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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1230    证券简称:劲旅环境       公告编号:2022-00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8月25日(星期四)下午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8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2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2、 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新站工业园E区2栋劲旅环境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5、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于晓霞女士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人,代表股份数66,37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86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5人,代表股份数66,181,9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41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数193,5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人,代表股份数193,5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0人,代表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人,代表股份数193,5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7%。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221,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77%;反对153,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14%;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086%;反对153,6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3813%;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01%。

  本项议案为特殊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221,8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86%;反对153,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187%;反对153,6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38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倩怡、黄孝伟

  3、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001230    证券简称:劲旅环境       公告编号:2022-010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0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666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848,337股,每股发行价格为34.51元,自2022年7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二、 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股东对发行前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晓霞、于晓娟、于洪波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和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股东劲旅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和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传华、黄增荣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和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2年7月15日上市,自2022年7月29日至2022年8月25日,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34.51元/股,触发上述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公司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限售股解除限售的具体日期以公司披露的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准。

  四、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五、 备查文件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6日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作为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旅环境”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劲旅环境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0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666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848,337股,每股发行价格为34.51元,自2022年7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二、 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股东对发行前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晓霞、于晓娟、于洪波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和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股东劲旅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和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传华、黄增荣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和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2年7月15日上市,自2022年7月29日至2022年8月25日,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34.51元/股,触发上述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公司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限售股解除限售的具体日期以公司披露的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准。

  四、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 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梁化彬                   朱玮琼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字[2022]第01467号

  致: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刘倩怡、黄孝伟律师(下称“天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验证,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8月25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于晓霞女士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8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8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8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23人,共代表公司股份66,375,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586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66,181,9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4129%,均为2022年8月19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共18人,代表公司股份193,5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737%,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的认证。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天禾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天禾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为尊重中小股东利益,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议案时,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经验证,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为:

  1、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6,221,2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77%;反对153,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4%;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3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086%;反对153,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3813%;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01%。

  2、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6,221,8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86%;反对153,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3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187%;反对153,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38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署。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卢 贤 榕 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刘 倩 怡 ______________

  黄 孝 伟 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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