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86 证券简称:宇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9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通知情况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2年8月10日、2022年8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8月30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30日9:15-15:00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石化大道中426号中海油大厦9楼920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胡先念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合计7人,代表股份74,007,6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314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73,991,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30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6,6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75%。
出席本次会议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其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5人,代表股份17,6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7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拟收购胡先念先生持有的惠州博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1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7,367,3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9%;反对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3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05%;反对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9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胡先念先生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为66,640,0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9.9982%。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经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31日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2]第0528号
致: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8月30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石化大道中426号中海油大厦9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胡先念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8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30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的股份总数74,007,6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3148%。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73,99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073%。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2年8月23日下午15:00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16,6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7,6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收购胡先念先生持有的惠州博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1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67,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9%;反对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3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05%;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关联股东胡先念先生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廖婷婷
刘 慧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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