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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代码:600217                                公司简称:中再资环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http://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3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2.4 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 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反映发行人偿债能力的指标: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0217       证券简称:中再资环       公告编号:临2022-041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2年8月26日以专人送达和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7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书面记名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二、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管理实际需要,对《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内容进行如下修订: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备注1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2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除非另有所指,本制度所称相关词语是指:

  (一)公司是指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章程》是指《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四)及时是指2个交易日内。

  (五)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六)募投项目是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    第三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科学分析、审慎决策,着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科学分析、审慎决策,着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4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第五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5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时,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时,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6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募集资金净额的20%时,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时,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2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募集资金净额的20%时,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连续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时,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时,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2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

  7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时,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纳入前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基本内容合并到第七条。8    第十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的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九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的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9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时,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时,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内容后移至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部分

  10    第十六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时,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时,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时,应当在完成置换后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11    第十七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时,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时,视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相关内容后移至修改后的第十九条12    第十八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时,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前述投资产品的投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12个月。

  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时,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3    第十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四)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四)保荐人、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14    第二十一条 公司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时,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时,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15    第二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时,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时,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时,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由独立董事、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程序,但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人意见。

  16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五)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时,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时,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17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独立董事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四)监事会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关于变更募投项目的说明;

  (七)新项目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如适用);

  (八)新项目立项机关的批文(如适用);

  (九)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如适用);

  (十)相关中介机构报告(如适用);

  (十一)终止原项目的协议(如适用);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删除

  18    第二十八条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基本内容后移至修改后的第二十五、二十六条19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时(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新增内容20    第二十五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元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新增内容21    第二十六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还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新增内容22第二十七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新增内容23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期继续实施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并就募投项目延期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新增内容24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新增内容25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公司审计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 在募集资金使用期间,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并进行自查。

  (一)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二)公司审计部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公司审计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26    第三十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时,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报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时,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时,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27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28第三十二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第三十三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时,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9第三十三条 除有明确标注外,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第三十四条 除有明确标注外,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30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1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后的《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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