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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大股东当代旅游股份冻结公告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2-临05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年9月1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接到关于公司第二大股东厦门当代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旅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22司冻0901-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冻结的具体情况

  司法冻结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

  被冻结人:厦门当代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冻结时间:2022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

  冻结数量:25,250,726股

  冻结原因:申请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当代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总额为1,117,369,600元,成都中院作出的(2022)川01执378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效力,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协助执行上述25,250,726股股份的冻结,本次冻结包括孳息。

  当代旅游持有公司57,936,66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504,936,660股的11.47%,本次冻结的股份数量占当代旅游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43.58%。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当代旅游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不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不会影响公司控制权的变动。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东股份司法冻结事项的进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3日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2-临053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 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人民币32,052,727.41元

  ●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

  近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发来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22)京0105民初4019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与案件事实

  原告:霍尔果斯大玩家计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公司”)

  被告:中奥国联(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奥国联”)

  2017年9月21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合意签订第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7,000,000元,按照年利率15%计算利息。自原告将款项汇入被告指定银行账户之日起计息。借款期限自原告实际提供借款之日起,至以下孰早之日:(1)2018年9月3日;或(2)经原告提前10日通知,要求被告予以偿还借款之日。若被告逾期偿还借款本息,则自逾期之日起,以借款本金壹仟柒佰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0.05%计算逾期利息,直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并约定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签订第一份《借款合同》后,被告向原告发出《指示付款函》,指示原告直接将16,500,000元支付至北京鲲鹏诚和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告于2017年9月21日向北京鲲鹏诚和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账16,500,000元。

  2017年原被告双方再次达成合意签订第二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按照年利率15%计算利息。自原告将款项汇入被告指定银行账户之日起计息。借款期限自原告实际提供借款之日起,至以下孰早之日:(1)2017年12月31日;或(2)经原告提前10日通知,要求被告予以偿还借款之日。若被告逾期偿还借款本息,则自逾期之日起,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直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并约定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被告提供借款1,000,000元。

  2017年11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第三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50,000元,按照年利率15%计算利息。自原告将款项汇入被告指定银行账户之日起计息。借款期限自原告实际提供借款之日起,至以下孰早之日:(1)2017年12月31日;或(2)经原告提前10日通知,要求被告予以偿还借款之日。若被告逾期偿还借款本息,则自逾期之日起,以借款本金4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直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并约定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原告于2017年11月9日向被告提供借款450,000元。

  2018年原被告双方签订第四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00元,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自原告将款项汇入被告指定银行账户之日起计息。借款期限自原告实际提供借款之日起3个月。若被告逾期偿还借款本息,则自逾期之日起,以借款本金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逾期利息,直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并约定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原告于2018年5月30日向被告提供借款8,000,000元。尔后,原被告就第四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展期事宜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一致同意,《借款合同》第二条变更为:借款期限至2019年3月31日止。

  然而被告至今一直未归还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均置之不理,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二、本次诉讼请求

  原告基于上述案件事实,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与原告第一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16,500,000元、第二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000,000元、第三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50,000元、第四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8,000,000元,共计25,950,000元。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第一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利息共计 2,359,726.03 元(以16,500,000元为本金,自实际提供借款之日即2017年9月21日,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计算至2018年9月3日);

  以及第二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利息 34,520.55元(以1,000,000元为本金,自实际提供借款之日即2017年10月9日,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

  以及第三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利息 9,801.37元(以450,000元为本金,自实际提供借款之日即2017年11月9日,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

  以及第四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利息 402,410.96元(以8,000,000元为本金,自实际提供借款之日即2018年5月30日,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31日)。

  四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期内利息共计2,806,458.91元。

  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第一份借款合同项下逾期利息 28,389.04 元(以16,500,000元为本金,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8年9月4日,按年利率0.05%计算利息,现暂计算至2022年2月10日,直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以及第二份借款合同项下逾期利息 987,616.44 元(以1,000,000元为本金,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8年1月1日,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现暂计算至2022年2月10日,直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以及第三份借款合同项下逾期利息 444,427.4 元(以450,000元为本金,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8年1月1日,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现暂计算至2022年2月10日,直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以及第四份借款合同项下逾期利息 1,835,835.62 元(以8,000,000元为本金,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9年4月1日,按年利率8%计算利息,现暂计算至2022年2月10日,直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逾期利息暂算至2022年2月10日共计3,296,268.5元。

  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相关内容详见2020年4月30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0-临020《关于对部分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的公告》)。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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