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2-02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独立董事辞职情况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汤敏先生的通知,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同时辞去其在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汤敏先生原定任期为2021年3月15日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辞职生效后不在公司担任其他任何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汤敏先生的辞职致使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其辞职申请将在补选新的独立董事任职后生效。在公司新任独立董事就任前,汤敏先生将继续履行公司独立董事及下属委员会的相关职责。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汤敏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公司将按法定程序尽快完成独立董事的补选工作。
汤敏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公正独立、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持续发展及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司董事会谨对汤敏先生在任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拟补选独立董事情况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2022年8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选举朱杰女士(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选举为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通过对朱杰女士任职资格的审查,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对提名候选人的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朱杰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
附:朱杰女士个人简历
朱杰,196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医学专业背景。1984年8月至2021年12月,在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历任主任医师、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心内科主任、急诊科主任。曾任中国医师协会急诊分会委员、辽宁省急诊医师分会常务委员、辽宁省预防医学会灾难预防医学专业副主任委员。沈阳市急诊医师分会副主任委员等。曾获得辽宁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三等奖,曾发表多篇sci等学术论著。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朱杰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2-028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21,558,82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6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72,935,294.4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3股,预计转增36,467,647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数为 158,026,471 股。(最终准确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由121,558,824股增加至158,026,471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21,558,824元增加至人民币158,026,471元。
二、《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基于上述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的变更情况,同时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注:除上述修改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因本次章程增减、修订条款而使原规则条款序号发生变更(包括原规则条款引用的序号变更),均已根据变更后的情况作出相应调整。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三、其他事项
本次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负责办理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2-031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2022年8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2年9月15日(星期四)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9月15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2年9月9日(星期五)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2022年9月9日(星期五)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18号甲泰和国际大厦15楼。
9.持有公司股票涉及融资融券的相关投资者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进行述职。
上述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 (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议案3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后方可生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提案的详细内容以及独立董事对各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请参见公司于2022 年8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登载的相关公告。
三、现场会议登记
1.登记时间:2022年9月13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00)。
2.登记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18号甲泰和国际大厦15楼公司证券部。
3.登记办法: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加盖委托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信函或传真方式须在2022年9月13日16:00前送达公司证券部,并进行电话确认。
4.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的原件到场,谢绝未按会议登记方式预约登记者出席。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五、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人:邓明、孙琦
联系电话:024-23882921
传真:024-23882921
2.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3.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请于会议召开前半个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七、附件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参会股东登记表》。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为“351103
2、投票简称为“何氏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 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4.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 投票的时间:2022年9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 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 投票时间:2022 年9 月15日9:15-15:00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 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身份认证流程可登陆互联网投 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期限自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会议结束时止。
本人/本公司对该次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如下:
注:1、本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为有效,经委托人签章后有效。委托人为个人的,应签名;委托人为法人的,应盖法人公章。
2、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3、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 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指示。
4、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委托人签名(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股东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持股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受托人/代理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3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参会登记表
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2-026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北京何氏眼科新设医院项目、重庆何氏眼科新设医院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2,307.48万元(含利息,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6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5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2.5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9,625.00万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 的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6,431.13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3月16日出具的“容诚验字[2022]110Z0006 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制度,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截至2022年7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民主广场支行已更名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七贤岭支行,银行账户不变。
三、本次结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一)本次结项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结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 “北京何氏眼科新设医院项目、重庆何氏眼科新设医院项目”根据投资计划,投资分别为4,559.69万元、3,537.53万元,全部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实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完成项目的相关建设,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满足结项条件。
(二)结项募集资金项目结余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结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三)募集资金结余的主要原因
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本着合理、 高效、节约的原则,从项目的实际需求出发,科学审慎地使用募集资金,在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强对项目费用的监督和管控,降低项目建设的成本和费用,节省了资金支出;另外项目在置换期外使用了部分自有资金,导致募集资金结余。
四、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安排
鉴于公司“北京何氏眼科新设医院项目、重庆何氏眼科新设医院项目”已建设完毕,为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将上述募投项目结余募集资金2,307.48万元 (包存款利息,最终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日常生产经营。
五、本次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情况及相关机构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8月29日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董事会认为: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中的“北京何氏眼科新设医院项目、重庆何氏眼科新设医院项目”已实施完毕,为最大限度地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北京何氏眼科新设医院项目、重庆何氏眼科新设医院项目”账户余额2,307.48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专户资金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北京何氏眼科新设医院项目、重庆何氏眼科新设医院项目”已实施完毕,公司将该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和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北京何氏眼科新设医院项目、重庆何氏眼科新设医院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2年8月29日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北京何氏眼科新设医院项目、重庆何氏眼科新设医院项目”已实施完毕,公司将该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公司整体发展做出的谨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北京何氏眼科新设医院项目、重庆何氏眼科新设医院项目”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原证券认为:
1、何氏眼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通过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2、公司本次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不影响其他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何氏眼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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