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6 证券简称:ST摩登 公告编号:2022-077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R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R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R是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2021年上半年支付的租赁负债金额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项目列示,在2021年年报已更正调整至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项目列示,现同步调整2021年上半年支付的租赁负债金额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项目列示。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R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一)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并对外形成财务资助的事项
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披露了《关于拟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形成对外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21),向孟建平转让杭州连卡恒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51%股权,由孟建平承担标的公司对公司的欠款63,000,000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及广州连卡悦圆合计收到杭州昱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孟建平,系孟建平指定的第三方)所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1元以及针对特定债务的还款总额为人民币42,000,000元,剩余21,000,000元逾期未还,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5日披露的《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形成对外财务资助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上述特定债务仍有400万元尚未归还。公司将积极与杭州连卡恒福及其担保方孟建平沟通,密切关注还款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擅自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名义进行违规担保的事项
1、2018年4月10日,立根小贷与公司控股股东瑞丰集团关联方立嘉小贷签订《最高额贷款授信合同》一份,立根小贷同意为立嘉小贷提供总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的最高额贷款授信,实际发生借款金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期限为2018年4月10日至2019年6月10日。2018年4月10日,瑞丰集团伙同立根小贷擅自以公司名义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公司为上述《最高额贷款授信合同》项下的相关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立根小贷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该案件一审判决,判令公司对立嘉小贷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债务的二分之一向原告立根小贷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提起上诉,2021年8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4),广州中院判定公司上诉请求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后,立根小贷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已被驳回,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
2、2018年12月20日,澳门国际银行广州分行与控股股东关联方花园里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合同》一份,澳门国际银行广州分行向花园里公司授予人民币10,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期限为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20日。2018年12月20日,控股股东伙同澳门国际银行广州分行擅自以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连卡福名义与澳门国际银行广州分行签订《存单质押合同》(以下称为“《存单质押合同二》”)一份,约定以广州连卡福存于澳门国际银行佛山支行金额为人民币10,310万元的定期存款(存款期限为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3月20日)为上述《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相关债务提供担保。经查,澳门国际银行广州分行及佛山支行已于2019年8月20日擅自扣划了广州连卡福所持大额存单,划扣金额为人民币103,863,933.17元,于2019年8月21日转回3,222,266.50元,实际划扣金额为100,641,666.67元。公司已经针对该事项提起诉讼,该案件一审判决连卡福公司应当向澳门国际银行承担不超过花园里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公司提起上诉。
该案件于2022年4月二审判决:(1)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2)澳门国际银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连卡福返还70,449,166.6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3)驳回广州连卡福其他诉讼请求。
2022年8月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72),澳门国际银行向广东高院发送《再审申请书》,其因不服广东高院二审判决,依法提起再审申请,广东高院已立案审查。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此案再审尚未审理完成。
3、2018年4月20日,周志聪与林永飞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林永飞向周志聪借款人民币10,000万元。2019年1月18日,林永飞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共欠周志聪15,000万元(其中5,000万元另案处理),承诺将按约定分三期结清,并以公司名义承诺为借款本金15,000万元、利息及由此引发的诉讼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林永飞无法按期还款,周志聪就其中12,250万元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该案件一审判决公司应对林永飞不能清偿案涉《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二分之一向周志聪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提起上诉,2022年5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46),广东高院判定公司上诉请求成立,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周志聪就剩余部分在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因被告深圳前海幸福智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福智慧公司”)因于2019年10月25日(起诉前)注销登记而终止,法院认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法人终止而归于消灭,诉讼主体资格亦随之丧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于2020年3月17日裁定驳回周志聪的起诉,周志聪放弃上诉。周志聪以幸福智慧公司(已注销)的法定代表人兼股东黄金才、股东梁钟文、薛凯以及担保人林永飞、公司作为被告,于2020年3月18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就同一案由重新提起诉讼。此后,由于追加幸福智慧公司为被告,原法院无管辖权,已经移送至深圳前海法院,该案件一审判决:(1)被告深圳前海幸福智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志聪偿还借款本金36,424,528元及利息;(2)被告林永飞对被告深圳前海幸福智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林永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志聪支付差额利息;(4)驳回原告周志聪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深圳前海幸福智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
4、2018年4月,林峰国分别与公司监事陈马迪、张勤勇及赖小妍签订了《关于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的协议书》(以下简称“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中的7,625,000份额转让给陈马迪,转让价格为7,625,000元;将其持有的7,625,000份额转让给张勤勇,转让价格为7,625,000元;将其持有的4,034,999.91份额转让给赖小妍,转让价格为4,034,999.91元。2018年5月,林峰国与公司、林永飞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公司对协助林峰国完成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林永飞对陈马迪、张勤勇及赖小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上支付款项均已逾期,林峰国就上述股权转让纠纷申请仲裁,请求陈马迪、张勤勇及赖小妍支付转让价款、违约金及相关仲裁费用,同时请求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目前,该案件已仲裁裁决。
2022年3月2日,公司收到收到林峰国发来的《关于补充连带赔偿责任的豁免函》,同意豁免公司担保责任,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担保责任豁免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
(三)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项
公司分别于2019年9月23日、2020年4月24日、2020年5月8日、2020年5月27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7)、《关于新发现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44)、《关于新发现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56)、《关于新发现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66),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及子公司资金余额为24,193.38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2.24%。公司将持续督促控股股东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资产重组、合法借款等多种形式积极筹措资金,以消除对公司的影响。控股股东已承诺将通过现金偿还、有价值的资产处置、股权转让等多种形式积极解决占用资金问题。
(四)公司控股股东被动减持计划的情况
详见《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第六节之“十、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诚信状况”。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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