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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779        证券简称:威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2-07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监管局”) 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5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关于对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及黄祖超、孙砚田、郑琳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及黄祖超、孙砚田、郑琳琳:

  2022年1月27日,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龙股份或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亏的公告》,预计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000万元到-25,00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5,000万元到-20,000万元。2022年4月19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后预计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7,000万元到 -47,00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32,000万元到-42,000万元。2022年4月23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1,403.57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37,058.74万元。

  威龙股份未充分预估资产减值损失,导致《2021年年度业绩预亏的公告》中的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长黄祖超、总经理孙砚田、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郑琳琳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威龙股份及黄祖超、孙砚田、郑琳琳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威龙股份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在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所提及的问题,公司将以此为戒,按照监管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相关工作,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相关业务水平,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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