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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沈阳华创及其子公司 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58          证券简称:时代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2-06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时代新材”)与大唐平度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平度”)代位权诉讼再审案【(2022)鲁民申6096号】法院驳回大唐平度的再审申请,公司与沈阳华创及其子公司其余诉讼案件处在执行阶段中或已结案。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沈阳华创系列案件合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35,561.30万元(起诉本金,未重复计算代位诉讼起诉金额)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法院已驳回大唐平度的再审申请,公司判断该再审案件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如该诉讼案件后续有其他进展,公司将根据诉讼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与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三家子公司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华创”)、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通辽华创风能有限公司风电叶片及弹性支撑产品合同纠纷及票据纠纷事项,分别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等法院提起诉讼,共计涉案金额人民币35,561.30万元(起诉本金)。公司已对上述相关诉讼案件进展进行了及时的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已披露的临2018-049 号公告、临2019-036号公告、临2019-044号公告、临2020-041号公告、临2020-079号公告、临2020-081号公告。

  公司就前述诉讼中青岛华创未清偿剩余款项向青岛华创的债务人大唐平度提起代位权诉讼,将青岛华创列为第三人。该代位权诉讼案已经法院一审、二审审理完毕,法院判决被告大唐平度向原告时代新材支付18,749,843.5元。公司前期已收到该代位权诉讼案全部回款19,147,132.57元(含本金及利息)。2022年6月,大唐平度不服法院作出的二审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已披露的临2021-003号、临2022-044号及临2022-046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2年9月1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大唐平度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可能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及公司会计政策对金融工具减值的有关规定,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已对沈阳华创及其子公司的应收款项全额计提了信用减值准备。

  公司前期收到上述代位权诉讼案回款后,可增加公司收到回款当期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共计约16,275,062.68元。虽然大唐平度向法院申请再审,但法院已驳回大唐平度的再审申请,公司判断该再审案件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如该诉讼案件后续有其他进展,公司将根据诉讼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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