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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94、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大名城B    公告编号:2022-076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2]97号)等。

  一、《警示函》的具体内容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及俞培俤、俞锦、郑国强、张燕琦:2022年1月29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的公告》,预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减少34,817.18万元至27,817.18万元,同比减少62.07% -77.69%。2022年4月22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的公告》,预计2021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出现亏损,为-40,500万元左右,同比减少190.37%左右。更正的主要原因系对存货、税费等进行谨慎性评估并新增计提存货大额资产减值损失、减计递延所得税资产等。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1,234.47万元。

  你公司在2022年1月29日的业绩预告中,未能充分、审慎考虑影响存货等减值的各项因素,导致两次业绩预告中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差异金额较大,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董事长俞培俤、董事兼总经理俞锦、财务负责人郑国强、董事会秘书张燕琦未能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上述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将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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