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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217         证券简称:铜冠铜箔       公告编号:2022-05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834号)同意注册,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725.3886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7.2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7,927.46万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3,012.47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1月24日出具的容诚验字[2022]230Z0038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铜陵有色铜冠铜箔有限公司、国泰君安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城中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合肥铜冠电子铜箔有限公司、国泰君安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变更情况

  公司子公司铜陵有色铜冠铜箔有限公司因发展需要,经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于2022年7月22日完成公司名称变更,名称由“铜陵有色铜冠铜箔有限公司”变更为“铜陵铜冠电子铜箔有限公司”(简称“铜陵铜箔”),因此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发生变更,将开户名从“铜陵有色铜冠铜箔有限公司”变更为“铜陵铜冠电子铜箔有限公司”,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铜陵铜冠电子铜箔有限公司、国泰君安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城中支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变更情况如下:

  

  除该账户外,其他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未发生改变。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也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四、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为规范子公司铜陵铜箔新扩建项目“10,000吨/年高精度储能用超薄电子铜箔项目”的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子公司铜陵铜箔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铜都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子公司铜陵铜箔10,000吨/年高精度储能用超薄电子铜箔项目资金的存储与使用。

  公司一届十六次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年产1万吨电子铜箔项目的议案》并同意子公司铜陵铜箔后续开立募集资金账户,专项存储用于本次项目的超募资金,并授权经营层办理并签署相关协议。具体内容见公司于2022年7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年产1万吨电子铜箔项目的公告》(2022-041)。

  公司此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五、《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铜陵铜冠电子铜箔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城中支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具体内容:

  公司、铜陵铜箔、国泰君安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城中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为“甲方1”,铜陵铜箔简称为“甲方2”(甲方1与甲方2合称“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国泰君安简称为“丙方”.甲方、乙方及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哲磊、张翼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公司及铜陵铜冠电子铜箔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铜都支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具体内容:

  公司、铜陵铜箔、国泰君安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铜都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为“甲方1”,铜陵铜箔简称为“甲方2”(甲方1与甲方2合称“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国泰君安简称为“丙方”.甲方、乙方及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哲磊、张翼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及铜陵铜冠电子铜箔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城中支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公司及铜陵铜冠电子铜箔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铜都支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铜陵铜冠电子铜箔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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