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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23               证券简称:美锦能源            公告编号:2022-096

  债券代码:127061               债券简称:美锦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2022年8月30日(星期二)下午15:00

  2、会议地点: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清泉西湖办公大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公司董事长姚锦龙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人,代表股份(1,893,177,086)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4.3339%)。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72)人,代表股份(66,727,274)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562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经与会股东及授权代表审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提案1.00 《关于<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1,038,9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272%;反对28,865,4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7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953,7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8007%;反对28,865,4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19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2.00 《关于<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1,946,5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735%;反对27,957,8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2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861,3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1590%;反对27,957,8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84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3.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1,946,2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735%;反对27,958,1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2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861,0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1585%;反对27,958,1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84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4.00 《关于拟为控股子公司飞驰科技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8,702,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87%;反对77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7%;弃权42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616,9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008%;反对77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46%;弃权42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34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郭伟平、冯成凤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议案均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由此作出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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