元用于购置土地(以土地使用权的最终成交价格为准);计划1亿元用于厂房及产线工程建设、室外工程等;计划1.5亿元用于购置生产设备、检测设备、研发设备等;其余资金用于铺底流动资金等(以实际投资内容、金额为准)。

  ● 项目投资进度计划:本协议签署后三个月内,完成项目公司的注册,注册资本金在二十四个月内出资到位;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建成投产(以实际建设进度为准)。

  ● 资金来源:自有或自筹资金。

  ● 特别风险提示:

  1、本次投资属于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泛半导体领域的产业链延伸,因此在拓展现有产品业务规模的同时,也将加强对相关新业务及产品的研发储备,虽然公司做了较为充分的技术及人才储备,但电子专用材料研发专业性强、技术难度大、产业验证周期长,对公司的研发能力提出较高的要求,因此项目存在业务发展不及预期的风险。

  2、本次投资是公司长期发展的投入,考虑到本次投资采取购地新建厂房的方式实施,存在较长的施工建设等准备周期,短期内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业绩带来重大收益。

  3、投资协议所涉及的项目用地需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正常规定的用地程序办理,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能否竞得、土地使用权的最终成交价格及取得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约定进一步跟进协议后续履约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项目建设涉及立项、环保、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还需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复,相关条款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

  5、如果产生法律法规变化、国家政策改变、政府行政命令限制、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或其他客观情况重大改变等情形,可能致使公司无法继续按照原有的成本、市场环境或条件履行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将对公司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公司合同目的。

  6、公司如对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关于此项目所承诺的事项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则存在被迫调整协议条款,无法获得政策优惠的风险。

  7、本次投资事项系出于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本次对外投资可能受到因行业政策变化、市场竞争等各方面不确定因素所带来的风险,其盈利能力有待市场检验,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审慎投资、按计划有序地实施方案、务实经营,积极防范及化解各类风险,力争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公司将根据投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落实公司战略布局,实现泛半导体领域产业价值延伸,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与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上海盛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制造及相关资源化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公司拟在甲方辖区内购置土地投资建设“上海盛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制造及相关资源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项目总投资3亿元。

  为保障本项目的实施,公司或公司下属公司(以下统称“乙方”)拟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项目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负责具体办理与本次对外投资有关的一切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投资主体、设立项目公司、申报相关审批手续、组织实施、签署与本项目相关的一切必要性文件等。

  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投资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制造及相关资源化项目的议案》,同意本次投资事项。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投资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1、对方名称: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2、对方性质:政府机关

  3、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文忠路999号

  4、与公司关系:无关联关系

  三、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甲方: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乙方: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乙方下属公司)

  2、项目:是指乙方拟在甲方辖区内购置土地投资建设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制造及相关资源化项目。

  3、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地块位于新站区,用地规划60亩(最终用地规模以合肥市土委会最终批准为准),建筑面积约20,000平方米,建设显影液、剥离液、蚀刻液及清洗液等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制造及相关资源化生产线。项目地块南侧与项王西路北侧之间有约17亩土地为乙方二期预留用地,保留期2年(自乙方土地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4、项目总投资3亿元。

  5、乙方必须以自有资金在甲方辖区内注册一家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在甲方辖区内纳税。

  6、乙方承诺入区的投资项目满足下列经济指标及要求。

  (1)新项目的投资强度按土地面积计算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亩;

  (2)有与投资规模相当的资金保证和银行资信证明;

  (3)新项目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建成投产;

  (4)新项目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并申报纳税之日起年纳税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亩;

  (5)项目建成后解决当地就业30人。

  7、项目选址于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项王西路与通宝路交口东北角,具体位置与准确四至界限以《合肥市规划(单体)设计条件通知书》为准,项目位置还需符合安评和环评结果。

  8、该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执行。

  9、双方经讨论,共同制定项目大日程计划,明确甲乙双方各项工作及开竣工时间节点。其中关键工作时间节点为:

  (1)乙方须于本协议签订后两个月内将符合相关政策和技术规定的土地预审材料准备完毕并送达甲方指定的单位。逾期不送达,本协议未履行部分自动终止。

  (2)乙方需在本协议签署后三个月内,使用自有资金在甲方辖区内完成一家新公司的注册。各投资主体按照约定投资到位,全部注册资本金需在二十四个月内出资到位。

  (3)乙方竞得土地资格后,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实施建设,否则甲方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10、双方主要责任与义务

  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在乙方项目建设进度及经济指标均达到投资协议约定时,甲方积极协助乙方申请相关支持政策。在开工建设前,确保提供施工所需场地和道路,提供排水、供电、通信等设施,并为施工建设和生产运营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乙方按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等应付款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约定时间动工建设,按时建成投产,按照约定完成投资强度及相关经济指标要求。

  1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成立,经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批后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议商定,本协议所涉及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乙方依本协议完成新设公司注册后,本协议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由乙方及乙方新设公司来承担和享受。

  四、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甲方: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乙方: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乙方下属公司)

  2、甲方同意协助乙方在新站设立的项目公司申报《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中关于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政策。

  3、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入区所需的各种手续,包括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建设报建等相关手续。

  五、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投资项目主要为建设显影液、剥离液、蚀刻液及清洗液等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制造及相关资源化生产线,有助于公司“行业延伸+产品延伸”发展战略的实施,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把握绿色科技、泛半导体产业国产化市场机遇,构建“研发设计+装备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投资运营+关键零部件及材料”五位一体的产业价值生态链;使公司拥有更具成长性的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对公司未来发展带来积极影响,符合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2、公司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次投资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不会对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投资为长期投资,在协议签署后尚需完成产业准入、环评、安评审核及土地出让办理等流程,项目投资、资金支出将根据战略规划、经营计划、项目进展情况有节奏的分期、分步实施,不会影响现有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本次投资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一)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1、符合相关产业政策

  湿电子化学品作为光电显示、半导体、光伏等制程中不可缺少的关键性材料,是国家着力打造的自主可控、安全可靠产业链供应链构成中的关键一环。湿电子化学品行业作为我国产业政策重点支持发展的行业之一,近年来国家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先后出台《关于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 培育壮大新增长点增长极的指导意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等政策性文件。这些政策强调实施国家安全战略,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绿色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补齐基础零部件及元器件、基础材料等瓶颈短板,加快壮大新材料等产业,为湿电子化学品产业的技术升级奠定了良好基础,为行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契机。

  本次公司着力打造的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制造及相关资源化生产线,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积极响应国家“十四五”规划,符合《关于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 培育壮大新增长点增长极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加快新材料产业强弱项,加快在光刻胶、高纯靶材、高温合金、高性能纤维材料、高强高导耐热材料、耐腐蚀材料、大尺寸硅片、电子封装材料等领域实现突破”相关政策。

  2、行业发展前景广阔

  湿电子化学品属于电子信息产业中上游电子专用材料领域,具有品类繁多、工艺条件苛刻、技术门槛高、产品附加值高、资金投入量大等特点。在下游半导体、面板显示、太阳能光伏等产业维持高景气度背景下,湿电子化学品产业的高质量发展驶入快车道。

  中国电子材料行业协会数据显示,2021年全球使用湿电子化学品的总量达到458.3万吨,其中集成电路领域需求量达到209万吨,新型显示领域需求量达到167.2万吨,随着新型显示产业技术的迭代以及晶圆厂新建、扩产提速,预计2025年全球湿电子化学品总需求量达到697.2万吨,其中集成电路领域需求313万吨,显示面板领域需求244万吨。

  目前我国集成电路领域用湿电子化学品国产化率为35%,显示面板用湿电子化学品整体国产化率不足40%,在先进制程晶圆、高世代显示面板、OLED面板等制造领域所需的功能性湿电子化学品基本全部依赖于进口。此外,出于供应链安全角度考虑,国内厂商对关键原材料的国产化需求提速,国产化率提升空间广阔,国内湿电子化学品企业面临难得的市场机遇。

  3、公司具有实施项目的技术、人才储备

  针对湿电子化学品材料技术来源和储备,一方面基于公司湿电子化学品供应与回收再生系统技术的积淀。公司在发展湿电子化学品材料业务方面有自己的竞争优势,长期积累的泛半导体客户渠道资源丰富,并在循环回收工艺和项目经验方面有先发优势,为开展湿电子化学品材料研发制造业务奠定了坚实的发展基础。公司内部已组建研发团队加大自主研发力度。目前,全资孙公司上海盛剑微电子有限公司已在上海市化学工业区设立实验室,进行相关电子材料的研发工作;

  另一方面,以开放的模式寻求与外部优秀技术、产业资源力量加强合作,以实现共赢。全资子公司北京盛剑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上海盛剑微电子有限公司与日本长濑化成株式会社已于2022年8月23日签订《专有技术使用许可合同》。上述公司子公司可以有偿使用长濑化成株式会社适用于FPD(平板显示,包括LCD,LED,OLED等)的国际先进剥离液、蚀刻液生产技术。

  4、显著的区域优势

  合肥是中部电子信息产业集聚区之一,光电显示和半导体行业龙头企业产线密集,湿电子化学品材料方面的市场需求相对集中,其中,公司已与京东方、维信诺等光电显示厂商在工艺废气治理业务板块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布局合肥不仅可以服务合肥本地客户,亦可以辐射华东、华中地区潜在客户。

  5、优质的客户资源

  湿电子化学品对最终产品性能有重要的影响,大型下游企业对湿电子化学品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和供货能力十分重视,常采用认证采购的模式。一般而言,产品得到下游客户的认证需要较长的时间,湿电子化学品供应商一旦与下游企业合作,就会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后进入市场者将面临较高的市场门槛。

  公司深耕泛半导体工艺废气治理领域多年,凭借现有产品的定制化设计、稳定的产品质量等领先优势,与京东方、华星光电等行业领军企业建立了良好稳定的合作关系,便于公司湿电子化学品产品快速得到下游客户的认证。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本次投资有助于公司“行业延伸+产品延伸”发展战略的实施,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把握绿色科技、泛半导体产业国产化市场机遇,构建“研发设计+装备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投资运营+关键零部件及材料”五位一体的产业价值生态链;使公司拥有更具成长性的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对公司未来发展带来积极影响,符合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2、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本次投资是公司基于战略规划目标作出的决策,项目的实施将强化新产品、新技术的生产能力,有利于丰富公司的产品线;从长远来看,将有助于公司获取新的利润增长点,对公司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七、对外投资的风险

  1、本次投资属于公司在泛半导体领域的产业链延伸,因此在拓展现有产品业务规模的同时,也将加强对相关新业务及产品的研发储备,虽然公司做了较为充分的技术及人才储备,但电子专用材料研发专业性强、技术难度大、产业验证周期长,对公司的研发能力提出较高的要求,因此项目存在业务发展不及预期的风险。

  2、本次投资是公司长期发展的投入,考虑到本次投资采取购地新建厂房的方式实施,存在较长的施工建设等准备周期,短期内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业绩带来重大收益。

  3、投资协议所涉及的项目用地需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正常规定的用地程序办理,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能否竞得、土地使用权的最终成交价格及取得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约定进一步跟进协议后续履约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项目建设涉及立项、环保、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还需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复,相关条款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

  5、如果产生法律法规变化、国家政策改变、政府行政命令限制、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或其他客观情况重大改变等情形,可能致使公司无法继续按照原有的成本、市场环境或条件履行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将对公司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公司合同目的。

  6、公司如对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关于此项目所承诺的事项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则存在被迫调整协议条款,无法获得政策优惠的风险。

  7、本次投资事项系出于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本次对外投资可能受到因行业政策变化、市场竞争等各方面不确定因素所带来的风险,其盈利能力有待市场检验,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审慎投资、按计划有序地实施方案、务实经营,积极防范及化解各类风险,力争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公司将根据投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投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603324          证券简称:盛剑环境        公告编号:2022-055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办2022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09月02日(星期五)15:00-16:00

  ● 会议召开方式:网络互动方式

  ● 会议召开地点:价值在线(www.ir-online.cn)

  ● 会议问题征集:投资者可于2022年09月02日前访问网址 https://eseb.cn/XDlzF8PMC4或扫描下方小程序码进行会前提问,公司将通过本次业绩说明会上,在信息披露允许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一、 说明会类型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2年8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经营业绩、发展战略等情况,公司定于2022年09月02日(星期五)15:00-16:00在“价值在线”(www.ir-online.cn)举办2022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二、 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09月02日(星期五)15:00-16:00

  会议召开地点:价值在线(www.ir-online.cn)

  会议召开方式:网络互动方式

  三、 参加人员

  董事长兼总经理张伟明先生,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聂磊先生,财务负责人金明先生(如遇特殊情况,参会人员可能进行调整)。

  四、 投资者参加方式

  投资者可于2022年09月02日(星期五)15:00-16:00通过网址https://eseb.cn/XDlzF8PMC4或使用微信扫一扫以下小程序码即可进入参与互动交流。投资者可于2022年09月02日前进行会前提问,公司将通过本次业绩说明会,在信息披露允许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 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人:吴先生

  电话:021-60712858

  邮箱:sjhj@sheng-jian.com

  六、 其他事项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价值在线(www.ir-online.cn)查看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5日

  

  公司代码:603324                                       公司简称:盛剑环境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3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2.4 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 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3324         证券简称:盛剑环境          公告编号:2022-050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解释第15号”要求“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变更具体情况

  1、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公司结合具体情况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5号的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解释第15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解释所称“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包括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时产出的样品等情形。

  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解释所称“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指评估该固定资产的技术和物理性能是否达到生产产品、提供服务、对外出租或用于管理等标准的活动,不包括评估固定资产的财务业绩。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解释第15号的新旧衔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本解释的规定,并在附注中披露无法追溯调整的具体原因。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解释第15号的新旧衔接规定,企业应当对在首次施行本解释时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本解释,累积影响数应当调整首次执行本解释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应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依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相关意见

  (一)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特此公告。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603324          证券简称:盛剑环境          公告编号:2022-052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现将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情况

  为公允反映公司各类资产的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经过确认和计量,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及信用减值损失。经测试,2022年1-6月共计提各类资产减值损失及信用减值损失18,062,505.86元(未经审计),具体如下: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遵循稳健的会计原则,计入当期损益将减少公司2022年半年度利润总额。以上资产减值准备共计减少公司2022年半年度利润总额为1,806.25万元,已在公司2022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中反映。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未经审计,最终会计处理及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数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能够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2022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及2022年1-6月的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六、监事会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资产及经营的实际情况计提减值准备,更能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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