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79 证券简称:峰岹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会议召开情况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2年9月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于2022年9月1日以邮件形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本次会议为紧急临时会议,为保证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公司需尽快召开临时董事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授予事宜,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上述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BI LEI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5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主持人、董事长BI LEI先生在会议上对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紧急情况进行说明,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时限,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和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拟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人主动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34人调整为133人,上述1名激励对象对应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额度,将调整分配至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其他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二) 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2年9月2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133名激励对象236.10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特此公告。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3日
证券代码:688279 证券简称:峰岹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6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会议召开情况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9月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于2022年9月1日以邮件形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本次会议为紧急临时会议,为保证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公司需尽快召开临时监事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授予事宜,全体监事一致同意上述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汪钰红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召集及主持人汪钰红女士在会议上对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紧急情况进行说明,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时限,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与会监事经认真审议和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拟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人主动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34人调整为133人,上述1名激励对象对应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额度,将调整分配至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其他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二) 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
1、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查,认为:
1.1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1.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3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1.4鉴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原拟授予激励对象1人主动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34人调整为133人,上述1名激励对象对应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额度,将调整分配至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其他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
除此之外,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确定为2022年9月2日:
2.1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2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达到。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9月2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33名激励对象授予236.10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特此公告。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9月3日
证券代码:688279 证券简称:峰岹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7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8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23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2年8月25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3、2022年9月1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2年9月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拟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人主动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34人调整为133人,上述1名激励对象对应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额度,将调整分配至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其他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峰岹科技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三)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四)《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3日
证券代码:688279 证券简称:峰岹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8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2年9月2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236.1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9236.338万股的2.56%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2年9月2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33名激励对象授予236.1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8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23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2年8月25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3、2022年9月1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2年9月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2022年9月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拟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人主动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34人调整为133人,上述1名激励对象对应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额度,将调整分配至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其他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2年9月2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133名激励对象236.10万股限制性股票。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2.1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查,认为:
(1)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4)鉴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原拟授予激励对象1人主动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34人调整为133人,上述1名激励对象对应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额度,将调整分配至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其他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
除此之外,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确定为2022年9月2日:
(1)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达到。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9月2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33名激励对象授予236.10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9月2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9月2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33名激励对象授予236.1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2年9月2日
2、授予数量:236.1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9236.338万股的2.56%
3、授予人数:133人
4、授予价格:56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 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调整后)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拟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人主动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34人调整为133人,上述1名激励对象对应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额度,将调整分配至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其他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
三、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根据公司自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22年8月26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参与本次激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授予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236.1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64.40元/股(2022年9月2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6.53%、15.65%、17.13%(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12、24、36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本计划规定如公司发生股票现金分红除息情形,将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按规定取值为0)。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五、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相关事项、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授予条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首次授予价格、首次授予对象、首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 上网公告附件
(一)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三)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四)《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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