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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56         证券简称:莱伯泰科         公告编号:2022-03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伯泰科”或“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综合考虑当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等因素,决定将“分析检测智能化联用系统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由原计划的2022年9月延长至2023年9月。本次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内容、投资用途、投资总额和实施主体。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上述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8月4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57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4.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21,6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7,117,924.5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4,482,075.47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编号XYZH/2020BJA20751)。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同意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情况

  结合目前公司“分析检测智能化联用系统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拟将前述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1、分析检测智能化联用系统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

  公司根据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情况及经营状况,于2020年12月28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分析检测智能化联用系统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公司全资子公司莱伯泰科(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伯泰科天津”)作为该项目的实施主体,项目实施地点同时增加了莱伯泰科天津所在办公地,并根据调整情况对该项目的建设内容做了部分修改。在对项目设计图纸等内容进行修改确认后,公司陆续开展天津地区相关施工单位考察、制定设备采购计划等工作。

  自2020年以来,北京、天津本地疫情反复,受当地及周边地区政府对疫情管控措施的影响,建筑材料、施工人员等无法按照预订计划及时到达项目实施地点,导致北京顺义和天津宝坻两地面临多次临时停工。虽然在解除封控后公司及施工单位积极组织工人和材料进场,加快恢复施工,但仍较原计划施工进度有一定差距。另外,设备供应商的生产和发货进度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使得公司部分采购设备未按原计划时间到厂并实施安装调试。

  综合上述原因,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预计延后至2023年9月。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公司根据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情况及经营状况,于2021年9月13日经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方式进行了调整,除在北京建设研发中心外,同时在上海购置房产并进行必要的装修,购置先进实验设备及软件,引进高端人才,共同建设研发中心,进一步巩固公司现有的技术优势和保持公司研发技术的先进性。

  2021年底,公司在办理完成上海购置房产的入驻手续后,随即开展与项目有关的政府审批工作、装修材料采购、内部装修工程等。2022年2月,一方面,受上海本地疫情影响,上海研发中心的施工工作暂停,直至2022年6月初才恢复研发中心实验室的装修改造工程,进而影响了拟购置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等环节进展;另一方面,由于人才竞争激烈,相关岗位研发人员招聘不及预期,且已招聘到的研发人员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到京接受培训,使得项目的整体进度放缓。

  综合上述原因,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预计延后至2023年9月。

  四、重新论证募投项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相关规定:“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科创公司应当重新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一)分析检测智能化联用系统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下游应用领域快速发展要求本行业企业快速发展

  近年来下游应用领域快速发展,环境监测、食品检测、药品安全监测、精准医疗等关系民生的行业在分析检测过程中亟需先进、适用的样品前处理产品与分析测试仪器联用来保证检测结果精准。本项目目标是研发与生产更加专业的分析检测智能化联用系统,为上述各领域中的检验检测环节提供自动,智能,高效的分析手段,更好地控制数据质量并提高效率。分析仪器持续增长的市场需求给本项目产品带来了极大的机遇。公司经过多年经营,拥有行业领先的技术优势,经验丰富的优秀管理人才,良好的生产制造基础,并奠定了较高的市场地位,因此,顺应下游市场需求的发展,扩大分析检测智能化联用系统的生产和销售,既是公司谋求长远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市场的必然要求。

  (2)样品前处理技术迅速发展促使公司抓住发展机遇开展技术创新,通过智能化联用产品引领技术前沿

  分析化学是一门非常成熟的学科,而其前端的样品前处理技术近年来却有着非常活跃的发展,尤其是在样品前处理产品的自动化和智能化方向特别突出。这是由目前样品分析需求量大,同时工作步骤复杂多变等因素决定的。作为样品前处理领域的重要设计生产厂商,公司必然要在这个技术前沿上通过加强创新和提高生产能力来保持自身优势。基于公司实际应用市场和未来发展前景,本项目中分析检测智能化联用系统的内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多种样品前处理仪器及其相互联用的自动化智能化。当一项分析任务中包含两个或更多的样品前处理步骤时,能否很容易地将这些过程通过产品组合联用来实现就是本项目要解决的问题之一,也是公司以“解决方案”形式进行该类产品推广的核心。二是样品前处理仪器与分析测试仪器联用的自动化智能化。三是智能化服务,利用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为分析数据管理提供全流程服务。

  在分析检测领域信息化智能化的大趋势下,通过本项目的开展在信息化方面进行拓展,使分析检测设备与智能化实验室更好地协同工作,提高分析工作效率。从牢牢掌握技术发展趋势角度来说,实施本项目具有必要性。

  (3)提高公司市场占有率的需要

  公司分析检测自动化联用系统产品在市场上拥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市场需求旺盛,公司目前产能无法完全满足现有及潜在客户需求。随着环保行业、食品安全行业、生命科学领域等下游市场需求的逐渐释放,市场需求巨大。现阶段,虽然行业内生产企业众多,但行业集中度不高,大多数生产企业生产的分析仪器和样品前处理设备属于中低档产品,将不能适应未来的发展,整个行业将加速整合。在上述发展趋势下,公司只有充分利用强大的技术研发能力及多样化的产品线优势,扩大规模,形成规模经济,进一步提高市场占有率,才能应对竞争,占据行业领先地位。

  因此,通过实施本项目提高市场份额,实现快速发展,具有必要性。

  2、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1)公司现有联用系统生产体系基础非常成熟

  公司现有分析检测智能化联用系统生产体系基础非常成熟。生产体系以生产部为核心,生产部经理负责各产线生产管理,各生产线采取班组制进行生产活动。同时配套设置采购部、物流部为生产服务,质管部和研发部为生产提供技术和标准支持,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以保障生产安全。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拥有生产相关人员95人,产品研发人员110人。车间、库房和办公室实行6S管理,定期检查验收。公司生产符合ISO9001要求,并连续多年获得认证。

  采购部负责生产的上游环节,通过供应商管理措施和价格管理措施,根据生产计划组织采购和外协加工,为正常生产提供原料保障。物流部负责库房管理和货物运输。质管部负责对生产中的质量情况进行监督和统计等质量管理工作。研发部通过新产品生产培训、改进工艺和设计、响应质量反馈等方式,保证生产质量始终处于可控状态。

  公司现有的生产体系为项目的实施奠定了基础。

  (2)公司已经建立了较好的销售和技术壁垒

  公司多年来一直深耕仪器行业,积累了丰富的客户资源和产品应用经验,建立了较好的销售渠道,拥有良好的品牌形象和遍布全球的销售网络。公司的高端分析检测智能化联用系统具有创新性和较高的技术难度,并取得多项专利保护,目前已形成了良好的技术壁垒。而其他如实验室常规加热和冷却产品等设备,虽然从功能上属于较为常规的产品,但由于公司在防腐和精确控温上有多项专利,对仿造者造成相当大的难度。此类产品量大价不高,在市场推广和销售渠道上要有长期的投入与积累才能保持市场地位。

  因此,公司拥有的多项核心技术及良好的市场形象使该项目实施具有可行性。

  (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国家科技发展战略的需要

  科学仪器,特别是分析仪器,是科学研究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科学工具。分析仪器核心功能是提供所有物质的化学组成和结构的信息,是新型材料研究(包括半导体材料)、新药研究、医疗分子诊断、核素分离、航天和海洋探测、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疾病控制等不可缺少的必需工具。

  科学仪器的技术水平对国家的整体科技水平具有重要支撑作用。先进的科学仪器制造已经被放在了国家战略的高度。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7月13日下午主持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关键核心技术是国之重器,对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切实提高我国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把科技发展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为我国发展提供有力科技保障。要加强软硬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科研平台开放制度,完善国家科技资源库,培育一批尖端科学仪器制造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产权激励。

  因此,公司大力建设科学仪器研发中心符合国家科技发展战略需要,具有必要性。

  (2)公司自身发展需要

  从产业发展的角度来说,首先,我国科学仪器产业整体上与国际先进水平仍有很大差距;其次,国家科研安全也需要更强的科学仪器自主研发能力建设。为更积极主动地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科学仪器行业极有必要加大创新建设力度。

  从市场需求的角度来说,科学仪器行业正在因服务于国民经济主战场而经历着快速发展的上升期。更高的产品质量和耐用性、更好的适用性以及先进性,是市场对科学仪器生产制造企业的研发能力提出的挑战,也是目前该行业内竞争的主要阵地。在这样一个极具增长潜力,同时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市场环境中,及时把握产品技术先机是科技型企业的制胜法宝。

  公司作为行业内的重要厂商,一方面产品线仍需要不断完善,另一方面需要积极满足下游的市场领域中不断出现的新需求,因此,加强研发投入力度,建设强大的研发中心,高效地推陈出新,拿出具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是公司发展的必然选择,具有必要性。

  2、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1)研发中心建设有着非常有利的政策基础

  国家和地方在宏观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等多层次规划中均对科学仪器和研究开发机构建设给予政策支持,如《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相关产业政策方面也同样给予支持和鼓励。良好的政策环境是本项目实施非常有利的大前提,具有可行性。

  (2)公司现有的产品基础、人才基础等将有力的支持研发中心的建设

  公司研发团队在公司发展历程中自主开发出许多优秀产品,为公司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公司还曾承担过国家科技部“十五”攻关项目样品前处理相关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质量基础的共性技术研究与应用”专项(NQI专项)项目“进出口贸易突发性事件检测与应对技术研究”中2项任务的科研攻关、北京市科委等委托的研发课题,均取得了满意的成果,并培养了一批有研发和管理经验的研发骨干力量。公司研发团队拥有特殊的优秀技术带头人和成熟的研发管理组织结构,完善和多样化的管理和激励机制使研发队伍具有非常强的活力。公司现有的产品基础、人才基础将有力的支持研发中心项目的建设,具有可行性。

  五、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项目的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对上述募投项目延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发展规划。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招商证券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该延期事宜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该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结合目前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进度,在募投项目的内容、投资用途、投资总额和实施主体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分析检测智能化联用系统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由原计划的2022年9月延长至2023年9月。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的决策及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该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认为: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延期,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该事项是公司基于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88056         证券简称:莱伯泰科         公告编号:2022-033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3,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理财产品,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公司可以循环滚动使用。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授权额度和期限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一、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在确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利用率,节省财务费用,增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

  (二)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按照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产品进行严格评估,闲置自有资金用于购买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理财产品。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得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三)现金管理额度及期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计划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3,000.00万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四)决议有效期及投资决策

  本决议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授权额度和期限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确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亦不会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与此同时,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通过对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选择低风险投资品种的现金管理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优质合作金融机构、明确现金管理金额、期间、选择现金管理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及时分析和跟踪金融机构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审查现金管理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在每个季度末对所有金融机构现金管理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审议程序

  2022年8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3,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提交该议案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2022年8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3,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3,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监事会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理财产品,上述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利用率,节省财务费用,增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不会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亦不会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理财产品,上述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利用率,节省财务费用,增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不会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亦不会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六、其他上网文件

  1、《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88056           证券简称:莱伯泰科         公告编号:2022-037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8月15日以书面形式发出,并于2022年8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采用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争奇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公允地反映出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状况、成果和财务状况;监事会全体监事保证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审议通过。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审议通过。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2-029)。

  (三)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同意结合目前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进度,在募投项目的内容、投资用途、投资总额和实施主体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分析检测智能化联用系统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由原计划的2022年9月延长至2023年9月。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的决策及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审议通过。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

  (四)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同意公司根据实际经营管理情况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做出的调整,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

  (五)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同意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6,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监事会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和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上述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利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和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审议通过。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2)。

  (六)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3,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监事会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理财产品,上述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利用率,节省财务费用,增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不会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亦不会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审议通过。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3)。

  特此公告。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88056         证券简称:莱伯泰科         公告编号:2022-034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司战略发展目标,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及发展规划的需求,拟对公司组织架构进行调整。

  本次组织架构调整是对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调整后的公司组织架构图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9日

  附件: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架构图

  

  

  证券代码:688056         证券简称:莱伯泰科         公告编号:2022-035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相关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完成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工作,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由67,000,000股增加至67,198,600股,公司注册资本由67,000,000元增加至67,198,600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鉴于公司注册资本及总股本发生变更,且为了更好地完善公司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拟对《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注:如新增/删除/合并条款,相对应的后续条款编号顺延,同时导致《公司章程》引用条款所涉及条款编号变化的内容将同步变更。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上述决议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88056        证券简称:莱伯泰科        公告编号:2022-036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9月13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2年9月13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B区安庆大街6号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9月13日

  至2022年9月1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1-3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1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的相关公告及附件。公司将在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2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不涉及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

  2022年9月8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二)登记地点

  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B区安庆大街6号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三)登记方式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亦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参见附件一。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通过现场办理登记或通过信函、传真、邮件方式办理登记。非现场登记的,参会手续文件须在 2022年 9月8日下午17:00前送达,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信函、传真、邮件上请注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并注明股东名称/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同时附上以下1/2/3/4款所列手续文件复印件,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参会手续文件要求如下:

  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4、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5、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一份复印件,个人登记材料复印件需个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6、如通过非现场方式办理登记,请提供必要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与公司电话确认后方视为登记成功。

  六、 其他事项

  (一)本次现场会议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二)参会股东请携带相关证件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会议联系方式:

  1、联系人:于浩、邹思佳

  2、联系电话:010-80492709

  3、传真:010-80486450-8501

  4、邮箱:zqtzb@labtechgroup.com

  5、联系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B区安庆大街6号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6、邮政编码:101312

  特此公告。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9月1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募集资金严格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执行,公司应当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条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总经理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投资项目应按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公司项目部门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资金应用、项目进度、项目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并建立项目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原始台帐,并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第十五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时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重新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 (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搁置的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末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的50%;

  (四)其他募投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视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二)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并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运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等;

  (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可以免于依照前款规定履行程序,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募集资金项目变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但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变更原因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披露。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年度审计时,上市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照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存在的违规情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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