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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88223        证券简称:晶科能源       公告编号:2022-05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中无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晶科能源(楚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雄晶科”)提供担保余额为8.87亿元,为晶科能源( 玉山)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山晶科”)提供担保余额为1.6亿元,为JinkoSolar Middle East DMCC(以下简称“晶科中东”)提供担保余额为0亿元,为玉环晶科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环晶科”)提供担保余额为4.7亿元,为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晶科”)提供担保余额为42.24亿元,为晶科能源(海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晶科”)提供担保余额为20.78亿元,为四川晶科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晶科”)提供担保余额为20.27亿元,为晶科能源(滁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晶科”)提供担保余额为21.74亿元,为安徽晶科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晶科”)提供担保余额为12.18亿元。(以上担保余额均不含本次)。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本次担保已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及批准。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相关子公司为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和有关机构申请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担保合计人民币38.8亿元,具体如下:

  1、 楚雄晶科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公司为上述敞口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具体以签订的担保协议为准。

  2、 楚雄晶科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公司为上述敞口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具体以签订的担保协议为准。

  3、 玉山晶科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人民币3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敞口授信1.5亿元,授信期限18个月,公司为上述敞口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5亿元,具体以签订的担保协议为准。

  4、 晶科中东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4,000万美元、等值外币或等值人民币,期限一年,公司为上述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4,000万美元、等值外币或等值人民币,具体以签订的协议为准。

  5、 玉环晶科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或等值外币),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公司为上述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或等值外币),具体以签订的担保协议为准。

  6、 浙江晶科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申请承兑业务1.5亿元,业务期限一年,公司为上述承兑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5亿元,具体以签订的担保协议为准。

  7、 浙江晶科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1.06亿元,业务期限一年,公司为上述贷款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6亿元,具体以签订的担保协议为准。

  8、 浙江晶科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公司为上述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具体以签订的担保协议为准。

  9、 海宁晶科向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公司为上述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具体以签订的担保协议为准。

  10、 海宁晶科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公司为上述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2亿元,具体以签订的协议为准。

  11、 海宁晶科向海宁市湾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亿元,借款期限为5年,公司与浙江晶科为海宁晶科共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10亿元,担保期限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具体以签订的担保协议为准。

  12、 四川晶科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公司为上述敞口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 亿元,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具体以签订的担保协议为准。

  13、 四川晶科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公司为上述敞口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5亿元,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具体以签订的担保协议为准。

  14、 滁州晶科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公司为上述敞口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授信期限不超过1.5年,具体以签订的担保协议为准。

  15、 滁州晶科向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敞口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公司为上述敞口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授信期限不超过二年,具体以签订的担保协议为准。

  16、 滁州晶科向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敞口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公司为上述敞口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5亿元,授信期限不超过三年,具体以签订的担保协议为准。

  17、安徽晶科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公司为上述敞口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亿元,授信期限不超过二年,具体以签订的担保协议为准。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为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80亿元,在担保额度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公司管理层调整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含新设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额度预计发表了明确的同意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在上述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须再次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晶科能源(楚雄)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镇阳光大道楚风苑小区东侧楚雄中小企业创业园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仙德

  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0年9月25日

  营业期限:2020年9月25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太阳能硅片、太阳能电池、太阳能组件的研发、制造、销售;光伏衍生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光伏产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的生产(人工晶体、高性能复合材料、特种玻璃、特种陶瓷、特种密封材料、特种胶凝材料);有色金属复合材料及新型合金材料的生产(以上产品均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物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结构:楚雄晶科为公司持有100%股权比例的全资子公司。

  楚雄晶科信用状况良好,无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楚雄晶科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2、晶科能源(玉山)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高新区岩瑞新康村2020-U19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李仙德

  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1年09月26日

  营业期限:2021年09月26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东结构:玉山晶科为公司持股55%的控股子公司。

  玉山晶科信用状况良好,无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玉山晶科最近一年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3、JinkoSolar Middle East DMCC(晶科中东)

  类型:发行人控制的境外企业

  住所:Unit No: 1805-001, Mazaya Business Avenue BB1, Plot No: JLTE-PH2-BB1, Jumeirah Lakes Towers, Dubai, UAE

  法定代表人:李仙德

  注册资本:50,202,000 阿联酋迪拉姆

  成立日期:2016 年 9 月 6 日

  经营范围:太阳能系统及组件贸易、发电、输配电设备贸易、电线电缆贸易、配件交易

  股东结构:晶科中东为公司持有100%的股权全资子公司。

  晶科中东信用状况良好,无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晶科中东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4、玉环晶科能源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玉环市经济开发区靖海路5号(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李仙德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6年07月29日

  营业期限:2016年07月29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新能源技术研发;光伏设备技术研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及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结构:玉环晶科为公司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玉环晶科信用状况良好,无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玉环晶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5、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袁花镇袁溪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李仙德

  注册资本:205,498.841447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6年8月2日

  营业期限:2006年8月2日至2056年8月1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新兴能源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海宁市尖山新区海市路35号)

  股东结构:浙江晶科为公司持股100%股权全资子公司。

  浙江晶科信用状况良好,无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浙江晶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6、晶科能源(海宁)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黄湾镇安江路118号(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李仙德

  注册资本:357,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7年12月15日

  营业期限:2017年12月15日至 2067年12月14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有色金属合金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池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海宁市袁花镇联红路89号、海宁市袁花镇袁溪路58-1号、海宁市黄湾镇新月路199号(自主申报))

  股东结构:公司直接持有海宁晶科25.21%的股权,海宁阳光科技小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21.01%的股权,嘉兴科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51.4%的股权,浙江晶科持有1.54%股权,海宁晶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0.84%股权,公司对海宁晶科的控制权比例为99.83%。

  海宁晶科信用状况良好,无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海宁晶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7、四川晶科能源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9年2月18日

  营业期限:2019年2月18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资本:110,000万元

  注册地点: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桥沟镇十字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李仙德

  经营范围:单晶硅棒、单晶硅片、多晶铸锭、多晶硅片、高效太阳能电池、组件和光伏系统的研发、加工、制造、安装和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或技术进出口除外)。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四川晶科65.47%股权,四川晶科是公司控股子公司。

  四川晶科信用状况良好,无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8、晶科能源(滁州)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黎明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仙德

  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9年11月26日

  营业期限:2019年11月26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太阳能组件的研发、制造、销售、销售;光伏产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结构:公司持有滁州晶科55%股权,来安县经开新能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滁州晶科45%的股权,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滁州晶科信用状况良好,无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滁州晶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9、安徽晶科能源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龙兴大道与乳泉路交口东北角1号

  法定代表人:李仙德

  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1年9月3日

  营业期限:2021年9月3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有色金属合金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东结构:公司持有安徽晶科55%股权,合肥东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安徽晶科45%股权,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安徽晶科信用状况良好,无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安徽晶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为楚雄晶科提供担保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期限:合同项下具体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3、担保范围:全部主合用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二)关于为玉山晶科提供担保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保证期间: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三年。

  3、担保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

  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三)关于为JinkoSolar Middle East DMCC提供担保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期限:公司为JinkoSolar Middle East DMCC担保的期限为综合授信项下的每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具体以签订的协议为准。

  3、担保范围:公司为JinkoSolar Middle East DMCC担保的范围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具体以签订的协议为准。

  (四)关于为玉环晶科提供担保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期限:合同项下具体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3、担保范围:合同项下所产生的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五)关于为浙江晶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提供担保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期限:合同项下具体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两年

  3、担保范围:合同项下所产生的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六)关于为浙江晶科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提供担保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期限:合同项下具体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3、担保范围:合同项下所产生的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七)关于为海宁晶科提供担保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期限:合同项下具体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3、担保范围:合同项下所产生的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八)关于为四川晶科提供担保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期限:公司为四川晶科担保的期限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满三年止。

  3、担保范围:公司为四川晶科担保的范围包括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债权人实现主合同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以及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

  (九)关于为滁州晶科提供担保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期限: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期限按《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期限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的两个日历年止;在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授信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三年。

  3、担保范围: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范围按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在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范围按主合同项下出租人对承租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即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履行的全部金钱给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应按照主合同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总额、违约金、手续费、租赁保证金、损害赔偿金、资金占用费/使用费及其他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发生变化,应以变化之后相应调整的债权金额为准;以及出租人为维护及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及租赁物取回时的保管、维修、运输、拍卖、评估等费用)和其他所有承租人应付费用。在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范围按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租赁本金、租息、租赁物名义货价、固定租息、迟延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定的债务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生产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等)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律师费(以债权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包括债权人已付和应付的全部费用)、代理费、咨询费、差旅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认证费、收回和处分租赁物而发生的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

  (十)关于为安徽晶科提供担保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期限:公司为安徽晶科担保的期限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3、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四、担保的原因及合理性

  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经营资金需要,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财务状况稳健,信用情况良好,具备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中:国资股东对外担保需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剩余少数股东无提供担保的能力,同时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有充分的控制权,上述担保均由公司提供超比例担保,公司对其担保风险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上述融资担保均为满足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经营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子公司业务开展,均为向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整体可控。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0亿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40.97亿元,上述额度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及总资产的比例为177.81%、33.07%,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688223        证券简称:晶科能源       公告编号:2022-051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半年度资产处置及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2年8月26日,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半年度资产处置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资产处置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为了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对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对可能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相关资产进行处置及计提减值准备。2022年半年度公司资产处置和计提各类信用及资产减值准备共计778,765,021.08元

  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元

  

  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具体说明

  (一)资产处置

  为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运营效益,公司根据日常经营的需求及资产处置制度及流程对固定资产进行了认真评估,拟对部分因产线升级改造无法继续满足生产要求的设备进行处置,本次资产处置损失金额共计222,463,886.20元。

  (二)资产减值损失

  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其他非流动资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有迹象表明发生减值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了减值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同时,对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部分,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经测试,本次需计提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共计508,902,588.08元。

  (三)信用减值损失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同时结合个别认定法,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进行了减值测试。经测试,本次需计提信用减值损失金额共计47,398,546.80元。

  三、本次资产处置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资产处置损失金额为222,463,886.20元,计提减值损失金额为556,301,134.88元,合计对公司2022年半年度合并利润总额影响为778,765,021.08元(合并利润总额未计算所得税影响)。本次资产处置及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和信用减值损失数据未经审计,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的金额为准。

  四、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资产处置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资产处置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资产处置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本次资产处置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更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资产处置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特此公告。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688223        证券简称:晶科能源       公告编号:2022-050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27号),公司由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5.00元,共计募集资金1,000,0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23,00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为977,000.00万元,已由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于2022年1月21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4,714.83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972,285.1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28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已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为563,500.00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391,399.61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明细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规则》《监管要求》和《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投资项目的变更及使用情况的监督进行了规定。前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及子公司晶科能源(海宁)有限公司、安徽晶科能源有限公司、青海晶科能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初始存放金额977,000.00万元与募集资金净额972,285.17万元差异4,714.83万元,原因系初始存放金额中尚未扣除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其他发行费用

  [注2]截至2022年6月30日,除上述账户余额外,公司尚有20,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本报告期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11,472.00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97.80万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使用募集资金111,569.80万元置换上述预先投入及支付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仅限用于公司的业务拓展、日常经营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并且公司将随时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出具了同意意见。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余额为20,000.00万元。

  (四)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2022年2月16日和3月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以及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共计人民币111,68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出具了同意意见。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111,680.00万元。

  (六)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2022年4月21日和5月1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115,800.00万元用于投资建设“新型太阳能高效电池片项目二期工程”;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145,721.03万元用于投资建设“年产20GW拉棒切方建设项目”。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均就上述事项出具了同意意见。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1。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节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为了符合当地政府对区域产业的土地长远规划,同时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与研发需要,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空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变更了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将“年产7.5GW高效电池和5GW高效电池组件建设项目”的部分实施地点由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变更为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将“海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由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变更为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实施主体由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变更为晶科能源(海宁)有限公司。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出具了同意意见。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了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的违规情形。

  特此公告。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27日

  附表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2年半年度)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证券代码:688223        证券简称:晶科能源       公告编号:2022-055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熊慧女士(简历附后)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熊慧女士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相关素质与工作经验,能够胜任相关岗位职责的要求,其任职资历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熊慧女士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1466弄1号晶科中心

  邮编:201206

  邮箱:investor@jinkosolar.com

  电话:021-51808688

  传真:021-51808660

  特此公告。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27日

  附件:熊慧女士个人简历

  熊慧,女,1989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上海交通大学法律硕士。自2022年1月加入公司任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经理。

  截至目前,熊慧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688223          证券简称:晶科能源       公告编号:2022-054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修订稿)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晶科能源”)于2022年7月2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相关议案,于2022年8月2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二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相关议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保障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拟采取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现将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主要假设和前提条件

  1、假设未来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包括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利息摊销等)的影响。

  2、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公司拟发行合计不超过1,000,000.00万元(含本数)可转换公司债券,假设按照上限发行1,000,000.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等影响。假设公司于2023年1月末前完成本次可转债发行。本次可转债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及时间将根据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情况、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3、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期限为6年,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则分别假设截至2023年7月31日全部转股或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全部未转股两种情形。该转股完成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可转债持有人完成转股的实际时间为准。

  4、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14,140.99万元和53,059.04万元。假设公司2022年、2023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上期增长0%、增长20%、增长40%分别测算(上述增长率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的盈利预测,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指标的影响,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5、假设不考虑本次可转债票面利率的影响,仅为模拟测算需要,不构成对实际票面利率的数值预测。

  6、假设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7.45元/股(该价格为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实际初始转股价格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为基础确定)。该转股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的转股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并可能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向下修正。

  7、假设不考虑未来分红因素的影响。

  8、假设本次可转债在发行完成后全部以负债项目在财务报表中列示。该假设仅为模拟测算财务指标使用,具体情况以发行完成后的实际会计处理为准。

  9、在预测公司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净利润和利润分配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上述假设分析并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分红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具体如下:

  

  注:上述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规定计算。

  二、关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将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逐渐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且存在不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若投资者在转股期内转股,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摊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因此公司在转股期内将可能面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另外,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存在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三、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公司董事会谨慎论证,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实力,增强公司市场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具体分析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于2022年8月27日披露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以现有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为基础,有效提升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发挥技术优势,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随着项目的投产,公司将进一步提升产能,积累生产经验,并在生产过程中不断改进提升生产工艺,为进一步加强和巩固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地位打下基础。

  五、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公司具有充足的人员储备

  公司创始人及核心管理团队长期深耕光伏行业,对全球光伏行业的技术及业务发展路径、未来趋势等有着深刻的理解,具备较强的战略规划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和高效的执行能力,能够保证公司及时抓住行业发展机遇,带领公司保持持续稳定发展。

  公司凝聚了全球的优秀人才,在全球市场进行业务布局,核心团队长期从事于光伏产品和光伏系统业务,具有丰富的技术、市场和管理经验。专业的核心团队的优势有助于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位置并在行业波动中实现可持续发展。

  2、公司具有充足的技术储备

  公司依托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以及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立了完整的技术研发体系,公司拥有高效的科研平台,目前已获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全国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国家级科研平台认定,以及13个省级科研平台和1个省级创新团队,公司拥有配套独立的分析测试实验室,获得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证,并获得美国UL实验室、德国TUV NORD等第三方机构国际资质认可。公司拥有1,000余名研发和技术人员,其中核心人员参与了多项国家级、省级研发项目和新产品开发项目,研发经验丰富。公司目前在硅片、电池、组件各环节储备的相关技术丰富,并已经取得了实质性的研发进展,技术储备较为丰富。

  3、公司具有优质稳定的客户资源

  公司着眼于全球光伏市场,以此建立了“全球化布局、本土化经营”的销售布局战略,自2010年开始经历了十多年的积累,已经形成了全球分布、本地营销的立体化销售网络,销售网络在广度、深度两方面布局良好。目前,公司已在全球超过120个国家和地区组建本地专业化销售团队,成为公司实现全球销售的重要抓手,也是公司多年实现全球组件出货第一的基础支撑。公司积累了行业内较高的知名度,建立了优质的客户资源,并与多家境内外知名客户建立了合作关系。

  六、公司应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投资者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加强经营管理、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盈利能力、强化投资回报机制等措施,提升资产质量,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

  (一)加强项目建设进度管理,推动项目实现预期效益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硅棒、电池片、组件扩产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增强公司的一体化产能实力,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公司的行业优势地位和扩大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统筹合理安排项目的投资建设进度,抓紧推进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实现本次募投项目的早日投产并推动项目实现预期效益。

  (二)加强募集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法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加以监督。公司将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三)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明确的现金分红政策,落实《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

  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确保本次发行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晶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证券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确保本次发行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仙德、陈康平、李仙华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证券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确保本次发行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实施新的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证券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的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相应法律责任。”

  八、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审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重新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相关主体出具了承诺,该议案已经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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