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大晟文化 证券代码:600892 公告编号:临2022-02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重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12,171,585.55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公司前期已根据原一审判决计提了12,171,585.55元的预计负债,现根据渝中法院(2022)渝0103民初14949号《民事判决书》,中联传动无需对前述借贷纠纷向原告承担责任,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结果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的要求,将冲减以前年度计提的预计负债12,171,585.55元,相应增加公司利润12,171,585.55元。本次判决对公司利润的最终影响,须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晟文化”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中联传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中联传动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传动”)与刘小初、吴宗翰的借贷纠纷案件前期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渝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32)。中联传动不服渝中法院前述判决结果,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第五中院”)提起上诉后,重庆第五中院裁定撤销渝中法院(2020)渝0103民初30738号民事判决并发回渝中法院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2)。
渝中法院于2022年5月9日受理该案,并于2022年7月8日在渝中法院开庭重审。近日,中联传动收到渝中法院(2022)渝0103民初14949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刘小初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欧,重庆高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中联传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宗翰
(二)原告诉讼请求及公司答辩情况
1.原告诉讼请求内容及理由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07年7月16 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07年7月5日、10日、16日,二被告向原告分别借款3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共计借款5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月利率为5%。被告吴宗翰于2008年6月5日出具承诺书,承诺为前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7年4月25日,被告吴宗翰与原告等签署协议书,确认前述连带债务的还款日期为2019年5月25日。截至起诉之日,二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2.中联传动答辩的主要内容
中联传动认为,刘小初不能证明民间借贷中的“借贷合意+交付”、借据中明确约定存在“砍头息”的事实;吴宗翰无权代理中联传动签署与案涉借款相关的协议书,该协议书未经追认对中联传动无效,刘小初要求中联传动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刘小初起诉的债权对于中联传动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届满后无法中断,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刘小初对中联传动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判决结果
中联传动于近日收到渝中法院送达的(2022)渝0103民初1494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的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吴宗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小初借款本金490万元,并支付截止2017年4月24日的利息500万元;
2.被告吴宗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小初以借款本金49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0%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3.驳回原告刘小初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11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17060元,由被告吴宗翰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前期已根据原一审判决确认了相应损益,现根据渝中法院(2022)渝0103民初14949号《民事判决书》,中联传动无需对前述借贷纠纷向原告承担责任,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结果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将冲减以前年度计提的预计负债12,171,585.55元,相应增加公司利润12,171,585.55元。本次判决对公司利润的最终影响,须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判决尚未生效,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目录
1.《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渝0103民初14949号》
特此公告。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