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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2-050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简要内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拟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证券)核定人民币8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2个月,信用方式。

  ● 本行主要股东申能(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申能集团)持有东方证券25.57%股份,申能集团向东方证券派出的董事吴俊豪先生兼任本行监事,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本行董事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不需要经过股东大会批准,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 本行过去12个月及拟与东方证券发生关联交易人民币80亿元(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

  ● 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风险事项:无。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为东方证券核定人民币8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2个月,信用方式,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述关联交易应当予以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本次交易不需要经过股东大会批准,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12个月内本行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本行主要股东申能集团持有东方证券25.57%股份,申能集团向东方证券派出的董事吴俊豪先生兼任本行监事。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东方证券为本行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东方证券成立于1998年3月,注册资本69.93亿元,主营业务包括证券、期货、资产管理、理财、投行、投资咨询及证券研究等综合金融服务。截至2022年3月末,东方证券总资产3,151.88亿元,总负债2,499.83亿元,净资产652.05亿元。

  三、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相关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同类业务;本行与东方证券的关联交易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本行拟为东方证券核定人民币8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2个月,信用方式。本行将按照对客户的一般商业条款与东方证券签署具体协议。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上述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应经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批准,不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和有关部门批准。

  2022年8月25日,本行召开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并同意将《关于为关联法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022年8月26日,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该议案。本行董事会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4票同意。

  参与表决的本行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七、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7日

  附件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22年8月26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进行了审阅,事先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王立国    邵瑞庆    洪永淼    李引泉    韩复龄    刘世平

  附件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22年8月26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行的有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关联交易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王立国    邵瑞庆    洪永淼    李引泉    韩复龄    刘世平

  附件3:

  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摘要)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8月25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

  出席:

  李引泉                      独立董事

  李  巍                      董    事

  王立国                      独立董事

  邵瑞庆                      独立董事

  洪永淼                      独立董事

  韩复龄                      独立董事

  刘世平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7人,实际参与表决7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2-05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简要内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拟为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侨城集团)核定人民币7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3年,由深圳兴华拉链服装配件有限公司(简称兴华拉链)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本行主要股东华侨城集团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并向本行派出1名董事姚威先生,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本行董事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不需要经过股东大会批准,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 本行过去12个月及拟与华侨城集团发生关联交易人民币70亿元(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

  ● 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风险事项:无。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为华侨城集团核定人民币7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由兴华拉链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述关联交易应当予以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本次交易不需要经过股东大会批准,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12个月内本行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本行主要股东华侨城集团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并向本行派出1名董事姚威先生,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华侨城集团为本行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华侨城集团成立于1986年5月,注册资本120亿元,为大型中央直属企业,主营业务分为四大板块:旅游综合业务、电子业务、房地产业务和环保业务。截至2022年3月末,华侨城集团总资产6,798.24亿元,总负债4,839.28亿元,净资产1,958.96亿元。

  三、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相关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同类业务;本行与华侨城集团的关联交易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本行拟为华侨城集团核定人民币7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3年,由兴华拉链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行将按照对客户的一般商业条款与华侨城集团签署具体协议。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上述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本行董事会批准,不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和有关部门批准。

  2022年8月25日,本行召开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并同意将《关于为关联法人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022年8月26日,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该议案。本行董事会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3票同意(关联董事姚威回避表决)。

  参与表决的本行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七、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7日

  附件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22年8月26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进行了审阅,事先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王立国    邵瑞庆    洪永淼    李引泉    韩复龄    刘世平

  附件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22年8月26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行的有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关联交易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王立国    邵瑞庆    洪永淼    李引泉    韩复龄    刘世平

  附件3:

  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摘要)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8月25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

  出席:

  李引泉                      独立董事

  李  巍                      董    事

  王立国                      独立董事

  邵瑞庆                      独立董事

  洪永淼                      独立董事

  韩复龄                      独立董事

  刘世平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7人,实际参与表决7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行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二、本行基本情况

  2.1本行简介

  

  2.2主要财务数据

  

  注:1、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本期发放的优先股股息-本期发放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利息。

  本行于2022年上半年发放优先股股息25.70亿元(税前)。

  2、稀释每股收益=(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影响)/(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化为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3、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资产-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部分-其他权益工具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部分)/期末普通股股本总数。

  4、仅包含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减值准备。

  5、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以年化形式列示。

  6、拨备覆盖率=(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减值准备+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贷款减值准备)/不良贷款余额。

  7、贷款拨备率=(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减值准备+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贷款减值准备)/贷款和垫款本金总额。

  8、2021年9月本集团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事项,有关情况详见本行《2021年年度报告》。本集团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了追溯调整,追溯调整后的项目添加“重述后”注释。下同。

  上述1、2、3、5数据根据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计算。

  2.3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单位:股、%

  

  注:1、报告期末,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简称光大集团)持有的16.10亿股H股、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42.00亿股H股为有限售条件股份,除此之外的其他普通股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股份。

  2、报告期末,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以代理人身份,代表在该公司开户登记的所有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行H股合计5,239,348,370股,其中,代理Ocean Fortune Investment Limited、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和光大集团持有的本行H股分别为1,605,286,000股、282,684,000股和172,965,000股,代理本行其余H股为3,178,413,370股。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不再代为持有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H股376,393,000股。

  3、据本行获知,截至报告期末,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是光大集团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远海运(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Ocean Fortune Investment Limited均为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子公司。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4、报告期末,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名义持有人身份,受他人指定并代表他人持有本行A股合计661,192,724股,包括香港及海外投资者持有的沪股通股票。

  5、本行不存在回购专户,不存在委托表决权、受托表决权、放弃表决权情况,无战略

  投资者或一般法人因配售新股成为前十名股东,无表决权差异安排。

  2.4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2.4.1光大优1(代码360013)

  单位:股、%、户

  

  注: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本行控股股东光大集团存在关联关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优先股股东之间以及其与前十名普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2.4.2光大优2(代码360022)

  单位:股、%、户

  

  注:光大集团为本行控股股东。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优先股股东之间以及其与前十名普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2.4.3光大优3(代码360034)

  单位:股、%、户

  

  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优先股股东之间以及其与前十名普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2.5报告期末转债持有人及担保人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户

  

  2.6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三、重要事项

  3.1本行发展战略及战略执行情况

  3.1.1战略愿景

  本行坚持以“打造一流财富管理银行”为战略愿景,致力于为社会、股东、客户和员工创造更大价值。

  3.1.2战略内涵

  本行坚决贯彻落实国家战略,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依托光大集团金融全牌照、产融合作、陆港两地优势,加强集团联动,强化创新驱动,打造财富管理特色优势。

  3.1.3战略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践行金融央企国家队、财富管理专业队、民生服务先锋队使命,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聚焦“打造一流财富管理银行”战略愿景,不断提升高质量发展能力。

  一是植根实体经济,服务社会民生。通过全面实施专项信贷计划管理、差异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政策、强化平衡计分卡考核等激励约束措施,全力支持制造业、普惠金融、绿色金融、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中长期制造业贷款、普惠型涉农贷款比上年末分别增长17.13%和25.21%,均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幅;精耕代发养老金、三代社保卡等民生服务,服务社保客户1,196.42万户,实现代发养老金159.53亿元;持续做好拥军优抚工作,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合作项目落地32家分行,成功发行首只“拥军”主题理财产品。

  二是推进结构转型,彰显经营特色。拓宽交易结算类业务,增加源头性、高质量负债,存款余额比上年末增加2,718.69亿元;持续推进绿色中间业务发展,优化资源配置,轻型化转型成效显现,实现绿色中收61.69亿元,同比增长6.44%;持续培育财富管理特色,积极发展“云缴费”,强化教育培训、物流、房屋交易等场景生态建设。

  三是优化经营质效,夯实客户基础。强化公司金融“压舱石”作用,以FPA为引擎,加快“商行+投行+资管+交易”一体化转型,满足客户综合融资需求;发挥零售业务和财富管理“生力军”作用,以AUM为北极星指标,做强代发业务,丰富产品货架,改善客户体验;提升金融市场“助推器”作用,聚焦GMV,强化交易属性,扩大业务合作,推进多方共赢。

  四是加强风险管控,改善资产质量。持续推进面向业务前端的风险派驻和风险嵌入,提升营销服务和风险防控的精准性;明确房地产业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重点领域风险管理要求,制定差异化区域信贷投向政策;完善授信行业研究管理体系,跟进重点行业领域,为营销服务提供支持保障;多措并举化解存量风险,促进资产质量稳中向好。

  3.2本行整体经营情况

  3.2.1业务规模稳健增长,支持实体经济力度加强

  报告期末,本集团资产总额62,572.47亿元,比上年末增加3,551.78亿元,增长6.02%;贷款和垫款本金总额35,125.31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052.27亿元,增长6.21%;存款余额39,476.12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718.69亿元,增长7.40%。

  报告期内,本集团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立足国家所需,发挥光大所能,出台多项稳定经济大盘、支持实体经济的举措,付息负债平均成本率2.31%,同比下降3BPs,负债成本保持改善。

  3.2.2营业收入、利润增长提速,盈利能力持续提升

  报告期内,本集团实现营业收入784.54亿元,同比增长1.77%。其中,利息净收入566.75亿元,同比增长1.39%;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48.35亿元,同比下降1.49%。实现净利润234.46亿元,营业收入、净利润增速环比一季度分别提升1.65和1.84个百分点,盈利能力持续提升。

  3.2.3资产质量稳中向好,风险抵御能力增强

  报告期末,本集团不良贷款余额436.43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2.77亿元;不良贷款率1.24%,比上年末下降0.01个百分点;关注类贷款率1.84%,比上年末下降0.02个百分点;逾期贷款率1.96%,比上年末下降0.03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188.33%,比上年末上升1.31个百分点。

  3.2.4资本实力有所增强,持续满足监管要求

  报告期末,本集团资本净额5,427.14亿元,资本充足率12.18%,一级资本充足率10.95%,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8.59%,均符合监管要求。

  3.3利润表主要项目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3.4资产负债表主要项目

  3.4.1资产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注:仅包含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减值准备。

  3.4.2负债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3.4.3股东权益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3.5现金流量分析

  本集团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出1,787.81亿元。其中,现金流入4,174.70亿元,同比增加804.53亿元,增长23.87%,主要是客户存款增加;现金流出5,962.51亿元,同比增加1,160.26亿元,增长24.16%,主要是客户贷款和垫款流出增加。

  本集团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出437.61亿元。其中,现金流入4,413.87亿元,同比增加264.34亿元,增长6.37%,主要是收回投资现金流入增加;现金流出4,851.48亿元,同比增加313.80亿元,增长6.92%,主要是投资支付的现金增加。

  本集团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入1,233.80亿元,同比减少508.41亿元,主要是偿付债券支付的现金增加。

  3.6主要财务指标增减变动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3.7业务条线经营业绩

  3.7.1公司金融业务

  本行公司金融业务按照“打造一流财富管理银行”战略要求,强化客户思维,坚持客户导向,关注客户价值,加快建立“分层、分级、分群”的营销模式,扎实推进“商行+投行+资管+交易”战略转型,努力建设高质量一流公司金融;主动融入国家发展战略,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落实重大区域战略,在基础设施建设、先进制造业、绿色金融、煤电保供、疫情纾困等方面提供金融服务保障;推动小微金融服务增量扩面降价,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启动“稳经济、进万企”系列服务活动,助力稳住经济大盘。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303.60亿元,同比减少7.87亿元,下降2.53%,占全行营业收入的38.70%。报告期末客户总量92.70万户,比上年末增加4.42万户,增长5.01%,其中,对公有效客户43.41万户,比上年末增加2.01万户,增长4.86%。

  3.7.2零售金融业务

  本行着力打造数字化零售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思路,构建零售“双曲线”经营发展新模式,深耕“第一曲线”,发挥支行网点和专职理财经理队伍优势,提升线下产能;拓展“第二曲线”,加快服务转型升级;强化数字驱动,持续深化零售客户综合经营,零售客户总量增加,质量提高;加快负债端结构调整,零售存款规模增长,结构优化,成本改善;推进资产端业务转型,启动集约化经营,打造阳光零售贷款名品,支持普惠金融发展,零售贷款规模增长,资产质量保持稳定;持续深化财富管理转型,适应客户多元投资需求,增加产品供给,财富管理特色愈加鲜明。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330.02亿元,同比增加10.32亿元,增长3.23%,占全行营业收入的42.07%,其中,零售净利息收入229.87亿元,同比增长3.56%,占全行净利息收入的40.56%;零售非利息净收入100.15亿元,同比增长2.48%,占全行非利息净收入的45.98%。

  3.7.3金融市场业务

  本行金融市场业务严格执行监管要求,聚焦财富管理与价值创造,从服务实体经济本源出发,持续提升金融市场业务运作水平和投资交易能力;强化同业专营管理,优化资产结构,利用市场波段控制负债成本,推动金融同业业务提质增效;发挥托管业务平台作用,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实现托管业务战略价值;持续丰富七彩阳光产品体系,积极参与养老理财试点,为投资者创造可持续的价值回报。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153.95亿元,同比增加14.21亿元,增长10.17%,占全行营业收入的19.62%。

  3.8可能面临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从国际环境看,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相互交织,世界经济复苏步履维艰,全球发展遭遇严重挫折。一些重要产业链、供应链遭到人为干扰,大宗商品价格高位波动,全球通胀压力居高不下,国际金融市场持续动荡,世界经济复苏势头不断走弱。从国内形势看,我国经济发展和疫情防控保持全球领先地位,经济韧性强,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同时,我国经济发展也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银行业竞争将更为激烈,金融科技快速发展,资本约束更为趋紧,传统商业银行经营理念和模式面临重大挑战。

  本行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把握“稳”的大局,保持“进”的状态,围绕“打造一流财富管理银行”战略愿景,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坚决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积极支持服务国家战略;二是坚持优化业务结构,推进高质量发展;三是坚持创新驱动,强化科技赋能;四是优化客户服务,维护消费者权益;五是坚持底线思维,坚决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董事长:王江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6日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2-047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8月12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2年8月26日在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4名,实际出席14名,其中,姚威、刘冲、李巍、邵瑞庆、李引泉董事以视频连线方式参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6名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由王江董事长主持,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2022年半年报及摘要(A股)、中期报告及业绩公告(H股)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行2022年A股半年报及摘要的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A股半年报摘要亦登载于8月2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本行2022年H股中期业绩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

  二、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王江、吴利军、姚仲友、姚威、刘冲、李巍为本行第九届董事会股权董事候选人,同意付万军、曲亮为本行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同意王立国、邵瑞庆、洪永淼、李引泉、韩复龄、刘世平为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上述董事任期自本行股东大会选举其为董事之日起开始计算。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作出判断,同意该项议案。

  董事候选人简要情况请见附件1,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请见附件2和附件3。

  三、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行长授权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债券发行规划和授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本行2023-2025年在境内外发行金融债券,发行余额不超过本行总负债的5%,总负债按上年末经审计的(法人口径)负债总额核定。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关于制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绿色金融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关于制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及绿色金融工作中期行动方案(2022-2025)》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恢复和处置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关于制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恢复计划》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置计划建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管理政策》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关于太原分行对权益类抵债资产晋柳能源债转份额进行处置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0票,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王江、吴利军、付万军、姚仲友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三、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王江、吴利军、付万军、姚仲友、曲亮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十四、关于为关联法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五、关于为关联法人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姚威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上述第十二至十五项议案已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独立董事对上述第十二至十五项议案公允性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相关规定,上述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已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十六、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上半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7日

  附件1:

  董事候选人简要情况

  王江先生,自2022年8月起任本行董事长、2022年3月起任本行党委书记。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校名誉校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信贷风险管理处副处长,山东省德州市分行行长,山东省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湖北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江苏省副省长;中国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获经济学博士学位。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

  吴利军先生,自2020年3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曾任国内贸易部国家物资储备调节中心副主任(副局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负责人,培训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人事教育部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理事长、党委书记(副部长级)。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付万军先生,自2021年6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行长,2021年4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执行董事。曾任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信贷二部副经理、市场营销二部副经理、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银川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新疆区(乌鲁木齐)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重庆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经理(省分行正职级)、业务总监(公司与机构业务板块);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本行非执行董事。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姚仲友先生,自2021年6月起任本行非执行董事。现任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干部、国际业务部副经理,承德分行党组书记、行长,河北省分行办公室主任、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股权管理部副总经理;光大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总裁;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本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租赁业务管理中心主任。获经济学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曲亮先生,自2021年2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2020年3月起任本行副行长、2018年9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现任本行悉尼分行海外高管(SOOA)。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招商银行郑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公司银行二部总经理、公司银行一部总经理,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呼和浩特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重庆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深改专员(集团总部部门正职),兼租赁业务管理中心主任;兼本行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光银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代)。获法学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中国金融学会理事。

  姚威先生,自2021年2月起任本行非执行董事。现任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总会计师,兼任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华侨城(云南)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资产处固定资产组副主任、主任、会计处内部控制组主任,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员工、预算管理主任、税务管理经理、高级经理、综合财务处处长,中广核风电有限公司总会计师,中国广核美亚电力控股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国广核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总会计师,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曾兼任中广核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总会计师、中广核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能之汇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获经济学学士学位,注册会计师。

  刘冲先生,自2019年12月起任本行非执行董事。现任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曾任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海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中海(集团)总公司资金管理部主任,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东方国际集装箱(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总经理。获经济学学士学位,高级会计师。

  李巍先生,自2021年8月起任本行非执行董事。现任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中再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船舶(香港)航运租赁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曾任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业务总监;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北京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客户部总经理;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王立国先生,自2017年1月起任本行独立董事。现任东北财经大学教授(国家二级),博士生导师,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首席专家,中国投资协会理事,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经济分会常务理事,大连工程咨询协会副会长,兼任大连亚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东北财经大学讲师、副教授,东北财经大学投资工程管理学院院长,住建部高等教育工程管理专业评估委员会委员。获经济学学士及硕士学位、产业经济学博士学位。

  邵瑞庆先生,自2019年8月起任本行独立董事。现任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会计学教授(国家二级)、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交通会计学会副会长、中国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上海市会计学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主任、上海市审计学会常务理事、交通运输部财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上海海事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会计系主任、经济管理学院院长,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教授、副院长,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曾兼任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招商银行外部监事。获经济学学士学位、管理学硕士学位及博士学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国际会计师公会荣誉资深会员。

  洪永淼先生,自2019年9月起任本行独立董事。现任中国科学院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特聘教授,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特聘研究员,发展中国家科学院院士,世界计量经济学会会士,教育部高等学校经济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计量经济学报》联合主编,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中国工商银行独立董事、厦门银行独立董事。获理学学士学位、经济学硕士学位及博士学位。

  李引泉先生,自2020年6月起任本行独立董事。现任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任通用环球医疗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万城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沪港联合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金茂源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农业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纽约分行筹备组负责人、人事教育部副主任、香港分行副总经理,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副总裁,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CEO、董事长。曾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招商银行非执行董事,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LIZHI INC.独立董事。获经济学硕士学位、金融发展学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韩复龄先生,自2021年5月起任本行独立董事。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全国人大财经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咨询专家,央视财经评论员,兼任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北京科技大学经济系副主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联办)研究发展部宏观分析师、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应用金融系主任。获工学学士学位、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经济学博士学位,经济学博士后。

  刘世平先生,自2022年1月起任本行独立董事。现任吉贝克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金融科技研究中心主任,同济大学兼职教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物联网与智慧城市关键技术及示范”重点专项首席科学家,XBRL中国执行委员会副主席,国家下一代互联网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副理事长,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信息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委员,广东省金融创新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金创区块链研究院理事、名誉院长,广西壮族自治区决策委员会特邀咨询委员,成都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团顾问,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顾问,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独立董事、爱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美国衣阿华州立大学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普尔维丁金融公司高级业务分析员,美国IBM全球服务部门商业智能首席顾问、数据挖掘在金融行业应用全球团队负责人,人民网独立董事,福州大学讲席教授,兴业银行独立董事。获经济学硕士及博士学位、统计学硕士学位。

  除披露信息外,上述各位董事候选人与本行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持有本行股票。

  附件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现提名王立国、邵瑞庆、洪永淼、李引泉、韩复龄、刘世平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邵瑞庆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会计学教授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附件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王立国、邵瑞庆、洪永淼、李引泉、韩复龄、刘世平,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邵瑞庆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会计学教授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立国、邵瑞庆、洪永淼、李引泉、韩复龄、刘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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