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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丰原药业         股票代码:000153        公告编号:2022—03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8月31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8月3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8月3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2年8月31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16号公司总部办公楼四楼第一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何宏满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公司总股本312,141,230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人,所持(代表)股份90,205,8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8.899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0人,所持(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所持(代表)股份90,205,8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8.8990%;出席本次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代表)股份13,509,7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328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89,991,1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20%;反对21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295,0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108%;反对21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8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二)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89,991,1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20%;反对21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295,0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108%;反对21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8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89,991,1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20%;反对21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295,0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108%;反对21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8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90,009,9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8%;反对19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313,8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499%;反对19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五)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89,991,1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20%;反对21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295,0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108%;反对21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8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委派常合兵、洪锦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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