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ST宜康 公告编号:2022-10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健康”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案号为(2022)粤民终1323号的《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深圳分行”)与被告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宜华健康”)于2019年10月22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人民币1亿元,有效期1年。
2019年10月31日,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合计人民币1亿元。被告将其持有的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质押予原告,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
2020年10月28日,原告与被告及其他被告方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展期期限至 2021年10月29日。2021年4月,原告以被告的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存在对其履行《借款合同》项下义务有重大不利影响为由,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告向被告发放的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并偿还贷款本息等。
2021年9月14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的《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1)粤03民初324号。
公司不服判决深圳中院作出的(2021)粤03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之判决,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4 月 9 日、2021 年 9 月 15 日、2021年9月30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46)、《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2)、《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4).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经广东高院开庭审理,认为宜华健康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理据,给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由上诉人宜华健康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公司已按合同约定计提相应利息及逾期利息。公司将与渤海银行深圳分行协商沟通,争取达成和解方案。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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